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笔者认为,以下六点是在建立农村养老保险体系过程中的主要措施。
1、 农民家庭养老
我国自古就有“养儿防老”的思想观念,家庭养老模式是儒家文化的“孝”的强调,也是中华民族绵延了几千年的优良传统,赡养老人的义务已经变成了每一个中华儿女的内在责任和自主意识,是其人格的一部分。因此家庭养老在我国广泛存在。西方不少人士认为:以中国为代表的三代同堂的家庭养老制度是全世界解决老年人口问题的榜样。国内也有许多学者赞同以家庭养老为主。家庭在给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和精神慰藉方面又具有无可替代性,加上中国国土广袤,农村人口众多,区域经济发展严重失衡,因此虽然以单一的家庭养老根本无法解决广大农民的养老问题,但仍要鼓励家庭养老作为农村养老保障方式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要进一步加强道德文化的精神建设,在全社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甚至在政策层面予以物质和精神双重奖励。
2、 施行土地保障措施
我国人均耕地少,并且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农民没有买卖土地的权利。但土地对于农民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对于土地保障养老方面,要注意依法保护老年农民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可以考虑对家有老人的农户给予老人“养老田”,政府免征老年人的税费,严禁任何摊派,直到老年人去世后才收回;也可以划拨一定面积的山地、田地,以其收益作为村里老年人的养老费用。
3、 农村社区养老
农村社区养老的主要方式是提供养老金和举办敬老院等,大部分是由村集体组织,
但这种养老方式需要农民有比较富足的奖金,还需要先进的管理方式。可以考虑开拓多种源头,利用社会资源,同时可以引进先进的管理方式,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立足本村(乡)实际,来优化资源。同时应当尽量避免出现养老金被贪污挪用,养老院老人们生活环境恶劣甚至被虐待的情况发生。
4、 商业养老保险
商业养老保险也就是个人储蓄养老保险,这在西方发达国家广泛存在,也有比较显著的效果,但是这种自费高费用的养老方式对于个人的经济能力要求很高,因此不宜大力推广也无法全面普及,但可以考虑在东部南部等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富裕人家推广,以进一步健全完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 5、“五保户”制度
根据我国政府1994年发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规定,五保户供养的对
象是指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成年人:(一)无法定抚养人,或者虽有法定抚养人,但是抚养义务人无抚养能力;(二)无劳动能力;(三)无生活来源的。五保护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供养,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实行费改税以后将由政府负担供养。五保户的人数只是农村中的一小部分,由于政府奖金有限,不可能将所有的农民养老都纳入五保户之内。“五保户”制度其实属于社区养老,是以社区为单位对老人进行集中供养方式,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尽管“五保户”制度有着其自身的历史局限性,但对于保障农村老年人口最底层的基本生存权还是起到了显著作用,也大大体现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促进了社会的和平发展。要在保持“五保户”制度的基础上不断加以完善,比如提高物质帮助的标准,增加人均供养经费。
6、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我们应当认真研究农村养老保障体系中存在的不足,尽快重新建立起完善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且尽可能将所有的农民都纳入该体系中。由于我国农村各地区的发展不平衡,如在2004年,我国农村人均纯收入2936.40元,其中上海市农民人均收入7066.33元,而贵州省农民人均收入1721.55元,同时各地区内部之间的发展也不平衡。可以考虑对于农民个人交纳的养老保险费部分按照该地区上年农民收入水平按一定比例等额上缴。还应当加大政府投入,使农民个人缴纳成为一个次要方式而非主要方式。由于各地区情况各异,不可能实行笼统的一刀切式的养老方式,应该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来保障广大农村的农民,让他们切实享有《宪法》规定的权利。
(二)建立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相关措施 1、关注“三农”问题,缩小城乡差距
经过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经济实力有了长足进步,人民的生活水平也有了显
著提高,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城市与农村之间无论是经济水平、发展速度还是生活条件,差距越来越大,也催生了“农民工”这一特定群体。相较于城市居民,教育支出和医疗花费更为昂贵,成为了压在农民身上的两座“大山”。常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三农问题,把解决三农问题作为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近年来,农村的税费改革、农业各项补贴方式改革都已启动,初见成效。可以从减轻农民负担和增加农民收入两个方面入手:一是减负,尽量减免农民的许多不合理税收和收费项目,尤其是教育和医疗方面,比如为广大农村孩子减免九年义务教育的课本费、杂物费等费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农村医保制度;又如政府在税收方面的政策上对广大农民进行利益倾斜,减免部分原有的税收项目。二是增收,采取多种措施如政策扶持、“送科技下乡”和生产信息宣传等,在保障农村耕地的基础上,促进农业生
产的科学发展,增加农产品的附加值,扩大农产品的销售范围,达到增加农民实际收入,真正使农民得到实惠,也能大大增强农民筹集养老基金费用能力。
2、 加快国家立法,提供法律保障
针对农村养老保险问题,目前只有1992年1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公布实行《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和1995年月10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两个不具法律性的行政公文作出了规定,但由于没有上升到法律法规的层面,在实践中缺乏强制性和滞后性。可以考虑国家立法机关或行政机关进行深入研究,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和做法,结合中国国情,尽快制定并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对养老保险的奖金来源、运用方向、增值渠道甚至保障标准、收支程度等作出明确的规定,规范其操作行为,以法律的形式将农民的这项合法权利确定起来,从法律上解决农民的社会养老问题,为农民提供法律保障。
3、 给予经济支持,实行实物补助
我国目前的广大农村,大部分农村经济还属于一种半自给自足的家庭经济,生活需求也相应较低,因此对于农村老年人的经济投入的边际效应远高于城市居民,经济投入效果显著。可以考虑多形式地对农村老年人给予经济补助,而且更多地加以实物补助,如助粮食、棉被、盐、油等生活必需品的直接补助,这将对老年人的生活提供很大的帮助。其实,直接对老年人进行实物补助早在我国古代就已经存在了。如在西汉时期,汉高祖就制定了《授粥法》,规定80岁以上老人由国家发给当年新收获的精米,每人每月1石,鲜肉20斤,醇酒5斗;90岁以上老人,另外加绸缎1匹,丝絮3斤。
4、 加强政策宣传,鼓励社会赞助
由于时代的变化,家庭养老的效果日益削弱,而农民“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却依
旧根深蒂固,两者的冲突造成农民养老问题的困难越来越大。因此应当加大宣传力度,大力提倡农民转变传统观念,树立早期投入、自我供养的新理念,强调以自我积累来解决自身养老问题,减少推行养老保险制度的阻力;更要采取多种方式向广大的农民宣讲养老保险制度,做到让农民听得明白,想的清楚,做的积极,真正使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得到广大农民的拥护和支持,以便尽可能地将所有的农民都纳入养老保险体系之中。同时应当善于借助外力,借鉴支农专用基金和扶贫专用基金的好经验和好做法,根据农村经济发展极不平衡的状况,统筹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赞助基金。制定相应的政策,大力发展我国的慈善事业,引导慈善组织和鼓励国内外企业、乡镇企业、城市居民中的高收入阶层、以及先富裕起来的农民等对贫困地区的农民赞助部分养老保险金或者直接开展捐助慈善活动,逐步促进农村社会养老保
险的发展。
5、 加大财政投入,加强监督管理
我国财政收支体系一直存在着不平衡的状况,尤其是在财政投入环节,存在着“中
央多地方少、城市多农村少”的失衡问题。要构建行之有效的立体式农村养老保险体系,解决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困难,最主要的就是要解决奖金来源问题,而国家的财政投入无疑是最有力也是最有效的来源之一。因此国家财政在投入分配过程中,应当向农村倾斜,加大对农村养老保险奖金的投入,真正为广大农民解决后顾之忧。同时应当建立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组建高素质的工作人员队伍,增加专项奖金使用全过程的透明度,自觉接收农民的监督,建立政策、法律、纪检等多层次的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从源头上扼杀贪污腐败的不良苗头,决不允许广大农民筹集上缴的血汗钱被贪污和挪用,一定要保证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专款专用。
长期以来,农村养老模式以土地养老和家庭养老为主。但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
快,农村人口的养老隐性问题将显性化。解决农村人口养老问题将是社会不得不面对的重要任务。在目前广大的农村地区,家庭养老、土地养老、社会保险养老三种模式是基本的养老保障方式,而社区养老模式则是一种新的尝试,以上四者共同构成了农村养老体系。
【参加文献】
1、 刘洪波.中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建设的阶段性[J].社会保障制度,2005,(5)。 2、 孙立平,断裂[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93-94
3、 童星 张海波.社区保障:现阶段农村社会保障的主体[J].社会保障制度,2005,(8) 4、 孙光德 董克用.社会保障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5、 曹信邦著:《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环境建设分析》,载《人口与经济》第2005年第1期。 6、 成海军,《中国农村养老方式的现状与前瞻》,《广东社会科学》2000年第3期 7、 张太英、刘小姚,《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国农村研究报告2000》中国财政
经济出版社
8、 王延中,《如何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国经济时报2000年7月6日。
9、 马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现状、问题及对策》,《中国农村经济》2001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