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街道安全监管工作指导手册 下载本文

汛期和易发自然灾害的季节,坚持每天24小时坐班值班。

(十)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及时赶赴现场,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按照有关程序和时限逐级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十一)完成社区管委会、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七、乡镇(街道)安委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措施,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

(二)定期向乡镇(街道)安委会、分管领导和县区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时将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报告分管领导、安委会和县政府有关部门。

(三)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行业监管责任,分解落实安全生产行业控制指标,加强与县区相关部门和本级安委会的沟通协调。

(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日常动态巡查,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委托的范围和权限,对生产经营单位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予以制止和查处,并及时报告县政府有关部门。

(四)依法督促相关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防范事故的能力。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成员单位正职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副职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负分管领导责任。

八、村(居)委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文件、会议要求。

(二)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明确一名同志担任安全生产信息员,加强信息报告和负责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三)抓好村(居)范围内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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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群众安全意识。

(四)建立村(居)级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制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立即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安监机构报告,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巡查,建立健全各类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台帐、资料、信息数据统计制度。

(六)按时完成上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交办的各项工作。 九、村(居)委会安全生产信息员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执行社居委的决定。

(二)督促村(居)民遵守安全生产公约,收集村(居)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并及时向村(居)委领导汇报和反映。

(三)及时掌握本村(居)范围内安生生产情况和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及时向乡镇(街道)安监部门汇报。

(四)及时跟踪掌握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定期向乡镇(街道)安监部门汇报。

(五)负责村(居)安全生产日常巡查工作,及时收集安全生产动态信息,重大活动和节假日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按时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部分 乡镇(街道)安全生产基本制度

一、乡镇(街道)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一)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分析辖区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问题,部署落实下一阶段工作。

(二)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原则上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主持;特殊情况主要负责人也可委托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主持召开。会议由安委会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参加,必要时可以扩大到辖区内有关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

(三)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召开前,安委会办公室应认真分析辖区安全生产形势,找出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会议议题和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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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问题,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召开。

(四)根据需要,适时召开安全生产工作联席会议,检查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协调安委会成员单位之间的工作,研究制定相关工作措施。

(五)会议由专人做好纪录,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讲话应编发政办通报或简报,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会议决定的事项要严格贯彻落实。

二、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应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和“谁检查、谁签字、谁落实、谁负责”的原则。

(二)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检查1次安全生产工作,并做好检查记录,建立领导干部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档案。

(三)根据实际需要和上级工作部署,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重要时段期间,组织开展综合性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

(四)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合理安排日常检查和巡查活动,规定日常检查和巡查的频次。原则上对辖区内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每月至少检查1次;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要按照分级监管的任务区分,规模以上企业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规模以下企业每半年至少检查1次。

(五)检查要有方案、有记录。检查结束时要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并由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发现隐患时,可以当场整改的必须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及时下达《责令改正指令书》,并实行跟踪督办,期满复查验收。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的,要责令有关单位立即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并及时书面报告县(区)安全监管部门和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

三、乡镇(街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在乡镇(街道)党委政府的领导和县(区)安全监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由乡镇(街道)安监站负责统一组织实施。

(二)结合日常监管,适时组织相关人员,对本辖区的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并视情况集中组织排查治理,每季度集中排查治理不少于一次,并将排查治理情况归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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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乡镇(街道)安监站或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安监站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四)生产经营单位要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监控主体责任,实行岗位班前、班中、班后安全检查制度,严格执行班组日查、车间周查、作业区域旬查和企业月查制度,并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生产经营单位应每月将隐患排查治理结果汇总上报乡镇(街道)安监站登记备案。

(五)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登记建档,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做到隐患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对一般事故隐患要做到立即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隐患,要督促隐患所在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保障措施,进行监控管理,确保万无一失。

(六)对重大(重点)隐患采取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挂牌督办的方式进行重点跟踪、重点督办,或上报县(区)政府实施挂牌督办。

(七)对挂牌督办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整顿的重大事故隐患,乡镇(街道)安监站收到生产经营单位要求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在10日内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销号,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重新登记,重新明确责任单位、责任监管单位、整改期限和责任人,并采取相应处罚措施。

(八)乡镇(街道)安监站每月对辖区安全生产隐患销号情况进行汇总并进行归档登记。

四、乡镇(街道)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

(一)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工作。

(二)对重大危险源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向乡镇(街道)安监站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举报。

(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标准和规定,对本单位有关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进行辨识,属于重大危险源的应当进行登记,并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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