师考核和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按上级行政部门的规定,认真组织期中和期末教学质量检测和考试以及相应学科的毕业、结业考试和考查,并按要求做好成绩统计和质量分析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课程标准,并根据形势要求和素质教育发展需要进行课程改革,教材、教辅以及学习资料的征订由县教育局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自行其是,不得擅自向学生推销任何学习资料。
第二十五条 严格控制学校在校活动时间,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结合学校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课外兴趣小组活动,激发学生兴趣,提高学生素质。
第二十六条 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对转学、休学、复学、借读等严格手续程序,严肃各项纪律制度。
第二十七条 教务处要对各室(微机室、实验室、图书阅览室)加强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音像资料尤其是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二十八条 加强档案资料建设和管理,学校指派专人负责。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各类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与归档。
第四章 后勤财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总务后勤工作必须坚持为教育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服务的原则,坚持教育性原则和讲求实效的原则,积极推行学校后勤社会化管理,强化服务意识,主动、热情、优质、高效、超前做好服务工作。
第三十条 坚守岗位,履行职责,规范工作流程,严肃工作纪律,公开服务内容,接受师生评议。
第三十一条 遵守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项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严守财经纪律,坚持勤俭节约,杜绝铺张浪费。
第三十二条 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行文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规范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好管好用好各项教育经费。 第三十三条 加强校舍、校产、物业管理,严防公物流失。
第三十四条 搞好勤工俭学,增强学校自身“造血”功能,以改善办学条件和教职工福利待遇。
第三十五条 积极创造条件,更新教学设备,搞好学校整体规划,加强学校发展步伐,有计划、有步骤地、合理地进行基本建设及其维护管理,为创先进学校奠定物质基础。
第五章 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镇中心校党小组对学校工作实施政治领导,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对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和工作安排等涉及方向、政策及全局性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参与决策。党小组加强对工会、团支部等组织领导,发挥其重要作用。
第三十七条 教职工大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 教工会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学校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教学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重大基建项目、教职工队伍建设、重要规章制度以及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中其他重大问题;并根据需要作出相应决议。
(二)讨论教职工的奖惩办法、奖金分配方案以及集体福利实施方案等有关教职工利益的问题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三)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参与评议、考核学校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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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教职工大会每届任期三年,每年召开一次全体教职工大会。 第三十九条 学校定期召开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方面的研讨会和座谈会,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
学校根据需要召开教工代表和女职工等各类代表座谈会,听取对学校教育、教学、行政事务工作的意见。
第四十条 学校教职工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抵制、阻挠、打击报复。
第四十一条 学校接受上级党政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督促、评估、检查、审计和监督。根据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学校积极推行校务公开,接受社会、家长和全体教职工的舆论监督,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六章 教职工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必须遵守宪法、法律、职业道德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荣誉和利益。
学校必须依法维护、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 教师是办好学校的主体力量,学校必须尊重教师,尊重知识,尊重人才。 教职工必须确立主人翁意识,在工作中必须牢固树立创精品意识,内强素质,外塑形象,自觉维护学校形象。
第四十四条 教师在享有《教师法》规定的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五条 教师应爱岗敬业,勇于改革,刻苦钻研,精通业务,崇尚科学,师德高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教师应积极参加各类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学时。
第四十六条 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和支持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进修或其它方式的培训。
保证教职工享有国家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待遇,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四十七条 学校采取各种形式,建立教师业务档案。对教职工的政治、思想、道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实绩进行客观、公正、准确的考核。
第四十八条 教职工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和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秀的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教职工,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严重影响的教职工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罚。
第七章 学生管理
第四十九条 凡按有关规定正常手续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可取得本校学籍。
第五十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学生享有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教育教学工作。
(三)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和维护教学仪器和设备。
(四)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第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教师奖惩不公平,有权提出意见;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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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一条 学生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令、法规、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公共秩序。 (二)自觉维护国家荣誉、学校荣誉、关心班级,并见之于行动。
(三)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道德情操,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正直,惜时守信,自信自强,立志成人。
(四)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培养能力,勇于创新,立志成才。 (五)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行为文明。
(六)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积极参加校内外社会实践活动。
(七)自觉抵制不良思想与行为,正确辩别是非、美丑、善恶,敢于主持正义。 (八)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理、自救、自护、生存能力。
第五十二条 学校共青团组织受学校党组织领导,是学校教育中对学生教育,引导和服务的重要力量,要配合党政组织全面贯彻教育方针,认真搞好自身建设,在推进素质教育的进程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品行优秀、成绩优秀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为学校赢得荣誉,有杰出成绩的学生予以重奖。 学校对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罚。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在校学生的安全负责。对于超出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允许范围造成责任事故由学生自己承担。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报镇中心校及市教体局批准。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制订各项规章制度。原订规章制度与本章程有抵触的,应予修订。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2013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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