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楼工程招标文件(一)11 - 图文 下载本文

1、评标工作

招标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和七部委令第12号规定组成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原则、评标办法进行评标。评标工作在项目分管的招投标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并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由专家评标委员会负责完成。

(1)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①投标文件有《评标委员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第20条、第21条、第22条、第23条、第25条规定内容的;

②投标文件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局令第30号第50条规定内容的; ③投标文件有《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等的通知》(吉府办发[2007]25号)中规定的下列内容的:

a、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 b、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的;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及组成非正常一致或呈规律性变化的;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同一个人编制的;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出现同一人的;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g、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的反担保出自同一单位、个人或同一银行帐号的; 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废标情形。

(2)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①投标文件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第28条、第35条规定内容的;

②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未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的。

(3)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拒收或者退回投标文件; ①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指定地点的; ②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4)投标人或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投标资格,中标的取消中标资格: ①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0条、第52条、第53条、第54条、第55条、第57条规定的;

②有违反《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局令第30号第69条、第71条、第74条、第75条、第76条、第80条规定的;

③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偏差。 非重大偏差的其他偏差均属于细微偏差。

2、评标办法:本工程采用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进行评标,具体办法详见附件一。 3、评标委员会组成:本工程评标委员会共设置 5 人,其中在开标前随机从省级专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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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库吉安分库中按规定抽出 5 人,其中技术类专家3 人,经济类专家 2 人。

4、本招标工程评标委员会将依据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向招标人推荐不超过 3 家中标排序人。

5、定标原则:本次招标工程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合理最低的投标报价并符合资格审查标准者为第一中标排序人,以此类推。

(二十)投标文件的澄清

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有关投标人澄清其投标文件部分内容,有关澄清的要求与答复,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但不允许更改投标报价或投标的实质性内容。

八、授予合同

(二十一)中标

1、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报分管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签收,并于七 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2、不管中标结果如何,招标人都有权拒绝任何投标人要求对评标、定标情况和未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

3、工程评标工作结束后,中标公示期间,招标人应负责将该工程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原件和“五大员”证书原件 提交给吉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押证上岗,并将工程的中标情况在相关信息网上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

4、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后,应在 十 天内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 5、中标人总包和分包的约定: 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 。 (二十二)合同签订

1、招标人与中标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双方签订施工合同。

2、本工程采用 履约保证金或银行保函方法进行合同担保。

(1)中标人在同招标人签订合同前应依法按照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数额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银行出具的保函。本工程招标人要求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 10 天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银行保函:履约保证金的比例为合同总金额的 5% (银行保函的比例为合同总金额的10% )。

提交单位: 广西省吉安师范学校附属小学 提交方式: 转帐支票或银行保函。

(2)在投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同时,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 同等金额的银行支付资金证明。

(3)投标人履约保证金期限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28 天内一直有效;招标人支付资金证明至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完后(不含质量保修金) 28 天内一直有效。

3、中标人逾期未同招标人签订合同或未提交履约保证金,招标人将没收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并取消中标人中标资格,招标人将有权依法另行选择其它投标人中标;如在法律规定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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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招标人的原因未同中标人签订合同,中标人有权依法要求招标人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4、招标人与中标人均应忠实履行合同,当发生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含招标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债权人可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金额内的全部担保责任。

5、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应按规定报项目分管的招标办备案。

第三节 合同主要内容

施工合同应采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示范文本。

本施工合同的组成由:①本合同协议书;②中标通知书;③本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及补遗书;④投标书及其附件;⑤本合同专用条款;⑥本合同通用条款;⑦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⑧施工图纸;⑨工程量清单;⑩工程报价单。

合同协议条款将由招标人(甲方)与中标人(乙方)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协商后签订。以下为招标人提出的合同协议条款主要内容,涉及投标人的条款在投标文件中进行承诺。

一、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一)进度计划

1、本工程投标时不要求投标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中标后中标人应在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前,将施工组织设计提交招标人批准。

2、乙方必须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对进度的监督、检查。工程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报甲方代表批准后实施。

(二)工程工期

本工程甲方要求施工总工期为 330 日历天,合同工期执行甲方要求工期。 (三)工期延误

1、如果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迟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后,乙方有理由延期完成工程或部分工程,甲方应同乙方协商决定延长竣工时间的期限。

(1)额外的或附加的工程数量。

(2)由甲方原因造成的延误、障碍、阻止。 (3)不可抗力。

(4)可能会出现的,不属乙方的过失或违约造成的。

2、非上述原因,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完成,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赔偿费。赔偿费支付办法按合同工期每推延一天赔偿了 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二 ,限额为 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二 。

甲方可从应向乙方支付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此项赔偿费。此赔偿费的支付并不能解除乙方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它责任。

二、质量与安全

(四)工程质量

1、本工程乙方应按现行的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和设计图纸、施工说明书、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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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说明书、设计变更等技术文件为依据施工。

2、本工程乙方自报的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工程 为合同约定条件。

3、如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分,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直至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并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

(五)工程安全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三、合同价款与支付

(六)合同价款的确定及支付

1、合同价款的确定:投标报价即为中标价,中标价即为合同价,任何一方不得违法擅自改变,属允许范围内的价格调整由甲、乙双方依法按规定在合同协议条款中具体明确。

2、工程结算时调整合同价款的计价办法:

(1)采用工程量计价的,当发现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与施工图纸有误差,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合同签订生效后一个月内,经双方核对,应予以调整。工程量清单以内的工程量有增减时,其工程量可作调整,但单价仍按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的原综合单价执行。

(2)工程量清单以外新增项目和暂定价项目按以下计价原则执行: A、投标报价中已有适用于该项目的价格,按已有的价格计价; B、投标报价中只有类似于该项目的价格,参照类似价格计价;

C、投标报价中无适用或类似于该项目的价格,由中标人提出合理的综合单价,经招标人签证确认后进入工程结算。工程结算时套用定额为:

②安装部分套用: 2004年版《广西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单位估价表》 ④取费部分套用: 2004年《广西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取费费率按投标时的让利幅度(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进行同等下浮让利。

(4)工程结算时调整价款因素:

①主要材料(见附表一)价格涨跌幅度在评审参考价的±10%以内不予调整,涨跌幅度超过±10%,其增加或减少10%以外的剩余部分据实调整。增减价格应由甲、乙、监理三方共同签证确认。其余的材料价格不予调整。

②经设计单位发出招标人认可的设计变更;

③经招标人和监理工程师计量后签证认可的工程量变化。

①土建部分套用: 2004年版《广西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

③装饰装修部分套用:2004年版《广西省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

(七)工程款支付

按工程形象进度付款,每月25日前承包人提交已完工工程量报告,次月5日前发包人按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核定的已完工程量的70%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总价的80%;工程竣工结算并经审计后付至工程结算价的95%;留5%作为质量保修金,保修期满后二个月内付清余款(不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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