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务员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下载本文

三、当前我国公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考任分工不明确

我国的公务员考任制度的基础,是在古代科举制度和西方现代考试制度,根据时代发展演变而来。原则一贯是平等公开竞争、择优录取、德才兼备。面向社会公开招考,过程和结果透明。公民只要有报考资格,均可以应考。经过笔试和面试,按成绩排名,最后择优录用。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杜绝领导干部滥用职权做手脚,抵制了一部分不正之风,保证了公平竞争。2013年政府工作会议指出一些地方县直机关很少招过公务员,造成基层公务员年龄结构不合理,断层严重。除此之外,机构设计也有问题,一些随着社会发展职能弱化的部门编制没有减少,例如新型材料管理部门、农业试验站、蚕茧站等部门没有在改革中进行撤并,仍占大量编制;一些亟须加强的部门,如城市管理、社会综合治理、食品卫生安全等,却因为编制受限无法增加人手,大量的临时工就应需而生。同时,干部不愿“下沉”,从事一线服务人员较少;而基层干部退居二线“一刀切”又呈低龄化的趋势,造成大量的人才浪费。公务员编制固化甚至僵化的现状,严重影响了“职能的全面履行”。但也存在明显的问题。

具体体现在:政府人事部门和用人机关作为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管理机构,共同负责考录工作,分工不明确,一般来说,命题、考试、阅卷由人事部门负责,用人单位负责面试。可能造成报考和录用标准不一致,

平等难以真正实现。此外,公务员考试的科目和内容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笔试分为公共科目、专业科目两项,公共科目中又分为行政职业能力测试、申论两种考试类型。这样的形式是造成考生高分低能的主要原因。就考试面对的人员范围来说,公务员是面向社会招考,不区分职业背景、专业背景,报考人员泛化没有针对性,报考人员的真实水平难以测出,职位的现实需求也不能很好得到满足。

(二)考核工作形式化

我国现在采用的考核制度很大一部分是继承古代对官吏考核的传统,并在此基础上发展和完善。考核制度是公务员制度中的关键一环,完善的考核制度有助于政府管理以及公务员自身及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原则是客观公平公正、法制化、民主化、公开化、绩效化等。考核工作的作用不仅体现在能够全面深入地了解在职公务员的素质水平、能力水平以及工作贡献,从而对公务员的工作绩效和德才进行可观公正的评价,而且考核作为评价手段的一种,不仅能够对先进进行鼓励,还能激励后进,从而优化岗位分配,达到人尽其才的目的。对公务员队伍中贪污腐败、铺张浪费、假公济私、违法乱纪等现象起到很好的遏制作用。现行的公务员考核制度基本符合我国基本国情,而且公务员现行考核制度取得的成绩也是有目共睹。但仍存在着很多问题,不是很完善。

主要体现在:考核工作形式化。大部分政府部门对待考核工作不认真,敷衍了事。考核的奖惩作用没有发挥到实处,不奖励先进,也不鼓励后进,和处理工作有问题的公务员。这使得公务员工作积极性不高,导致工作效率也不高;此外,考核缺乏具体的标准体系,都采用相似的泛化考核公务员的知识、能力和绩效等,没有从具体工作的性质入手,去制订符合各个具体部门的考核内容,显然不科学。没有制定具体而有针对性的考核指标,考核效果永远也打不到理想状态。

(三)公务员伦理制度落后

伦理普遍存在于人类的社会生活,它包含道德和法律,又高于法律和道德。存在人际关系和人与自然关系的地方,都存在伦理问题。公务员之间以及公务员与社会各界人士之间的公共行政关系,有着属于公务员体系中的伦理。这种伦理制度对公务员的行为起到调节和规范作用。公务员伦理制度受到社会舆论监督,它的完善和发展能够提高公务员自身和整体的素质,能够有效地降低滥用职权、贪污腐败等违背道德和法律的事件发生的几率。

在我国,公务员伦理制度起步晚,发展滞后。经济体制改革从改革开放以后开始,使我国经济建设成绩突出,但是伴随着经济迅速发展的是各种政府腐败问题。按需为导向建立公务员培训制度,需要在法律保障的前提下,构建详细的培训体系,形成从中央党校到地方党校、从国家拨款的行政学院到市场淘汰机制下的教育机构的培训网络。

2013年韩国,新加坡,美国等发达国家,制定了详细的公务员培训法律条例,明确规定了每年公务员应该完成的培训课时,对培训的激励政策也有法律说明。公务员培训工作是一个完整的循环工作,要在明确组织、职位、公务员自身三方需求的基础上,制定一套以培训计划、方式、内容、机构、评估为一体的完整体系,保证培训工作的连续性。地方组织部门根据法律条例的相关要求,根据本地区对公务员培训需求表的统计数据,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培训计划。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别、不同岗位的公务员采取因需施教的教育模式,结合选学与调训的培训方式,党校、行政学院、高校、私办专业性教育机构等培训机构,制定合适的培训方案。对公务员建立培训档案,对公务员培训期间的表现、成绩,培训课程、培训课时做好详细记录,作为公务员调任、晋升、加薪等奖励的重要参考依据。公务员本身被定义为“人民公仆”,却不坚持“为人民服务”,百姓对某些官员的不遵守法律道德的行为深恶痛绝。我国没有专门规定公务员伦理的法律文件。法律是保障,没有法律,公务员伦理制度难以走得长远。同样,法律起到保护作用,没有的话,公务员的伦理规范的不到重视,就成了空谈。其次,我国也没有专门从事公务员伦理工作的机构,对公务员工作出现在伦理方面的失误和偏差,不能进行监督和纠正。此外,伦理制度没有硬性成为公务员制度一个不可分割的部分,虽然其实在公务员选用、考核、任免过程中的伴随部分,但是得不到关注。考核制度虽然说是第一位考察公务员德行力,但实际考核汇总往往更重视对政绩的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