棱两可,即使在员工违约时,起诉到法院也很难得到支持。(3)可以与员工约定一般不超过6个月的脱密期,即通常说的脱密措施,是指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在离职前(无论是劳动合同自然终止还是协议解除),先将其调离原先的岗位,并在行政、内勤等接触不到商业秘密的新岗位工作一段时间才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特殊举措。脱密措施在员工从原企业原工作转换到新企业新工作的敏感时期内设定了缓冲区,可以在对劳资双方利益影响最小的情况下有效保护原企业的合法利益。
2、竞业限制管理。竞业限制是指劳动者基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离开原企业后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原企业相同或相似工作的约束。竞业限制与企业商业秘密管理密不可分,实际上,企业之所以要对员工施行竞业限制管理,其主要目的还是在于希望使员工在工作期间所知晓的企业商业秘密尽可能少地流露出去。但是,由于竞业限制涉及到对劳动者劳动权益的限制,在审判实践中对于竞业限制有严格的限制,对于这一点,企业必须有清醒的认识。因此,企业在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合同的过程中一定要严格依照法律或相关规定,不能任意地对员工劳动权利进行限制。限于篇幅,笔者简要地从在审理竞业限制合同纠纷过程中法院着重审查的方面进行论述,以使企业在对员工进行竞业限制管理时有所依据。
(1)约定竞业限制义务的主体是否适当。一般而言,竞业限制的对象是高级管理人员,如董事、经理、监事、厂长等企业高级管理层人员、负责管理、技术研发、营销、生产等职务的管理岗位人员。当然,掌握特定信息的人员,如信息员甚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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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字员等也可能成为竞业限制的主体,关键是看他有没有接触商业秘密的机会。
(2)竞业限制的时间、地区、方式是否适当。在我国劳动部1996年下发的《关于企业职工流动中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规定掌握信息、秘密的员工在解除劳动契约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3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直接或间接任职,并不得泄露原单位的商业秘密。国家科委1997年7月《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等也作出了类似规定。
(3)企业是否发放了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补偿是否适当。在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中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用人单位应向受到此种就业限制的雇员支付一定的合理的补偿。”在《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中,更规定了竞业禁止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年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一个年度从该企业获得的报酬总额的2/3。
(4)约定的是否是企业的合法利益。只有合法的商业秘密才受法律保护,如果企业的商业秘密本身就是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获取的,自然也就不受法律的保护。
第三章 企业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第一节 知识产权案件的诉前措施
为了更有效地制止侵权,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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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了权利人可以在起诉之前采取的临时救济措施,这也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TRIPS协定的要求。诉前措施主要指诉前停止侵权和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 一、诉前停止侵权行为和财产保全
《著作权法》第49条第1款规定:“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专利法》第61条第1款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商标法》第57条第1款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适用上述诉前措施应当注意:
第一,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状。 第二,申请人必须提供证据。 第三,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
第四,申请人应当及时起诉。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临时措施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裁定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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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人民法院接受申请人采取临时措施的申请后,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书面裁定,并立即执行。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之日起10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六,申请人不起诉或者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被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申请人赔偿。 二、诉前证据保全
《著作权法》第50条规定:“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商标法》第58条规定:“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适用这一诉前措施,申请人也要提出书面申请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存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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