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年来工资政策讲解 下载本文

工资业务讲解材料

1、对已接近退离休年龄的人员或已办理退养手续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可按职务岗位工资对应津贴比例发放。

2、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及各类婚、丧、产等福利假期津贴比例可按津贴比例的对应数计发,不得扣发。

3、从97年10月起,市人事局取消各类调资表中的个人津贴部分,只核增单位的津贴总额。

4、人事部门不定期对各单位津贴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二十二、办理工资业务的呈报程序及要求 (一)呈报要求

1、必须正确填写人事部门统一印制的各种相关业务表格。“方案表”、“个人审批表”、“花名册”等均为一式三份,用碳素墨水填写、字迹工整,一律不得复印(调整工资标准、两年正常升级个人表只填一份)。

2、表格职务(职级)栏填写为

(1)行管人员:正厅、副厅、正处、副处、正科、副科、科员、办事员;

(2)专业技术人员:正高、副高、中级、助理、技术员; (3)工人: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普工; (4)任聘时间:填写为同职级初始任聘时间。

3、必须一事一文。向人事部门递交的报告、函等要求正式打印、编辑文号且标题准确。二级机构不得越级上报。 4、呈报单位和主管部门必须盖章。 (二)鉴章要求 1、专业技术职务鉴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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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员专业技术职务晋升、低聘专业技术职务或确定专业技术职务待遇的,须带聘书、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册经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审核“聘任职务”及“聘任时间”。 2、考核鉴章

各项调资中(如两年升级、自然滚动级别、奖励晋级等)涉及到“年度考核等次”栏目的,须正确填写“年度考核结果”并到区人事局公务员管理科鉴章。 3、“三龄”鉴章

办理科级干部以上人员的晋级增资手续时,须区委组织部干部科进行入伍时间、任职时间和工作年限(连续工龄)的审核鉴章。

(三)相关材料要求

1、审批学历变动后重新确定工资待遇必须出具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审批企业人员调入后重新确定工资待遇必须携带本人档案、工资转移介绍信、区编办准进通知单和编制卡。

3、审批遗属困难补助,必须出具遗补对象的户口本或公安派出所证明,满十八周岁的在校学生必须由其所就读的学校提供学籍证明。 4、审批晋级增资必须附干部任免通知。

5、试用期人员、转正定级人员、退伍兵、学历变动人员工资待遇的确定仍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但须经人事部门审核其工资标准后方可审批。

6、新进入(调动、招考、分配、占编聘用)区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确定工资待遇必须有编办准调通知单或区委组织部干部行政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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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福利工作

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及标准

适用文件:省人事局、财政厅皖人福字(1984)135号、(1986)16号、省人事厅、财政厅皖人发(2000)20号、(2002)92号 主要内容: (一)遗属补助对象

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

1、父母(养父母及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妻、独生女婿生前供养的岳父母,男年满60岁,女年满50岁,或无固定收入,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子女(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弟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8周岁或虽满18周岁但仍在中学、中专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以及患有精神病或因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遗属补助标准

1、基本标准:①皖人发(2000)20号文件规定标准为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160元;农业人口每人每月115元;②皖人发(2002)92号文规定:补助标准均按死亡职工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并随保障线标准变化而及时调整。如低于按皖人发(2002)20号规定标准的,按原标准执行。 2、其他标准

(1)1937年7月6日前参加工作的老红军、老干部去世后,其符合享受遗补条件的父母、配偶,每人每月补助费除按规定标准执行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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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另加50元,抗日战争(1937年7月7日一1945年9月2日)另加40元,解放战争(1945年9月3日一1949年9月30日)另加25元。 (2)因保护、抢救国家财产或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符合享受遗补的父母、配偶及未成年的子女每人每月可另加100元,其他遗属另加50元。

(3)无依无靠的孤独遗属可另加25元。

(4)符合以上两项及其以上增发标准的,按最高一项标准增发。

3、死者配偶或有瞻养义务的其他人员,月固定收入在400元以上的,要相应负担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4、本标准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宣州143元,宁国180元,绩溪140元,郎溪、广德、泾县、旌德均为130元。

5、各单位每年元月持《遗属补助证》,带户籍、学籍证明到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办理重新核定手续。

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

适用文件:省民政厅、人事厅、财政厅民优字(94)295号、省人事局皖人福(93)39号、省人事厅、财政厅皖人福(95)05号 主要内容:

(一)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

在职职工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的基本工资(含教护龄津贴); 退离休人员为本人退离休时的基本工资(不打折)及1995年10月、1997年10月、1999年10月、2001年10月两年正常增加离退休费和1997年7月、1999年7月、2001年元月、2001年10月调整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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