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 际 海 上 避 碰 规 则
舷侧或接近舷侧处。 (3)当第二十七条2款(1)项或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号灯设置在前桅灯和后桅灯垂向之间时,这些环照灯应安置在与该首尾中心线正交的横向水平距离不小于2米处。 (4)当机动船按规定仅有一盏桅灯时,该灯应在船中前显示;长度小于20米得船舶不必在船中之前显示该灯,但应在尽可能考前的位置上显示。
4.渔船、疏浚船及从事水下作业船舶的示向号灯的位置细节
(1)从事捕鱼的船舶,按照第二十六条3款(2)项规定用以指示船边外伸渔具的方向的号灯,应安置在离开那两盏环照红灯和白灯不小于2米但不大于6米得水平距离处。该号灯的安置应不高于第二十六条3款(1)项规定的环照白灯,但也不低于舷灯。
(2)从事疏浚或水下作业的船舶,按照第二十七条4款(1)和(2)项规定用以指示有障碍物的一舷和(或)能安全通过的一舷的号灯和号型,应安置在离开第二十七条2款处,但决不应小于2米。这些号灯或号型的上面一个的安装高度决不高于第二十七条2款(1)和(2)项规定的三个号灯或号型中的下面一个。 5.舷灯遮板
长度在20米或20米以上的船舶的舷灯,应装有无光黑色内侧挡板,并符合附录第9节的要求。长度小于20米得船舶的舷灯,如需为符合本附录第9节的要求,应装设无光黑色的内侧挡板。用单一直立灯丝并在绿色和红色两部分之间有一条很窄的分界线的合座灯,可不必装配外部挡板。 6.号型
(1)号型应是黑色并具有一下尺度; ①球体的直径应不小于0.6米;
②圆锥体的底部直径不应小于0.6米,其高度应与直径相等; ③圆柱体的直径至少为0.6米,其高度应两倍于直径; ④菱形体应由练个本款②所述的圆锥体以底相合组成。 (2)号型间的垂直距离应至少为1.5米。 (3)长度小于20米得船舶,可用与船舶尺度相称的较小尺度的号型,号型间距亦可相应减小。
7.号灯的颜色规格
所有航海号灯的色度应符合下列标准,这些标准包裹在国际照明委员会(CIE)为每种颜色所规定的图解区域界限以内的。
每种颜色的区域界限是用折角点的坐标表示的,这些坐标如下: (1)白色
x 0.525 0.525 0.452 0.310 0.310 0.443 y 0.382 0.440 0.440 0.348 0.283 0.382 (2)绿色
x 0.028 0.009 0.300 0.203 y 0.385 0.723 0.511 0.356 (3)红色
x 0.680 0.660 0.735 0.721 y 0.320 0.320 0.265 0.259 (4)黄色
x 0.612 0.618 0.575 0.575 y 0.382 0.382 0.425 0.406 8.号灯的发光强度
17
国 际 海 上 避 碰 规 则
(1)号灯的最低放光强度应用下述公式计算:
I?3.343?106?T?D2?K?D
式中:I——在使用的情况下,以堪(Candelas)为单位计算的发光强度;
-7
T——临阀系数2310勒克斯; D——号灯的能间距离(照明距离),以海里计;
K——大气透射率。用于规定的号灯,K值是0.8,相当于约13海里的气象能见度。 (2)从上述公式导出的数值选例如下: 号灯的能见距离(照明距离) 海里D 1 2 3 4 5 6 号灯的发光强度当K=0.8 新烛光I 0.9 4.3 12 27 52 94 注:航海号灯的最大发光强度应予限制,以防止过度的眩光,但不应该是用发光强度可变控制的方法。 9.水平光弧
(1)①船上所装的舷灯,在朝前的方向上,应显示最低要求的发光强度,发光强度在规定光弧外的1度至3度之间,应减弱已达到切实断光。
②尾灯和桅灯,以及舷灯在正横后22.5度处,应在水平弧内保持最低要求的发光强度,直到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光弧界限内5度。从规定的光弧内5度起,发光强度可减弱50%,直到规定的界限;然后,发光强度应不断减弱,以达到在规定光弧外至多5度处切实断光。 (2)①环照灯应安置在不被桅、顶桅或建筑物遮蔽大于6度角光弧的位置上,但第三十条规定的锚灯除外,锚灯不必安置在船体以上不切实际的高度。
②如果仅显示一盏环照灯无法符合本段第(2)①小段的要求,则应使用两盏环照灯,固定于适当位置或用挡板遮挡,使其在一海里距离上尽可能像是一盏灯。 10.垂向光弧
(1)所装电气号灯的垂向光弧,除在航帆船的号灯外,应保证:
①从水平上方5度到水平下方5度得所有角度内,至少保持所要求的最低发光强度; ②从水平上方7.5度到水平下方7.5度,至少保持所要求的最低发光强度的60%。 (2)在航帆船所装电气号灯的垂向光弧,应保证:
①从水平上方5度到水平下方5度得所有角度内,至少保持所要求的最低发光强度; ②从水平上方25度到水平下方25度,至少保持所要求的最低发光强度的50%。 (3)电气号灯以外的灯尽可能符合这些规格。 11.非电气灯的发光强度
非电气灯应尽可能符合本附录第8节表中规定的最低发光强度。 12.操纵号灯
尽管有本附录第2节(6)规定,第三十四条2款所述的操纵号灯应安置在一盏或多盏桅灯的同一首尾垂直面上,如可行,并且操纵号灯高于或低于后桅灯的距离不小于2米,则操纵灯应高于前桅灯的垂直距离至少为2米。只装设一盏桅灯的船舶,如装有操纵号灯,则应将其装设在与桅灯的垂向距离不小于2米得最易见处。 13.高速船
18
国 际 海 上 避 碰 规 则
(1)高速船的桅灯可装设在相应于船的宽度、低于本附录2(1)①规定的高度上,其条件是由两盏舷灯和一盏桅灯组成的等腰三角形的底角,在正视时不应小于27度。 (2)长度为50米或50米以上的高速船上,本附录2(1)②规定的前桅灯和主桅灯之间4.5米的垂向距离可以修改,但此距离不应少于下列公式规定的数值:
y?(a?17?)1000C?2
式中:y为主桅灯高于前桅灯的高度(米); a为航行状态下前桅灯高于水面的高度; ψ为航行状态下的纵倾(度); c为桅灯之间的水平距离(米)。 14.认可
号灯和号型的构造以及号灯在船上的安装,应符合船旗国的有关主管机关的要求。
19
国 际 海 上 避 碰 规 则
附录二 在相互邻近处捕渔的船舶而外信号
1.通则
本附录中所述的号灯,如为履行第二十六条4款而显示时,应安置在最易见处。这些号灯的间距至少应为0.9米,但要低于第二十六条2款(1)项和3款(1)项规定的号灯。这些号灯,应能在水平四周至少1海里的距离上被见到,但应小于本规则为渔船规定的号灯的能间距离。
2.拖网渔船的信号
(1)长度等于或大于20米得船舶在从事拖网作业时,不论使用海底还是深海渔具,应显示: ①放网时,垂直两盏白灯;
②起网时,垂直两盏灯,上白下红灯; ③网挂住障碍物时,垂直两盏红灯。
(2)长度等于或大于20米、从事对拖网作业的每一船应显示: ①在夜间,朝着前方并向本对拖网中另一船的方向照射的探照灯;
②当放网或起网或网挂住障碍物时,按照本附录第2节(1)规定的号灯。 (3)长度小于20米、从事拖网作业的船舶,不论使用海底或深海渔具还是从事对拖网作业,可视情况显示本段(1)或(2)中规定的号灯。
3.从事围网捕鱼的船舶,可垂直显示两盏黄色号灯。这些号灯应每秒钟交替闪光一次,而且明暗历时相等。这些号灯仅在船的行动为其渔具所妨碍时才显示。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