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指引 下载本文

法》第41条也可能被宣告无效或撤销。有的知识产权会因相关权利人没有及时缴纳年费或申请续展而丧失。同时,要注意审查原告所取得知识产权的权利的性质,原告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二是要充分利用不侵权以及合法来源的法律规定抗辩。知识产权是一种专用权,但它受到诸多的限制,法律为了平衡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规定了不视为侵权的情形,《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12种合理使用行为,还规定了5种法定许可使用方式;《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规定了商标的合理使用;《专利法》第63条第一款直接将四种情况规定为不属于侵权。同时,《商标法》第56条第3款、《专利法》第63条第2款以及《著作权法》相关条款均规定了相应的合法来源免除赔偿责任的条款。被告行为如属于上述情形,应进行充分抗辩,以达到减免赔偿,缩小己方损失的目的。 (三)协商调解解决纠纷的重要性

对于知识产权诉讼,无论是作为原告还是被告,我们都主张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尽量以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一般来说,法官根据已经掌握的案件情况以及对侵权与否的判断居中提出的调解方案,往往比较公平合理,当事人接受调解,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有很多业内著名的案例表明,调解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往往能够达成双赢互利的局面,甚至能使诉辩双方携手合作共同发展。判决是结案的一种方式,调解也是解决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在强调和谐发展的时代,双方当事人都应该高度重视调解解决纠纷的作用。

5

第二章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中应注意的一些具体问题

第一节 关于专利管理

对于专利,企业应当注意加强、完善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各类技术开发规程,明确职责、权利归属,建立专利发展战略,对需申请专利的技术进行分类管理,由专人负责,及时将研发成果申请为专利。同时,健全制度,防止企业知识产权以非职务发明的方式流失。在专利的管理中还需注意下面几个问题: 一、专利侵权行为及冒充专利行为的表现形式

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客观表现为假冒他人专利,根据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的具体表现为: (一)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三)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四)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此外,《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还规定了冒充专利行为,即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具体表现为:

(一)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

6

(二)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

(三)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四)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五)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二、专利权是有限制的

企业在专利的管理中需注意,专利权的独占性是相对的,我国《专利法》规定了对专利权人权利的限制,主要包括两类: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使用行为和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一)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使用行为

根据《专利法》第63条的规定,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使用行为是指,对专利技术的使用不需要经过专利权人的许可,也不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的行为,主要包括:

1、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使用或者销售该产品的。这时,专利权的权利“一次用尽”,专利权人已经“一次性”地使用了权利,自行制造或者许可制造了产品,权利已经用尽,他人再使用或者销售该专利产品自然不视为侵权。

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这种行为人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专利产品或使用专利方法的权利被称为“先用权”。但需要强调的是,先用

7

权只允许在原有的范围内,超出原范围即构成侵犯专利权。 3、临时通过我国领土、领空、领水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所属国同中国的双边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这是一种国际惯例。

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销售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不能免除该行为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的其他侵权法律责任。

(二)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强制许可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可以不经专利权人的同意,直接允许申请人实施专利权人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一种行政措施。根据规定,包括下列三类: 1、依申请给予的强制许可。《专利法》第48条规定:“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2、根据公共利益需要给予的强制许可。《专利法》第49条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