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的反洗钱局函、批复汇编 下载本文

关于对《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局函[2007]324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与合规部:

你部《关于就<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相关问题的请示》(中银法文[2007]69号)收悉。经研究,现就相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所称“相关要求”不包括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可疑交易报告要求。

二、“外国政要”指外国现任的或者离任的履行重要公共职能的人员,如国家元首、政府首脑、高层政要,重要的政府、司法、或者军事高级官员,国有企业高管,政党要员。因为外国政要的家庭成员或者与外国政要存在密切关系的人员,存在与外国政要类似的风险,所以金融机构对这些人员也要采取相应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三、《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信息”指用以确定某笔汇款的唯一标识号,如交易流水号等。

四、按照持续识别客户的要求,已开户客户在利用非柜台方式办理业务时,金融机构应强化内部管理规程,识别客户身份。

五、只有当客户有业务需要办理时,才存在金融机构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的问题。而当银行无法取得与客户的联系时,客户自然也无法请求银行为其办理业务。

银行可依法自行决定是否中止与客户的业务关系

六、《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应当了解”指金融机构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负有了解相关情况的义务,或者按照勤勉尽责的要求能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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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相关情况。

七、《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应由金融机构自行规定。

八、你行分支机构可以纸质形式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规定的可疑交易,并在传输渠道允许的情况下报送该可疑交易的电子文本,具体报表格式另行规定。

另暂无英文版的《管理办法》可提供。

二○○七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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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相关问题的复函(局函[2007]416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与合规部:

你部《关于<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相关问题的再请示》(中银法便?2007?645号)收悉。经研究,现就相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中规定的对公客户的身份证明文件包含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如果对公客户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且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二、《管理办法》适用于金融机构办理与企业年金账户的相关业务。 三、《管理办法》于2007年8月1日生效,同时人民银行会在反洗钱监管中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金融机构必要的准备时间,以完成系统开发等工作。

二00七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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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局函[2007]437号)

上海总部金融服务二部:

你部《关于对<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易 记录保存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就相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外资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境外母公司收集境外金融机构的相关信息,但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必须对境外母公司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核分析,并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评估境外金融机构接受反洗钱监管的情况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措施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境外母公司收集的相关信息可由境外母公司代为保管,但是境外的外资金融机构应保证在需要时,可及时获得相关信息或资料。

二、“外国政要”指外国现任的或者离任的履行重要公共职能的人员,如国家元首、政府首脑、高层政要,重要的政府、司法或者军事高级官员,国有企业高管、政党要员。因为外国政要的家庭成员或者与外国政要存在密切关系的人员,存在与外国政要类似的风险,所以金融机构对这些客户也应采取相应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目前我国法律制度尚未对金融机构获得外国政要名单的渠道作出强制性规定。

三、考虑到金融机构的实际情况,金融机构制定客户或账户风险划分标准的工作,原则上应在2007年底前完成。

总部在境内的金融机构应由其总部统一制定并向人民银行总行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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