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进口协议书 下载本文

方遭受损失,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该等损失。

第十条 其他约定

10.1 若因任何原因致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条款成为无效,本协议其它条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将不受任何影响。

10.2 甲乙双方应各自承担在执行本协议约定的费用以外所发生的经营管理费用。

10.3 对于本协议项下重要事项的联络,甲乙双方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紧急事项可用电话联系,但事后须采用书面方式确认。

10.4 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本协议不受有效期限制;本协议附件一有效期届满的,甲乙双方可以协商延长有效期或变更附件一,协商不成的,本协议终止。

10.5 如果甲乙任何一方被撤销或解散时,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及义务由其接收方承担。

10.6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10.7 本协议的所有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双方或与第三方另有约定与本协议第五条、第六条及第七条有冲突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10.8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如更改其名称、地址、开户银行、银行帐号等信息时均应及时通知对方。否则,责任方须自行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经济损失。

甲方(盖章):

授权代表: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

2、进口委托代理协议

协议编号:XXX

签约日期:XXX

甲方(委托方):XXXXX

地址:XXXX

电话:XXXX

乙方(受托方):XXXX

地址:XXXX

电话:XXXX

传真:XXXX

甲方委托乙方作为其相关产品的进口代理。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按照甲方的要求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组织签订相应进口协议,办理报关,对外收付汇等事宜。甲乙二方经协商,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A.甲方的责任

1、按照海关的要求为乙方提供办理进口手续所需的文件。

2、甲方保证甲方货物申报的价值属实,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与损失由甲方负责。

3、海关所征进口关税,增值税以及其他费用,如港杂费用、商检费用、报关费用由甲方向乙方支付,乙方代甲方与海关及相关单位直接结算,并应向甲方提供由海关及相关单位出具的合法票据。待货物清关且甲方与乙方将全部代理费一次结清后,甲方可以立即提货。

4、甲方应在进口协议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将代理所需要的款项汇至乙方指定账户。在甲方货款未进入账户以前,乙方没有办理货物进口及清关的义务,由此产生的责任与损失由甲方承担。

5、甲方进口货物货款暂按1美元兑6.50元人民币计算,付款时按照实际付款之日中国银行外汇汇率结算,若因国家政策变化,银行汇率调整时,上述金额随外币与人民币汇率比价调整幅度而调整,多退少补,办理对外付汇过程中的银行手续费和电报费按实际报销。

B.乙方的责任

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为甲方办理货物进口和清关。

2、按照甲方提供的文件,负责办理进口审批及海关手续,由于非乙方原因所产生的滞报、滞纳、仓储等费用,乙方将不予承担。

3、协议开始执行后,乙方应与甲方保持经常联系,在收到甲方的人民币委托费后按照协议规定及时报关和进行货物清关事宜。

4、乙方按照如下结算标准向甲方收取各项费用:甲、乙双方财务结算应严格按照乙方所提供之报价单

C.其他

1、本协议生效后如果甲方要求对协议内容进行变更,需征得乙方同意;若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协议,需承担由此对另一方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2、未尽事宜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3、乙方在收到甲方进口委托费用并确认后,乙方应第一时间开具相应的费用收据并签字盖章后传真给甲方,传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4、本协议有效期一年,到期如果没有异议,本协议继续延续,双方业务合作照常。

甲方(委托方):

授权代理人:

签名:

乙方(受托方)(盖章)

授权代理人:

签名:

3、委托代理进口协议书

甲方(受托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乙方(委托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合法、公正、互惠互利的原则,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议,就乙方委托甲方代理进口货物事宜.签定以下协议:

一、 甲方同意接受乙方的委托,以甲方的名义与国外出口商签定进口货物合同.乙方承诺承担该进口合同下卖方的权利义务及其法律责任.

二、 以T/T方式付款, 乙方应于提货前5个工作日将货款、银行费用、关税、报关费用、代理费用及其它相关费用支付给甲方,甲方在确认款项到帐后,开始办理清关手续。

三、 以L/C方式付款,乙方应于开证前一星期内将货款的30%作为保证金支付给甲方。余款以及代理费应于提货前2个工作日或信用证到期前一周支付到甲方帐户,甲方确认款项到帐后开始办理清关手续,否则由此时间上产生的滞港费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如果信用证到期前5个工作日,乙方余款没有支付给甲方,甲方有权扣留货物,并且可以做出拍卖货物的决定以填补贸易上余款的空缺。 四、 乙方以甲方名义对外成交, 由甲方对外付汇, 结汇方式是信用证或T/T,甲方收取进口发票金额的1.0%作为代理费,如是远期信用证, 30天远期甲方收取乙方发票金额的1.2%; 60天远期以发票金额的1.4%; 90天远期以发票金额的1.6%计算作为代理费.

五、 甲、乙双方约定,货物到港后,甲方负责准备进口报关所需单证,办理货物的进口手续,其间所产生的清关费用、包括相应的关税、增值税、报关杂费、运输费、仓储费等由乙方承担。如乙方需甲方代办托运,其运输费用也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运输途中的损失责任。

六、 代理货物进口过程中,甲方只负责办理进口相关手续,货物的金额、品质、数量、交货期限等方面的责任由乙方承担。如果因货值、货物的品名、数量等原因造成报关的延滞,其造成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清关结束后,甲方及时将提单或提货单据转交乙方,由乙方自行提货。

七、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

八、甲方有义务在每笔合同履行结束后,将费用支出情况以书面形式告之乙方,并根据乙方需要传真相关付款凭证。双方对支出款项无异议后,甲方将于提货后一个月后向乙方支付佣金。

九、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从签定时生效,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十、 本协议有效期自二OO五年x月x日至二OO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