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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劳动保障网http://www.lnsy.lss.gov.cn/home.jsp 这里查什么保险都行 一、失业保险参保范围是什么? 二、职工失业后用人单位办理程序?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是按企业缴费所在区的标准发放?还是按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的标准发放?
四、失业职工档案需备有哪些材料?
五、各类用人单位的缴费起始时间是什么?视同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六、失业保险金从什么时候开始算起? 七、如何计算失业保险的累计缴费时间? 八、失业保险申报程序
九、办理失业保险参保登记时应携带的材料?
十、缴费单位基本信息和人员增减发生变化如何办理? 十一、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有哪些具体规定? 十二、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及费率
一、失业保险参保范围是什么? 回到顶部
失业保险参保范围为我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2008年5月1日起,将我市用人单位(指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下同)所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纳入失业参保范围。
二、职工失业后用人单位办理程序? 回到顶部
1.职工失业后,用人单位应在确定职工失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单位《失业保险手册》,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人员档案移交手续。经审核后,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失业人员档案传递单》;
2.用人单位持《失业保险手册》、《失业人员档案传递单》、失业人员户口本及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将失业人员档案送交其户口所在区、县(市)、开发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并负责将经办机构开具的《失业人员报到通知单》转交失业人员本人,并通知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失业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是按企业缴费所在区的标准发放?还是按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的标准发放? 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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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按失业人员本人户口所在地的标准发放。目前,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分区、县(市)两类标准,在每类标准中,又根据缴费时间的长短,分10年以上和10年以下两种标准。(《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沈政办发【2007】57号)
四、失业职工档案需备有哪些材料? 回到顶部
根据《沈阳市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企业在送交失业职工档案时,应持《失业保险基金年审手册》或《私营企业失业保险手册》。失业职工档案需备有以下材料: ⑴招工手续;
⑵经过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及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⑶被辞退、开除、除名职工的处理决定或证明; ⑷刑满释放解除劳教的职工需有释、解通知书;
⑸女职工要有企业计划生育部门的情况介绍(发现计划外怀孕的,企业要按计划生育规定采取措施后,再送交档案); ⑹身份证复印件。
五、各类用人单位的缴费起始时间是什么?视同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回到顶部
根据国家、省、市的相关文件,我市各类用人单位缴费起始时间为,国有企业单位自1986年开始;集体企业单位自1993年开始;事业单位自1998年开始;外资、私营等其它企业,应自企业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并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从2008年5月开始。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规定参保并缴纳失业保险费,其职工在规定缴费起始时间前在企业的工作时间,可视同缴费年限。
六、失业保险金从什么时候开始算起? 回到顶部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这一规定有两个涵义,其一,失业保险金不是从失业的当天就开始算起的,而是从进行失业登记的时间开始算起,也就是说, 从失业之日到失业登记之日的时间内,失业者既得不到原单位发放的工资,也得不到失业保险金。其二,要求失业者失业后必须尽快进行失业保险登记,以便早日获得失业保险金,避免因中断工资收入给个人和家庭带来的生活不便。
另外《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也规定,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 10 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经审核合格者, 从其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
七、如何计算失业保险的累计缴费时间? 回到顶部
按照《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劳社部令[2000]8 号) 等有关规定,经办机构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1)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时间,与《失业保险条例》发布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八、失业保险申报程序 回到顶部
1.缴费单位必须于每月15日前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
并按规定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失业保险费;
2.使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需在每月到地税申报前,持《失业保险手册》和《辽宁省地方税费综合申报表》,到单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
3.用人单位欠费核定:补缴欠费的单位,需持《失业保险手册》,到单位所在地区、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欠费(市属事业单位需到市失业保险核定欠费)。然后到地税部门按核定数缴费。 4.市属公益性岗位申报核定:用人单位每月20日前持《失业保险手册》、失业保险申报核定报盘,到市失业保险中心核定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
5. 缴费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后,需持《辽宁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失业保险手册》到失业保险登记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登记,做实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
九、办理失业保险参保登记时应携带的材料? 回到顶部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3、《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 4、工资总额使用手册;
5、《单位及职工参保登记信息报盘格式集合》磁介文件(可从沈阳劳动保障网http://www.lnsy.lss.gov.cn/点击“数据录入软件下载”进入下载页面即可下载)。
十、缴费单位基本信息和人员增减发生变化如何办理? 回到顶部
缴费单位在经办机构登记的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携带变更材料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当缴费单位人员发生增减变化,缴费单位应及时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以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为参保人员做实个人缴费记录。
十一、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有哪些具体规定? 回到顶部
根据《沈阳市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实施细则》沈劳发[1998]22号第二十二和二十三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年限确定。累计缴费满一年的,发给三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三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被企业辞退、除名、开除的职工,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刑满释放、解除劳教的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辞职、自动离职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被企业辞退的职工相同。
根据《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参加失业保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沈劳社发[2008]18号? 农民合同制工人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金领取期限为连续工作每满1年且用人单位累计缴费满1年的,补助1个月,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十二、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及费率 回到顶部
失业保险费统筹部分以本单位上月全部实发工资总额的2%为基数申报缴纳。职工以本人上月实际工资收入的1%为基数缴纳(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不得高于全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不得低于全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无法确定月工资收入的,以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
一、我市生育保险启动的时间和参保的范围是什么? 二、我市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分别是多少? 三、生育保险的基本待遇是什么?
四、参保人员在哪些情况下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五、参保人员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是什么?
六、参保人员享受生育生活津贴(产假工资)的标准是什么?
一、我市生育保险启动的时间和参保的范围是什么? 回到顶部
《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2005〕第43号令)规定:我市自200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生育保险制度。
参保范围:包括沈阳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参加生育保险。灵活就业等人员未纳入生育保险参保范围。
二、我市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分别是多少? 回到顶部
按照市政府〔2005〕第43号令规定, 我市生育保险以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为6‰。
三、生育保险的基本待遇是什么? 回到顶部
沈阳市生育保险的待遇主要是:在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基础上,参保人员需进行妊娠检查、产前检查、分娩、流产、引产或计划生育手术的,按政策规定标准给予生育医疗费补贴、生育生活津贴和男职工护理假工资。
四、参保人员在哪些情况下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回到顶部 (1)计划外分娩或非婚生育; (2)因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
(3)因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他伤、其他违法行为和医疗事故、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造成妊娠终止;
(4)涉及婴儿的医疗、护理、保健等; (5)超出生育保险规定范围的服务。
五、参保人员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是什么? 回到顶部
(1)妊娠3个月(12周)以下流产(包括自然流产、人工流产、药物流产)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为300元;
(2)妊娠3个月(12周)及以上,7个月(28周)以下引产或流产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为600元;
(3)正常产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为2300元(含产前检查); (4)难产及剖宫产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为3200元(含产前检查费); (5)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增加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