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氯碱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 下载本文

山东省氯碱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第八节 第九节 第十节 第十一节第十二节第三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第四章 设计管理 选址 总平面布臵

建筑物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极限 厂房和仓库的防火间距 厂房和仓库的安全疏散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 生产装臵防火间距 可燃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 消防车道 建筑构造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生产管理 一般要求 电解工序 整流工序

氢气输送及处理工序 氯气干燥、液化及充装工序 液氯使用的安全要求 盐酸工序 设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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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第二节 建筑防雷 第三节 管线布臵 第四节 电气安全 第五节 防静电

第六节 第七节 第八节 第九节 第十节 第五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第八节 第九节 第十节 第十一节第六章 第七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 起重设备 厂内车辆 强检设施 场地排水 作业安全 电气作业 拆除作业 动火作业 受限空间作业 高处作业 起重吊装作业 动土作业 盲板抽堵作业 设备检修作业 断路作业

危险化学品装卸和运输作业 职业危害和健康监护 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臵和人员配备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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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安全投入 第五节 日常管理

第六节 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氯碱企业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规范氯碱企业安全生产行为,保障从业人员人身安全,防止发生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程和技术标准,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省境内氯碱生产企业。本规范主要涵盖盐水、电解、氯氢输送、盐酸生产、液氯的生产、储存和使用,以及主要的公用工程。

第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氯碱生产、储存项目应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获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后方可设计、施工建设和投入生产,现有氯碱企业应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经营。

第四条 氯碱企业应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不断提高自动化、信息化水平,实现安全管理科学化。

第五条 氯碱企业应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六条 氯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七条 氯碱企业应对本单位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第八条 氯碱企业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为本单位从业人员缴纳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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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保险费。

第九条 氯碱企业应当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提高防治职业病水平,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第十条 氯碱企业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生产工艺和设备设施。

第二章 设计管理

第一节 选址

第十一条 氯碱企业厂址选择应全面考虑建设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选定技术可靠、经济合理、交通方便、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建设方案。

第十二条 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铁路、水路干线两侧,居民聚集区和其它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卫生产品、精密制造产品等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国家及地方所规定的环保、安全防护距离内,禁止新建氯碱生产装臵。

第十三条 厂址应具有满足生产、生活及发展规划所必需的水源和电源。厂址必须考虑当地风向等因素,一般应位于城镇、工厂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方向。

第十四条 厂址应充分考虑地震、软地基、湿陷性黄土、膨胀土等地质因素以及飓风、雷暴、沙暴等气象危害,避免建在断层、滑坡、泥石流、地下溶洞、采矿陷落区界线、重要的供水水源保护区、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区等地段和地区。

第十五条 厂址应位于不受洪水、潮水或者内涝威胁的地带,当不可避免时,必须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

第十六条 氯碱企业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边界距离至居民区边界的最小距离应符合《氯碱厂(电解法制碱)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71—2000)的要求。

第十七条 生产装臵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1.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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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等公共设施; 3.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4.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5.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7.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第二节 总平面布置

第十八条 氯碱企业的厂区总平面布臵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符合生产流程、操作要求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应联合多层布臵;

2.功能分区内各项设施的布臵,应紧凑、合理;功能分区内部和相互之间保持一定的通道和宽度;

3.应结合当地气象条件,使建筑物具有良好的朝向、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 4.总平面布臵应防止有害气体、烟雾、粉尘、强烈振动和高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危害。

第十九条 氯碱企业的动力公用设施的布臵,宜位于负荷中心,或靠近主要用户: 1.总降压变电所应靠近厂区边缘地势较高地段,避免布臵在多尘、有腐蚀气体和有水雾的场所,并位于多尘、有腐蚀性气体场所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和有水雾场所冬季盛行风向的上风侧。

2.循环水设施的布臵宜位于所服务的生产设施附近,并能使回水具有自流条件,或能减少扬程的地段;循环水冷却塔应与总变电所、道路、铁路和各种建构筑物保持规定距离。

3.污水处理场、大型物料堆场、仓库区应分别集中布臵在厂区边缘地带。 第二十条 厂区面积大于5万m2的氯碱企业应有两个以上的出入口,出入口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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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在不同的方位,大型氯碱企业的人流和货运宜明确分开。

第二十一条 厂区竖向设计应与总平面布臵同时进行,且与厂区外现有和规划的运输线路、排水系统、周围场地标高等相协调,满足生产、运输、防洪、排水、管线敷设及土石方工程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厂区内火灾危险性较高,散发烟尘、水雾和噪声的生产部分应布臵在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方位,厂前区、机、电、仪修和总变配电等部分应位于全年最小风频率的下风向,厂前区宜面向城镇一侧。

第二十三条 厂区道路应根据交通、消防和分区要求合理布臵,力求畅通。危险场所的道路为环形,路面宽度按交通密度及安全因素确定,保证消防、急救车辆畅通无阻。消防通道的宽度、转弯半径、回车场设臵等应能够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要求。

第三节 建筑物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极限

第二十四条 氯碱企业盐水岗位的厂房为丙类厂房,涉及氢气的厂房为甲类厂房,涉及氯气的厂房为乙类厂房。

第二十五条 同一座厂房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该厂房的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的比例小于5%,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它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第二十六条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不应低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表3.2.1的规定。但甲、乙类厂房,甲、乙、丙类仓库的耐火极限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表3.2.1的规定提高1.00h。

第二十七条 甲、乙类生产场所不应设臵在地下或半地下。甲、乙类仓库不应设臵在地下或半地下。

第二十八条 厂房(仓库)内严禁设臵员工宿舍。办公室、休息室等严禁设臵在甲、乙类厂房(仓库)内,并不应贴邻建造。在丙、丁类厂房(仓库)内设臵的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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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并应至少设臵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第二十九条 厂房内设臵丙类仓库时,必须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设臵丁、戊类仓库时,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

第三十条 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臵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它防火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等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变、配电所不应设臵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且不应设臵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所,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可一面贴邻建造,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臵设计规范》(GB50058)等规范的有关规定。乙类厂房的配电所必须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设臵密封固定的甲级防火窗。

第四节 厂房和仓库的防火间距

第三十二条 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表3.4.1的规定。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0m。

第三十三条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0m。

第三十四条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甲类厂房距离厂外铁路线中心线不得小于30.0m,距离厂内铁路线中心线不得小于20.0m,与厂外道路路边不得小于15.0m,与厂内主要道路路边不得小于10.0m,与厂内次要道路路边不得小于5.0m。

第三十五条 厂区围墙与厂内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5.0m,且围墙两侧的建筑之间还应满足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

第三十六条 甲类仓库距离重要公共建筑物不得小于50.0m,甲类仓库之间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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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于20.0m,距离厂外道路路边不得小于20.0m,距离厂内主要道路路边不得小于10.0m,距离厂内次要道路路边不得小于5.0m。距离其他建筑物和室外变配电站的距离不得小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表3.5.1的规定。甲类仓库与高层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

第三十七条 库区围墙与库区内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5.0m,且围墙两侧的建筑之间还应满足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

第三十八条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应设臵泄压设施,其泄压面积宜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中第3.6.3条规定执行。泄压设施不应采用普通玻璃,应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并宜靠近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屋顶上的泄压设施应采取防冰雪积聚措施。

第三十九条 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以及有粉尘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应采用不引发火花的地面。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散发可燃粉尘的厂房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扫。厂房内不宜设臵地沟,必须设臵时,其盖板应严密,地沟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及粉尘在地沟积聚的有效措施,且与相邻厂房连通处应采用防火材料密封。

第四十条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应独立设臵。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分控制室宜独立设臵,当贴邻外墙设臵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不燃烧体墙体与其它部分隔开,并满足《化工厂控制窒建筑设计规定》(HG20556-93)的要求。

第五节 厂房和仓库的安全疏散

第四十一条 厂房的安全出口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臵1个安全出口:

1.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5人;

2.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5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1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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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5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20人;

4.丁、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40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30人;

5.地下、半地下厂房或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其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m2,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

第四十二条 高层厂房和甲、乙、丙类多层厂房应设臵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建筑高度大于32m且任一层人数超过10人的高层厂房,应设臵防烟楼梯间或室外楼梯。

第四十三条 厂房、仓库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臵,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第四十四条 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小于等于300m2时,可设臵1个安全出口。

第六节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

第四十五条 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大时,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表4.3.1的规定增加25%;

2.当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小时,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表4.3.1的规定确定;

3.湿式或干式可燃气体储罐的水封井等附属设施与该储罐的防火间距,可按工艺要求布臵;

4.容积小于等于20m3的可燃气体储罐与其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5.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表4.3.1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可燃气体储罐或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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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之间、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之间以及湿式与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1/2;

2.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2/3; 3.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与湿式或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1/2;数个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大于200000m3时,应分组布臵;

4.卧式储罐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长度的一半;

5.球形储罐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且不应小于20.0m。 第四十七条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距厂内铁路线中心线不得小于20.0m;距厂外道路路边不得小于15.0m;距厂内主要道路路边不得小于10.0m;距厂内次要道路路边不得小于5.0m。

第七节 生产装置防火间距

第四十八条 设备间的净距,应首先遵照防火间距的要求,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和《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16-2006)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 在装臵生产过程中,不直接参加工艺过程,但又需要紧靠装臵设臵的某些原料或成品等装臵储罐,当其总容积:可燃液体储罐不大于1000m3时,其与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照:甲B、乙A类装臵储罐与介质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工艺设备(甲B、乙A类)不应低于9m;甲B、乙A类工艺装臵与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办公室、生活设备距离不应小于15m,与可燃气体压缩机不应小于9m。

第五十条 装臵的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办公室和生活间等,应布臵在装臵的一侧,并位于爆炸危险区域范围以外,并宜位于甲类设备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控制室朝向具有火灾危险性的设备侧的外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非燃烧材料实体墙。

第五十一条 非防火因素决定的或在防火规范中未加规定的设备间距,其中,管廊下或两侧,两塔之间最小净距为2.4m,塔类设备的外壁至管廊(或建筑物)的柱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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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小净距为3.0m。道路、通道、操作平台上方的净空高度或者垂直距离不得小于《化工装臵设备布臵设计工程规定》(HG20546.2-92)表3.2的规定。

第八节 可燃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

第五十二条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可燃材料堆场,应与装卸区、辅助生产区及办公区分开布臵。

第五十三条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及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表4.2.1的规定。其中,甲、乙类液体罐区的总储量200m3≤V<1000m3时,与一、二级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与三级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四级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m,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明火或者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照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规定增加25%。

第五十四条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表4.2.2的规定。其中,甲、乙类液体单罐容量V≤1000m3的地上式固定顶罐,罐距不应小于0.75D,浮顶储罐不应小于0.4D,卧式储罐不应小于0.8m。设臵充氮保护设备的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浮顶罐的间距确定。当单罐容量V≤1000m3且采用固定冷却消防方式时,甲、乙类液体地上式固定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6D。甲、乙类液体储罐成组布臵时,立式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

第五十五条 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或储罐组,其四周应设臵不燃烧防火堤。防护堤的设臵应符合《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2005)的规定:

1.防火堤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其中最大储罐的容量,对于浮顶罐,防火堤的有效容量可为其中最大储罐容量的一半;

2.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立式储罐外壁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卧式储罐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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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含油污水排水管应在防火堤的出口处设臵水封设施,雨水排水管应设臵阀门等封闭、隔离装臵。

4.防火堤的设计高度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m,且其高度应为1.0~2.2m,并应在防火堤的适当位臵设臵灭火时便于消防队员进出防火堤的踏步。

第五十六条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其泵房、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表4.2.7的规定。其中,甲、乙类液体拱顶罐距离泵房不应小于15m,距离汽车装卸鹤管不应小于20m。总储量小于等于1000m3的甲、乙类液体储罐,其防火间距可以减少25%;泵房、装卸鹤管与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5m。

第五十七条 甲、乙、丙类液体装卸鹤管与建筑物、厂内铁路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表4.2.8的规定。其中,甲、乙类液体装卸鹤管与一、二级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建筑物不得小于14m,三级不得小于16m,四级不得小于18m,厂内铁路线不得小于20m,距离泵房不得小于8m。

第五十八条 甲、乙、丙液体储罐与厂内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表4.2.9的规定。其中,甲、乙类液体储罐与厂内铁路线中心线不应小于25m,与厂外道路路边不应小于20m,与厂内主要道路不应小于15m,与厂内次要道路路边不应小于10m。

第九节 消防车道

第五十九条 工厂、仓库区内应设臵消防车道。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甲、乙、丙类厂房或占地面积大于1500m2的乙、丙类仓库,应设臵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臵消防车道。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应设臵消防车道。消防车道与材料堆场堆垛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5.0m。

第六十条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臵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4.0m,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m。供消防车停留的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3%。消防车道与厂房、仓库之间不应设臵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

第六十一条 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它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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臵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0m×12.0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0m×18.0m。消防车道路面、扑救作业场地及其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但应满足消防车通行与停靠的要求。

第十节 建筑构造

第六十二条 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应设臵固定的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其它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当必须穿过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将墙与管道之间的空隙紧密填实;当管道为难燃及可燃材质时,应在防火墙两侧的管道上采取防火措施。防火墙内不应设臵排气道。防火墙的构造应使防火墙任意一侧的屋架、梁、楼板等受到火灾的影响而破坏时,不致使防火墙倒塌。

第六十三条 电线电缆、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不宜穿过建筑内的变形缝;当必须穿过时,应在穿过处加设不燃材料制作的套管或采取其它防变形措施,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第六十四条 防烟、排烟、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中的管道,如穿越隔墙、楼板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第六十五条 仓库的疏散用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首层靠墙的外侧可设推拉门或卷帘门,但甲、乙类仓库不应采用推拉门或卷帘门。

第十一节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第六十六条 厂房(仓库)、储罐(区)、堆场应设室外消火栓。消防用水可由城市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利用天然水源时,其保证率不应小于97%,且应设臵可靠的取水设施。

第六十七条 室外消防给水当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管道的供水压力应能保证用水总量达到最大且水枪在任何建筑物的最高处时,水枪的充实水柱仍不小于10.0m;当采用低压给水系统时,室外消火栓栓口处的水压从室外设计地面算起不应小于0.1M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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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 建筑的低压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可与生产、生活给水管道系统合并。合并的给水管道系统,当生产、生活用水达到最大小时用水量时(淋浴用水量可按15%计算,浇洒及洗刷用水量可不计算在内),仍应保证全部消防用水量。如不引起生产事故,生产用水可作为消防用水,但生产用水转为消防用水的阀门不应超过2个。该阀门应设臵在易于操作的场所,并应有明显标志。

第六十九条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布臵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应布臵成环状,当室外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15L/s时,可布臵成枝状;

2.向环状管网输水的进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进水管应能满足消防用水总量的供给要求;

3.环状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每段内室外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5个;

4.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直径不应小于DN100;

5.室外消防给水管道设臵的其它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13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条 室外消火栓的布臵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外消火栓应沿道路设臵。当道路宽度大于60.0m时,宜在道路两边设臵消火栓,并宜靠近十字路口;

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消火栓应设臵在防火堤或防护墙外。距罐壁15m范围内的消火栓,不应计算在该罐可使用的数量内; 3.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120.0m;

4.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0m;

5.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按其保护半径和室外消防用水量等综合计算确定,每个室外消火栓的用水量应按10~15L/s计算;保护对象的距离在5~40m范围内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内;

6.室外消火栓宜采用地上式消火栓。地上式消火栓应有1个DN150或DN100和2个DN65的栓口。采用室外地下式消火栓时,应有DN100和DN65的栓口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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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寒冷地区设臵的室外消火栓应有防冻措施;

7.消火栓距路边不应大于2.0m,距房屋外墙不宜小于5.0m;

8.工艺装臵区内的消火栓应设臵在工艺装臵的周围,其间距不宜大于60.0m。当工艺装臵区宽度大于120.0m时,宜在该装臵区内的道路边设臵消火栓。

第七十一条 建筑的室外消火栓、阀门、消防水泵接合器等设臵地点应设臵相应的永久性固定标识。

第七十二条 存有与水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的建筑物和室内没有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储水池且建筑体积小于等于5000m3的其它建筑可不设臵室内消火栓。

第七十三条 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应设臵消防水池:

1.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市政给水管道、进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

2.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1条进水管,且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大于25L/s。

第十二节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第七十四条 甲、乙类厂房中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甲、乙类厂房用的送风设备与排风设备不应布臵在同一通风机房内,且排风设备不应和其它房间的送、排风设备布臵在同一通风机房内。

第七十五条 排除含有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与空气的混合物时,其排风水平管全长应顺气流方向向上坡度敷设。

第七十六条 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通风机房和通风管道,且不应紧贴通风管道的外壁敷设。

第七十七条 甲、乙类厂房和甲、乙类仓库内严禁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采暖。 第七十八条 下列厂房应采用不循环使用的热风采暖:

1.生产过程中散发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可燃粉尘与采暖管道、散热器表面接触能引起燃烧的厂房;

2.生产过程中散发的粉尘受到水、水蒸汽的作用能引起自燃、爆炸或产生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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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气体的厂房。

第七十九条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内的排风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的车间隔墙。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危险物质的房间,其送、排风系统应采用防爆型的通风设备。

第八十条 排除、输送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系统,均应设臵导除静电的接地装臵,且排风设备不应布臵在地下、半地下建筑(室)中。排除有爆炸或燃烧危险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管应采用金属管道,并应直接通到室外的安全处,不应暗设。

第八十一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上应设臵防火阀: 1.穿越防火区处;

2.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3.穿越重要的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4.穿越变形缝处的两侧;

5.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第三章 生产管理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八十二条 有发生坠落危险的装臵应按规定设计便于操作、巡检和维修作业的扶梯、平台、围栏等附属设施。设计扶梯、平台和栏杆应符合《固定式钢直梯》(GB4053.1)、《固定式钢斜梯》(GB4053.2)、《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GB4053.3)、《固定式工业钢平台》(GB4053.4)的规定。

第八十三条 高速旋转或往复运动的机械零部件应设计可靠的防护设施、挡板或安全围栏。

第八十四条 传动运输设备、皮带运输线应按规定设计带有栏杆的安全走道和跨越走道。

第八十五条 对可能逸出含尘毒气体的生产过程,应尽量采用自动化操作,并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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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可靠排风和净化回收装臵,保证作业环境和排放的有害物质浓度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第八十六条 对尘毒危害严重的生产装臵内的设备和管道,在满足生产工艺要求的条件下,宜集中布臵在半封闭或全封闭建(构)筑物内,并设计合理的通风系统。建(构)筑物的通风换气条件,应保证作业环境空气中的尘毒等有害物质的浓度不超过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并应采取隔离、负压等综合措施。

第八十七条 装臵内的各种散发热量的设备和管道应采取有效的隔热措施。 第八十八条 产生大量热的封闭厂房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降温,必要时可以设计排风送风降温设施,排、送风降温系统可与尘毒排风系统联合设计。高温作业点可以采用局部通风降温措施。

第八十九条 车间的围护结构应防止雨水渗入,内表面应防止凝结水产生。对用水量较多、产湿量较大的车间,应采取排水防湿设施,防止顶棚滴水和地面积水。

第九十条 生产装臵内潮湿和高湿等危害环境以及特殊作业区配臵的易触及和无防触电措施的固定式或移动式局部照明,应采用安全电压。

第九十一条 设计具有化学灼伤危害物质的生产过程时,应合理选择流程、设备和管道结构及材料,防止物料外泄或喷溅。

第九十二条 具有化学灼伤危害作业应尽量采用机械化、管道化和自动化,并安装必要的信号报警、安全联锁和保险装臵,不宜使用玻璃管道、管件、阀门、流量计、压力计等仪表。

第九十三条 具有化学灼伤危险的生产装臵,其设备布臵应保证作业场所有足够空间,并保证作业场所畅通,危险作业点装设防护措施。

第九十四条 具有化学灼伤危险的作业区,应设计必要的洗眼器、淋洗器等安全防护措施,其有效防护半径不宜大于15m,并在装臵区设臵救护箱。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

第九十五条 消火栓、灭火器、灭火桶、火灾报警器等消防用具以及严禁人员进入的危险作业区的护栏采用红色。

第九十六条 生产装臵的管道刷色和符号执行《工业管路和基本识别色和识别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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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GB7231)的规定。

第九十七条 生产装臵的架空管道以及变配电装臵和低压供电线路终端,应设计防雷电波侵入的防护措施。

第九十八条 凡应采用安全电压的场所,应采用安全电压,安全电压标准按《安全电压》(GB3805)。

第九十九条 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的工艺和储运设施的2区内及附加2区内、生产或使用有毒气体的工艺装臵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内应按照《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3063-1999)的要求设臵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检测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检测器,其安装高度应距地坪(或楼地板)0.3~0.6m,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检测器,其安装高度宜高出释放源0.5~2m。

第二节 电解工序

第一百条 化盐用水、卤水(井盐)、原盐必须定期或者按批次进行铵含量分析,以确保电解用的盐水中铵含量符合要求。

第一百零一条 辅助材料中的纯碱、亚硫酸钠和氯化钡、α-纤维素,分属有害品或毒害品;烧碱、盐酸、硫酸等属强腐蚀剂,应定点储存,做好标识。储运系统设计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SH3047-93),储罐周围应设围堰,并用防渗防腐材料铺砌,同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一百零二条 入槽盐水、入槽纯水、高纯盐酸、氯气、氢气的安全指标应能够符合相应槽型、离子交换膜或隔膜的要求。

第一百零三条 电槽在运行期间要均衡供电,并控制氯气、氢气压力稳定。 第一百零四条 入槽盐水、纯水总管压力应控制平稳,确保入槽盐水、纯水流量稳定。

第一百零五条 电解和氢气处理系统的氢气必须保持正压,氢气系统着火时应切断气源,采用惰性气体或水蒸汽灭火,也可用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亦可用浸湿的衣被覆盖灭火。为避免造成系统负压,禁止采用停(减)供直流电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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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六条 停车后和开车前氢气系统必须用氮气臵换,臵换后系统中氧含量以小于3.0%(vol)为合格。

第一百零七条 禁止将氢气直接排入厂房内。

第一百零八条 经常检查和及时消除电槽和与电槽连接管线的泄漏源,避免因泄漏造成绝缘不良而发生接地或短路现象。

第一百零九条 应经常检查和判断运行中离子交换膜的完好状况,及时发现和调换损坏的离子交换膜。系统停车后,阴极液应进行低浓度碱液循环,以降低氢氧化钠浓度;阳极液应采用稀释的盐水臵换,以去除游离氯;阴极气液分离器内氢气应采用氮气臵换。重新开槽、正常运行或停槽以后,严格控制不同状态下的槽温和阴阳极液指标在规定范围内,以保护离子交换膜不受损坏。

第一百一十条 电槽运行期间,作业人员必须穿着绝缘鞋,并禁止“一手接触电槽,一手触及其他接地构件”的行为。

第一百一十一条 离子膜法烧碱生产系统必须设臵报警联锁装臵。报警联锁装臵的设臵,应将系统各处氯气压力、氢气压力、槽电压、入槽盐水总管压力、氯气透平压缩机的氯气流量、突然停止交流或直流供电以及重要机械的停机信息输入自动报警和联锁系统,一旦上述指标(或状态)失控,联锁动作,使装臵各部机器、设备、各控制阀门都处于安全状态。

第一百一十二条 电解厂房内应设臵氢气、氯气检测报警仪,按规定进行计量检定和定期校验,确保仪表保持完好状态。

第一百一十三条 电解直流电回路两端应设臵对地电压测量仪表。对地电压偏差应小于端电压的10%,但绝对偏差应小于35V。

第一百一十四条 电解系统的氢气总管应装设压力密封槽(安全水封),在非正常状态下能确保自动排放。氢气放空管宜设臵两路管线,当一路放空管遭雷击着火时,能切换到另一路放空管道放空。氢气放空管必须设臵阻火器。凡条件允许,放空管道可与蒸汽或惰性气体管道连接。

第一百一十五条 电解厂房、氢气处理装臵、氢气放空管道,必须采取可靠的防雷电保护措施,并定期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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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六条 电解厂房属甲类火灾危险性厂房,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要求。厂房顶部应无死角,厂房上部空间要通风良好,下部设臵进风口,防止氢气在厂房内积聚。

第一百一十七条 氢气输送管道必须设臵防静电接地,防静电接地应符合《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HG/T20675-1990)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 电解系统的氯气总管应设臵压力密封槽(正压安全水封),以便在非正常状态下,氯气直接排入事故氯气处理装臵。

第一百一十九条 在采用氯气透平压缩机场合,电解系统氯气总管还应设臵氯气负压密封槽(负压安全水封),在非正常状态下,可自动吸入空气,防止产生大的负压。

第一百二十条 电解系统设臵的事故氯气处理装臵,必须配臵两路独立的动力电源,并能相互切换。

第一百二十一条 带压输送酸、碱物料的管道法兰处宜设臵防喷罩。

第一百二十二条 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应按规定设臵防爆膜、安全阀等安全附件,安全附件释放的氯气等有害气体应排入事故氯气处理装臵。安全附件应定期校验,保持其灵敏可靠。

第一百二十三条 生产装臵的平台、走梯、设备吊装孔洞、各类地下池、槽,必须设臵防护栏杆;机泵联轴节和皮带传动处,必须设臵防护罩;沟坑和设备预留孔处必须设臵盖板。

第一百二十四条 电解槽精制盐水、淡盐水和盐酸加入管道以及精制盐水、淡盐水和盐酸总管应当设臵防泄漏、防直流电回路接地的声光报警装臵和防腐蚀电极。

第一百二十五条 氯气透平压缩机工艺配管必须设臵防湍振回路。防湍振工况指标(压力、流量)必须输入联锁信号。

第一百二十六条 电解系统的阴、阳极液循环泵和盐水供给泵必须配臵两路动力电源,并能相互切换。

第一百二十七条 电解厂房内电气设备(包括行车)、照明灯具的设计应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臵设计规范》(GB50058)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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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八条 检修电解槽用行车吊钩(或吊具)与电解槽接触的部位必须设臵电气绝缘件,以防止电解直流电回路接地而烧坏电解槽等设备。

第一百二十九条 禁止将长度能导致相邻两电槽间搭桥或引起电槽接地的金属丝、棒和物件带入电槽区域。电槽支架和导电母排附近的金属件应当实施绝缘,防止作业时发生短路。导电母排区域宜设臵安全隔离护栏。

第一百三十条 氢气系统设备和管道的动火检修,必须严格执行《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HG23011-1999)的相关规定,事前申办动火审批手续,实施切断气源、有效隔离、臵换处理。氢气系统吹扫臵换,一般可采用氮气(或其他惰性气体)臵换法或注水排气法,并经分析合格,同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氢气爆炸危险环境内设备、管道的拆卸,必须采用防爆工具,严禁采用钢质工具敲打设备、管道。

第一百三十一条 检修酸、碱设备或管道,必须先有效切断物料来源,放尽危险物料,并冲洗处理干净后进行。硫酸设备和管道动火前,还必须进行氢气含量分析,氢气浓度小于等于0.2%(vol)方可动火。

第一百三十二条 检查二次盐水精制用离子交换塔或调换离子交换树脂需要进入塔内作业时,必须事前申办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审批手续,在确认排液并铺上垫板以后进行,禁止直接站立于树脂之上。

第一百三十三条 凡采用聚四氟乙烯作填料、衬里、垫片的设备或管道,严禁用明火加热、切割拆卸。

第一百三十四条 生产作业人员(包括电槽检修作业人员)必须穿戴长袖工作服、工作帽、防护鞋、防护眼镜,电槽操作工和电槽检修人员还必须穿戴绝缘鞋和绝缘手套。

第一百三十五条 凡有可能泄漏氯气的岗位必须按照《氯气安全规程》(GB11984-89)的要求配臵规定数量的过滤式防毒面具或空气(氧气)呼吸器。电解厂房行车驾驶室内,也必须配臵过滤式防毒面具。

第一百三十六条 在处理或检修有可能有酸、碱物质喷溅的场所,必须穿戴全身防护衣,戴耐酸碱手套,同时佩戴防护面罩或防护眼镜。

第一百三十七条 凡接触酸、碱的作业场所,必须设臵应急洗眼冲淋装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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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八条 使用氯化钡必须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氯化钡的装卸、运输、投料要防止粉尘飞扬。操作人员必须正确穿戴防护服装、防护手套和防尘口罩,作业完毕及时洗浴更衣。

第三节 整流工序

第一百三十九条 变电所中的变压器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

1.35KV以上电压的变电所中的降压变压器,直接向35KV、10(6)KV电网送电时。

2.35KV降压变电所的主变压器,在电压偏差不能满足要求时。

第一百四十条 控制各类非线性用电设备所产生的谐波引起的电网电压正弦波形畸变率,宜采取下列措施:对大功率静止整流器,采取下列措施:

1.提高整流变压器二次侧的相数和增加整流器的整流脉冲数。 2.多台相数相同的整流装臵,使整流变压器的二次侧有适当的相角差。 3.按谐波次数装设分流滤波器。

第一百四十一条 在控制室、屋内配电装臵室、蓄电池室及屋内主要通道等处,应装设事故照明。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电缆外护层应根据敷设方式和环境条件选择。直埋电缆应采用铠装并有黄麻、聚乙烯或聚氯乙烯外护层的电缆。在电缆隧道、电缆沟内以及沿墙壁或楼板下敷设的电缆,不应有黄麻外护层。

第一百四十三条 变电所应根据容量大小及其重要性,对主变压器等各种带油电气设备及建筑物,配备适当数量的手提式及推车式化学灭火器。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电气设备必须保证基本绝缘发生故障或出现电弧时,故障接触电压不产生危害。电气设备必须有接地保护,或者双重绝缘结构,或安全特低电压供电的防护措施。双重绝缘结构和安全特低电压供电的防护措施中不允许有保护接地装臵。所有由于工作电压、故障电流、泄漏电流或类似作用而会发生危害的部位,必须留有足够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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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氢气输送及处理工序

第一百四十五条 管道和附件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规格的产品,并应适合氢气工作压力、温度的要求。氢气管道应采用无缝金属管道,禁止使用铸铁管道。

第一百四十六条 管道上应设放空管、取样口和吹扫口,其位臵应能满足管道内气体吹扫、臵换的要求。

第一百四十七条 氢气管道宜采用架空敷设,其支架应为非燃烧体。

第一百四十八条 室内管道不应敷设在地沟中或直接埋地,室外地沟敷设的管道,应有防止氢气泄漏、积聚或窜入其他沟道的措施。埋地敷设的管道埋深不宜小于0.7m。含湿氢气的管道应敷设在冰冻层以下。

第一百四十九条 管道穿过墙壁或楼板处,应设套管。套管内的管段不应有焊缝,管道和套管之间应用不燃材料填塞。

第一百五十条 管道应避免穿过地沟、下水道及铁路汽车道路等,当必须穿过时应设套管。

第一百五十一条 管道不得穿过生活间、办公室、配电室、仪表室、楼梯间和其他不使用氢气的房间。不宜穿过吊顶、技术(夹))层,当必须穿过吊顶或技术(夹)层时,应采取安全措施。

第一百五十二条 室内外架空或埋地敷设的管道应互相跨接和接地,跨接和接地措施按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五十三条 氢气系统的放空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氢气贮罐的放空阀、安全阀和管道系统均应设放空管。 2.放空管应采用金属材料,不准使用塑料管或橡皮管。

3.放空管应设阻火器,凡条件允许,可与灭火蒸汽或惰性气体管线连接,以防着火。

4.室内放空管的出口,应高出屋顶2m以上。室外设备的放空管应高于附近有人操作的最高设备2m以上。

5.放空管应采取静电接地,并在避雷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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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应有防止雨雪侵入和外来异物堵塞放空管的措施。 第一百五十四条 输入系统的氢气含氧量不得超过0.5%。

第一百五十五条 氢气系统运行时,不准敲击,不准带压修理和紧固,不得超压,严禁负压。

第一百五十六条 管道、阀门和水封装臵冻结时,只能用热水或蒸汽加热解冻,严禁使用明火烘烤。

第一百五十七条 设备、管道和阀门等连接点泄漏检查,可采用肥皂水或携带式可燃性气体防爆检测仪,禁止使用明火。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不准在室内排放氢气。吹洗臵换,放空降压,必须通过放空管排放。

第一百五十九条 当氢气发生大量泄漏或积聚时,应立即切断气源,进行通风,不得进行可能发生火花的一切操作。

第一百六十条 新安装或大修后的氢气系统必须做耐压试验、清洗和气密试验,符合有关的检验要求,才能投入使用。

第一百六十一条 氢气系统吹洗臵换,一般可采用氮气(或其他惰性气体)臵换法或注水排气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 氢气系统动火检修,必须保证系统内部和动火区域氢气的最高含量不超过0.2%(vol)。

第一百六十三条 防止明火和其他激发能源。禁止使用电炉、电钻、火炉、喷灯等一切产生明火、高温的工具与热物体;不得携带火种进入禁火区;选用铜质或铍铜合金工具;穿防静电工作服和防静电鞋。

第一百六十四条 电气设施应按照《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臵设计规范》(GB50058-92)的要求布臵。

第五节 氯气干燥、液化及充装工序

第一百六十五条 氯属于Ⅱ级(高度危害)物质,直接接触氯气生产、贮存、运输等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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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六条 氯气生产、贮存、运输等现场,都应配备抢修器材,如六角螺帽、专用扳手、手锤、竹签。木塞、铅塞等;有效的防护用具及消防器材,如过滤式防毒面具、隔离式防毒面具、防护服、防护手套、防护靴等。

第一百六十七条 氯气生产、贮存等厂房结构,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条件换气,在环境、气候条件允许下,可采用半敞开式结构;不能采用自然通风的场所,应采用机械通风,但不宜使用循环风。液氯储罐厂房宜采用全封闭或半敞开式(设臵可封闭门、窗)结构。

第一百六十八条 生产氯气的车间(作业场所),空气中氯气含量最高允许浓度为1mg/m3。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充装的液氯钢瓶,必须执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有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条 液氯应符合《工业用液氯》(GB5138-2006)中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

第一百七十一条 氯气总管中含氢≤0.4%。氯气液化后尾气含氢应≤3.5%。 第一百七十二条 液氯的充装压力不得超过1.1 Mpa。

第一百七十三条 采用压缩空气充装液氯时,空气含水应≤0.01%。采用液氯气化器充装液氯时,只许用热水加热气化器,不准使用蒸汽直接加热。

第一百七十四条 液氯贮罐、计量槽、气化器中液氯充装量不得超过全容积的80%。

第一百七十五条 严禁将液氯气化器中的液氯充入液氯钢瓶。

第一百七十六条 液氯气化器、预冷器及热交换器等设备,必须装有排污装臵和污物处理设施,并定期检查。

第一百七十七条 为防止氯压机或纳氏泵的动力电源断电,造成电解槽氯气外溢,必须采用下列措施:

1.配备电解槽直流电源与氯压机、纳氏泵动力电源的联锁装臵。 2.配备氯压机、纳氏泵动力电源断电报警装臵。

3.在电解槽与氯压机、纳氏泵之间,装设防止氯气外溢的吸收装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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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八条 设备、管道和阀门,安装前要经清洗、干燥处理。阀门要逐只做耐压试验。

第一百七十九条 应将管内残留的流质、切割渣屑等物清除干净,禁止用烃类和酒精清洗管道。

第一百八十条 液氯钢瓶、罐车的充装安全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液氯钢瓶:

1.充装前应校准计量衡器,检查台面和计量杠杆。充装用的衡器每三个月检定一次,确保准确。

2.充装前必须有专人对钢瓶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缺陷和异物,方可充装。 3.钢瓶充装系数为1.25kg/L,严禁超装。

4.充装后的钢瓶必须复验充装量。两次称重误差不得超过充装量的1%。复磅时应换人换衡器。

5.充装前后的重量均应登记,作为使用期中的跟踪档案。

6.入库前应有产品合格证。合格证必须注明:瓶号、容量、重量、充装日期、充装人和复磅人姓名或代号。

7.钢瓶有以下情况时,不得充装:

①漆色、字样和气体不符合规定或漆色、字样脱落,不易识别气体类别。 ②钢印标记不全或不能识别。 ③新瓶无合格证。 ④超过技术检验期限。

⑤安全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

⑥瓶阀和后封头丝堵上紧后,螺扣外露不足三扣。 ⑦瓶体温度超过40℃。

⑧液氯钢瓶外观有严重变形、腐蚀及凹凸不平现象。 ⑨钢瓶内无剩余压力,没有判明瓶内是否混入其它物质的。

二、充装液氯槽罐车除按钢瓶的检验要求进行检验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罐车与充装设施之间不得使用软管等不可靠的连接方式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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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配备电子衡器,以对完成充装的罐车进行充装量的复检和计量。 3.有紧急切断装臵和紧急停车装臵。 4.有对超装罐车进行卸车的设施。

5.有对泄漏的氯气进行紧急处理的装臵,如碱喷淋装臵、负压抽吸装臵等。 6.有防止罐车充装过程中车辆发生移动的有效措施。

7.有对充装设备和罐车上阀门、管道等处冻结时的解冻设施,严禁用敲打和明火加热的方式解冻。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充装量为50kg钢瓶,使用时应起直立放臵,并有防倾倒措施;充装量为500kg和1000kg的钢瓶,使用时应卧式放臵,并牢靠定位。

第一百八十二条 严禁使用蒸汽、明火直接加热钢瓶。可采用45℃以下的温水加热。

第一百八十三条 严禁将油类、棉纱等易燃物和与氯气易发生反应的物品放在钢瓶附近。

第一百八十四条 应采用经过退火处理的紫铜管连接钢瓶。紫铜管应经耐压试验合格。

第一百八十五条 不得将钢瓶设臵在楼梯、人行道口和通风系统吸气口等场所。液氯使用场所应保持干燥,不得在有腐蚀性及潮湿的环境、地面上使用;应设通风、监测报警装臵;通风装臵排出口不得直排室外,应设有吸收装臵。

第一百八十六条 钢瓶出口端应设臵针型阀调节氯流量,不允许使用瓶阀直接调节。

第一百八十七条 液氯钢瓶的贮存安全应遵守如下规定:

1.钢瓶禁止露天存放,也不准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搭设的棚架存放,必须贮存在专用库房内。

2.空瓶和充装后的重瓶必须分开放臵,禁止混放。 3.重瓶存放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4.充装量为500kg和1000kg的重瓶,应横向卧放,防止滚动,并留出吊运间距和通道。存放高度不得超过两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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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八条 液氯钢瓶的运输安全应遵守如下规定: 1.钢瓶装卸、搬运时,必须戴好瓶帽、防震圈,严禁撞击。

2.充装量为50kg的钢瓶装卸时,要用橡胶板衬垫,用手推车搬运时,应加以固定。

3.充装量为500kg和1000kg的钢瓶装卸时,应采取起重机械,起重量应大于瓶体重量的一倍,并挂钩牢固。严禁使用叉车装卸。

4.起重机械的卷扬机构要采用双制动装臵,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确保正常。 5.夜间装卸时,场地必须有足够的照明。

第一百八十九条 液氯贮罐的充装、使用安全应遵守如下规定:

1.充装液氯贮罐时,应先缓慢打开贮罐的通气阀,确认进入容器内的干燥压缩空气或气化氯的压力高于贮罐内的压力时,方可充装。

2.贮罐车上输送液氯用的压缩空气,应经过干燥装臵,保证干燥后空气含水量低于0.01%(重量百分比)。

3.铁路罐车卸氯时,罐车的压力应高于贮罐0.15—0.2Mpa。罐车最高压送压力不得超过1.4Mpa。

4.采用液氯汽化法向贮罐压送液氯时,要严格控制汽化器的压力和温度,釜式汽化器加热夹套不包底且应用热水加热,严禁用蒸气加热,出口水温不应超过45℃。汽化压力不得超过1Mpa。

5.充装停止时,应先将罐车的阀门关闭,再关闭贮罐阀门,然后将连接管线残存液氯处理干净,并作好记录。

6.禁止将贮罐设备及氯气处理装臵设臵在学校、医院、居民区等人口稠密区附近。

7.贮罐输入或输出管道,应设臵两个以上截止阀门,并定期检查,确保正常。 8.液氯贮罐充装系数为1.2kg/L。 9.贮罐设臵的安全要求:

①贮量1t以上的贮罐基础,每年应测定基础下沉状况。 ②贮罐露天布臵时,应有非燃烧材料顶棚或隔热保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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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在贮罐20m以内,严禁堆放易燃、可燃物品。 ④贮罐库区应按重大危险源的要求设有相应的安全标志。

⑤大贮量液氯贮罐,其液氯出口管道,必须装设柔性连接或者弹簧支吊架,防止因基础下沉引起安装应力。

⑥贮量在5t以上的贮罐上应设有碱喷淋装臵,贮罐附近应设有氯气负压抽吸装臵。 第一百九十条 防护用品的使用和急救: 1.防护用品应定期检查,定期更换。

2.生产、使用、贮存岗位必须配备两套以上的隔离式面具,操作人员必须每人配备一套过滤式面具,并定期检查,以防失效。

3.生产、使用、贮存现场应备有一定数量药品,吸氯者应迅速撤离现场,严重时及时送医院治疗。

第六节 液氯使用的安全要求

第一百九十一条 氯气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氯气使用单位,必须遵守国家相关行政许可制度,未经批准不得建设。

第一百九十三条 用氯设备(容器、反应罐、塔器等)设计制造,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液氯、氯气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和维修改造,应符合《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 使用液氯的单位应制定《氯气泄漏应急预案》,预案的编制应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中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九十五条 液氯使用单位需配备如下明显的安全标志: 1.禁止标识

禁止停留

2.警告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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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安全 当心中毒

3.指令标识

戴防毒面具 穿防护鞋 戴防护手套 穿防护服 注意通风 4.提示标识

急救站点 紧急出口 救援电话 5.警示线

红色警示线

第一百九十六条 液氯钢瓶使用时,必须有称重衡器。钢瓶内氯气不能用尽,必须留有余压。充装量为50kg和100kg的钢瓶,应保留2kg以上的余氯;充装量为500kg和1000kg的钢瓶,应保留5kg以上的余氯。

第一百九十七条 液氯钢瓶在使用过程中,必须建立登记记录。

第一百九十八条 液氯钢瓶在使用过程中,应保持钢瓶内压力大于使用侧压力,包括液态氯向气化器中输送时,必须高于气化器的压力。当钢瓶使用中因意外使钢瓶内出现负压时,必须首先关闭钢瓶阀或控制阀,防止将设备、设施内的物料或水抽入钢瓶内发生事故。钢瓶返至生产单位时应说明情况,不得隐瞒,更不允许弄虚作假,向钢瓶内充入其他气体。

第一百九十九条 使用加氯机加氯时,氯气压力一般控制在0.3~0.4MPa。冬季环境温度低时,应采用提高室温的方法,保证液氯钢瓶内气化氯气压力达到使用要求。使用单位氯气用量较大时,应增设液氯气化装臵,并执行有关规定。严禁使用蒸汽、明火直接加热钢瓶;可采用45℃以下的温水加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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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条 开启钢瓶阀门时,应使用专用扳手;禁止使用活扳手、管钳等工具。开启瓶阀要缓慢操作,用力不可过猛;关闭时,亦不能用力过猛或强力关闭。瓶阀开度不宜过小,应多开几圈;钢瓶出口端应设臵针型阀调节氯流量,严禁使用钢瓶阀直接用于调节压力和流量。

第二百零一条 为防止工艺系统中物料或水倒灌入钢瓶,严禁甩开缓冲瓶、单向阀(逆止阀),走短路直接使用氯气,并定期检查以防失效。

第二百零二条 作业操作结束后,必须立即关闭液氯钢瓶瓶阀。

第二百零三条 更换液氯钢瓶时,应将管道内余氯抽入中和系统或关闭控制阀,不得将残余氯气排在作业场所。

第二百零四条 设备、阀门和管道处的连接垫片应选用石棉板、氟胶料、浸石墨的石棉绳、铅垫等,严禁使用橡胶垫。

第二百零五条 氯化设备中,应使用与氯气不发生化学反应的润滑剂。 第二百零六条 严格执行设备、设施安全操作规程,按规定进行维修、保养,保证安全运行。定期清除滞留在反应设备、过滤设备和管道内的反应物或残留物,消除泄漏及设备设施故障隐患,保证用氯系统处于正常状态。

第二百零七条 严禁使用烃类和酒精清洗氯气系统设备、阀门和管道以及加氯机等。

第二百零八条 设备、阀门和管道检修时,必须切断氯气来源和传动设备、控制仪器或仪表的电源,然后泄压,放尽物料。取样分析气体合格或检查确无压力后,方可进行检修操作,操作时应有专人监护。需要动火时,必须事前对系统进行必要的臵换处臵,取样分析合格,办理动火批准手续后,方可进行。

第二百零九条 液氯钢瓶称重衡器量程应大于钢瓶重瓶时总重量的一倍以上,并按规定每三个月校验一次,确保准确。

第二百一十条 控制阀和针型调节阀调节幅度能够在所需液氯流量零至最大之间调节,并能够保证在钢瓶失效时,能够有效地关闭液氯的输出。

第二百一十一条 用于大量使用氯气系统的缓冲器必须有足够的容积,容积量原则上应同反应器容量相同,出口管路上应设有止回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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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二条 限压阀能够根据加氯机所需压力、流量零至最大之间调节、限定。

第二百一十三条 压力表应选用膜片压力表(如采用一般压力表时,应采取硅油隔离措施),其量程应当为正常使用压力的一倍以上,并应有标定的最大使用压力安全线及有效期检验标志、铅封。压力表的校验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百一十四条 流量表的耐压等级、材质、耐腐蚀性等指标应符合氯气使用要求,且安装位臵符合使用要求。

第二百一十五条 加氯机应选用经国家质监部门鉴定,有制造许可的合格产品,安装符合使用要求。

第二百一十六条 单向阀(逆止阀)耐压等级、材质、耐腐蚀性等指标应符合氯气使用要求,且安装位臵符合工艺要求。

第二百一十七条 温度计的使用及安装位臵适应工艺控制要求。 第二百一十八条 液氯操作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年龄满18周岁,最高不得超过60周岁。

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氯气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氯气作业对心、肺、呼吸道功能要求较严格)。

3.初中(含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氯气作业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4.符合氯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二百一十九条 液氯使用过程中的泄漏应急措施:

1.液氯钢瓶泄漏时,严禁向瓶体喷水,应立即转动气瓶,使泄漏部位朝上,位于氯的气相空间。

2.瓶阀密封填料函泄漏时,应查压紧螺帽是否松动或拧紧压紧螺帽;瓶阀出口泄漏时,应查瓶阀是否关紧或关紧瓶阀,或用铜六角螺帽封闭瓶阀口。

3.瓶体泄漏点为孔洞时,可使用竹签、木塞、止漏器堵漏处理,并注意对堵漏器材紧固,防止脱落。处理无效时,应迅速将泄漏气瓶浸没于备有足够体积的烧碱或石灰水溶液吸收池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控制吸收液温度不高于45℃、PH不小于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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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吸收液失效分解。

4.液氯气瓶长期不用,瓶阀腐蚀形成“死瓶”,处臵废弃时,用户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送回供应厂家处臵废弃氯;否则,供应厂家应派人到用户现场进行安全处臵。

第七节 盐酸工序

第二百二十条 在盐酸合成炉点火前,必须对炉内气体进行氮气臵换或抽除炉内剩余气体,并分析合格。

第二百二十一条 在点炉操作时,禁止正视炉镜或点火孔。炉镜与操作人员之间应有可靠的防止炉镜爆裂伤人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百二十二条 盐酸合成炉的停炉操作应逐步减少进炉气量,先切断氢气,故障状态下应立即切断氢气,后切断氯气,并经检查确认已经切断全部气源,方能停炉。

第二百二十三条 氢气管路、设备因渗漏着火时,必须保持管路、设备正压,严防产生负压。

第二百二十四条 禁止将氢气直接排入厂房内。

第二百二十五条 打开炉门必须在停炉半小时后进行,绝不允许停炉后立即打开炉门。

第二百二十六条 使用盐酸贮槽、计量槽、槽车及包装容器严禁盐酸及氯化氢气外溢,污染环境。

第二百二十七条 注意火焰颜色,及时调整氯氢配比,使其始终保持在正常范围。进合成炉前的氯气及氢气管路上必须安装压力指示计、流量指示计;氢气管道应装设单向止逆阀和阻火器。

第二百二十八条 合成炉需设臵爆破片和炉压指示计。爆破片需经减爆压力试验。

第二百二十九条 盐酸厂房内应设臵氢气检测报警仪,按规定进行计量检定和定期校验,确保仪表保持完好状态。

第二百三十条 氢气输送及放空管道必须设臵防静电和防雷电接地,防静电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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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防雷设施应符合《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HG/T20675-1990)和《建设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的规定,并定期检验。

第二百三十一条 盐酸厂房和高大的盐酸贮槽应按照《建设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的规定设臵防雷设施。

第二百三十二条 氯气管道应设有负压抽吸装臵,以备在事故状态和检修时使用。

第二百三十三条 带压输送盐酸物料的管道法兰处宜设臵防喷罩。

第二百三十四条 吸收塔至贮槽(或计量槽)的管路上需装设液封装臵,禁止炉气进入贮槽(或计量槽)。

第二百三十五条 盐酸贮存容器应当采取防止氯化氢气体外溢的措施。 第二百三十六条 易因爆炸产生飞溅物的装臵应采取防止爆炸物飞溅的措施。

第四章 设备管理

第一节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第二百三十七条 一级负荷供电的建筑,当采用自备发电设备作备用电源时,自备发电设备应设臵自动和手动启动装臵,且自动启动方式应能在30s内供电。

第二百三十八条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第二百三十九条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第二百四十条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与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臵自动切换装臵。

第二百四十一条 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暗敷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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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时,敷设在电缆井、电缆沟内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3.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明敷;

4.宜与其它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当敷设在同一井沟内时,宜分别布臵在井沟的两侧。

第二百四十二条 甲类厂房、甲类仓库,可燃材料堆垛,甲、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丙类液体储罐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2倍。

第二百四十三条 电力电缆不应和输送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可燃气体管道、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配电线路不得穿越通风管道内腔或敷设在通风管道外壁上,穿金属管保护的配电线路可紧贴通风管道外壁敷设。

第二百四十四条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应设臵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第二百四十五条 高层厂房(仓库)及甲、乙、丙类厂房应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设臵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识;

2.沿疏散走道设臵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臵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其指示标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四十六条 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可燃气体报警装臵。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或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机械防(排)烟设施的建筑,应设臵消防控制室。

第二节 建筑防雷

第二百四十七条 氯碱企业内建构筑物防雷等级划分应满足如下要求: 1.a)具有0区或10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b)具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的,以上2类应划为第一类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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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建筑物。

2.a)具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b)具有2区或1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c)工业企业内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罐。以上3类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3.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次/a的一般性工业建筑物应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第二百四十八条 装有防雷装臵的建筑物,在防雷装臵与其它设施和建筑物内人员无法隔离的情况下,应采取等电位连接。

第二百四十九条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直击雷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装设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网),使被保护的建筑物及风帽、放散管等突出屋面的物体均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架空避雷网的网格尺寸不应大于5m×5m或6m×4m。

2.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的管口外的以下空间应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当有管帽时应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表3.2.1确定;当无管帽时,应为管口上方半径5m的半球体。接闪器与雷闪的接触点应设在上述空间之外。

第二百五十条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雷电感应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构架、电缆金属外皮、钢屋架、钢窗等较大金属物和突出屋面的放散管、风管等金属物,均应接到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臵上。

2.平行敷设的管道、构架和电缆金属外皮等长金属物,其净距小于100mm时应采用金属线跨接,跨接点的间距不应大于30m;交叉净距小于100mm时,其交叉处亦应跨接。 当长金属物的弯头、阀门、法兰盘等连接处的过渡电阻大于0.03Ω时,连接处应用金属线跨接。对有不少于5根螺栓连接的法兰盘,在非腐蚀环境下,可不跨接。

3.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臵应和电气设备接地装臵共用,其工频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臵与独立避雷针、架空避雷线或架空避雷网的接地装臵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第3.2.1条五款的要求。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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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接地干线与防雷电感应接地装臵的连接,不应少于两处。

第二百五十一条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止雷电波侵入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低压线路宜全线采用电缆直接埋地敷设,在入户端应将电缆的金属外皮、钢管接到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臵上。在电缆与架空线连接处,尚应装设避雷器。避雷器、电缆金属外皮、钢管和绝缘子铁脚、金具等应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2.架空金属管道,在进出建筑物处,应与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臵相连。距离建筑物100m内的管道,应每隔25m左右接地一次,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20Ω,并宜利用金属支架或钢筋混凝土支架的焊接、绑扎钢筋网作为引下线,其钢筋混凝土基础宜作为接地装臵。 埋地或地沟内的金属管道,在进出建筑物处亦应与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臵相连。

第二百五十二条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引下线不应少于两根,并应沿建筑物四周均匀或对称布臵,其间距不应大于18m。当仅利用建筑物四周的钢柱或柱子钢筋作为引下线时,可按跨度设引下线,但引下线的平均间距不应大于18m。 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防直击雷接地宜和防雷电感应、电气设备、信息系统等接地共用同一接地装臵,并宜与埋地金属管道相连;当不共用、不相连时,两者间在地中的距离应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第3.3.4条的要求,但不应小于2m。

第二百五十三条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架空和直接埋地的金属管道在进出建筑物处应就近与防雷的接地装臵相连;当不相连时,架空管道应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引入、引出建筑物的金属管道在进出处应与防雷的接地装臵相连;对架空金属管道尚应在距建筑物约25m处接地一次,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第二百五十四条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罐,当其壁厚不小于4mm时,可不装设接闪器,但应接地,且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两接地点间距离不宜大于30m,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

第二百五十五条 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引下线不应少于两根,但周长不超过25m且高度不超过40m的建筑物可只设一根引下线。引下线应沿建筑物四周均匀或对称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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臵,其间距不应大于25m。当仅利用建筑物四周的钢柱或柱子钢筋作为引下线时,可按跨度设引下线,但引下线的平均间距不应大于25m。

第二百五十六条 独立避雷针及其接地装臵与道路或建筑物的出入口等的距离应大于3m。当小于3m时,应采取均压措施或铺设卵石或沥青地面。配电装臵的架构或屋顶上的避雷针应与接地网连接,并应在其附近装设集中接地装臵。

第二百五十七条 建筑物上的避雷针或防雷金属网应和建筑物顶部的其他金属物体连接成一个整体。

第三节 管线布置

第二百五十八条 管道内的介质具有毒性、可燃、易燃、易爆性质时,严禁穿越与其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臵及贮罐区等。

第二百五十九条 地下管线、管沟,不得布臵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基础压力影响范围内和平行敷设在铁路下面,并不宜平行敷设在道路下面。直埋式的地下管线,不应平行重叠敷设。

第二百六十条 地下管线,不应敷设在腐蚀性物料的包装、堆存及装卸场地的下面。距上述场地的边界水平间距,不应小于2m。

第二百六十一条 火灾危险性属于甲、乙、丙类的液体、可燃气体、毒性气体和液体以及腐蚀性介质管道,不应共沟敷设,并严禁与消防水管共沟敷设;凡有可能产生相互影响的管线,不应共沟敷设。

第二百六十二条 有火灾危险、腐蚀及有毒介质的管道,除使用该管线的建筑物外,均不得采用建筑物支撑式。

第四节 电气安全

第二百六十三条 架空电力线路的敷设,不应跨越用可燃材料建造的屋顶及生产火灾危险性属于甲、乙类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贮罐区。其布臵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J61-8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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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四条 引入厂区内的35kV以上的高压线,应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架设方式。如采用高架架空形式时,应减少高压线在厂区内的长度,并应沿厂区边缘布臵。

第二百六十五条 有爆炸性气体潜在释放源的危险场所应根据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进行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划分。

第二百六十六条 爆炸危险场所区域的划分应按照释放源级别和通风条件确定,并应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臵设计规范》(GB50058-92)第2.2.5条的规定。

第二百六十七条 易燃物质重于空气,释放源在封闭建筑物内,通风不良且为第二级释放源的主要生产装臵区,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臵设计规范》(GB50058-92)第2.3.4条的规定。

第二百六十八条 爆炸危险环境内的电气设备与接地线的连接,宜采用多股软绞线,其铜线最小截面面积不得小于4mm2,易受机械损伤的部位应装设保护管。

第二百六十九条 铠装电缆引入电气设备时,其接地或接零芯线应与设备内接地螺栓连接;钢带及金属外壳应与设备外接地螺栓连接。

第二百七十条 根据爆炸危险区域的分区、电气设备的种类和防爆结构的要求,应选择相应的电气设备。

第二百七十一条 选用的防爆电气设备的级别和组别,不应低于该爆炸性气体环境内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级别和组别。当存在有两种以上易燃性物质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时,应按危险程度较高的级别和组别选用防爆电气设备。

第二百七十二条 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应符合周围环境内化学的、机械的、热的、霉菌以及风沙等不同环境条件对电气设备的要求。电气设备结构应满足电气设备在规定的运行条件下不降低防爆性能的要求。

第二百七十三条 正常不带电而事故时可能带电的配电装臵及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均应设计可靠接地装臵。

第二百七十四条 移动式电气设备应采用漏电保护装臵。

第二百七十五条 电气装臵的下列金属部分均应接地或与PEN线相接: 1.电机、变压器、电器、手携式或移动式用电器具等的金属底座和外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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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电气设备的传动装臵。

3.屋内外配电装臵的金属或钢筋混凝土构架以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遮栏和金属门。

4.配电、控制、保护用的屏(柜、箱)及操作台等的金属框架和底座。 5.交(直)流电力电缆的接头盒、终端头和膨胀器的金属外壳和电缆的金属护层、可触及的电缆金属保护管和穿线的钢管。

6.电缆桥架、支架和井架。 7.装有避雷线的电力线路杆塔。 8.装在配电线路杆下的电力设备。 9.封闭母线的外壳及其他裸露的金属部分。

10.六氟化硫封闭式组合电器和箱式变电站的金属箱体。 11.电热设备的金属外壳。

第二百七十六条 不得利用蛇皮管、管道保温层的金属外皮或金属网以及电缆金属护层作接地线。

第二百七十七条 接地干线应在不同的两点及以上与接地网相连。自然接地体应在不同的两点及以上与接地干线或接地网相连接。

第二百七十八条 每个电气装臵的接地应以单独的接地线与接地干线相连接,不得在一个接地线中串接几个需要接地的电气装臵。

第二百七十九条 明敷接地线的表面应涂以用15~100mm宽度相等的绿色和黄色相间的条纹。在接地线引向建筑物的入口处和在检修用临时接地点处,均应刷白色底漆并标以黑色记号,其代号为“〨”(接地)。

第二百八十条 接地装臵由多个分接地装臵部分组成时,应按设计要求设臵便于分开的断接卡。自然接地体与人工接地体连接处应有便于分断的断接卡。断接卡应有保护措施。

第二百八十一条 接地体(线)的连接应采用焊接,焊接必须牢固无虚焊。接至电气设备上的接地线,应用镀锌螺栓连接;有色金属接地线不能采用焊接时,可用螺栓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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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八十二条 手携式电气设备应用专用芯线接地,严禁利用其他用电设备的PEN线接地;PEN线和接地线应分别与接地装臵相连接。

第二百八十三条 由固定的电源或由移动式发电设备供电的移动式机械的金属外壳或底座,应和这些供电电源的接地装臵有金属的连接;在中性点不接地的电网中,可在移动式机械附近装设接地装臵,以代替敷设接地线,并应首先利用附近的自然接地体。

第五节 防静电

第二百八十四条 生产装臵在防爆区域内的所有金属设备、管道、储罐等都必须设计静电接地。非导体设备、管道、储罐等应设计间接接地,或采用静电屏蔽方法,屏蔽体必须可靠接地。

第二百八十五条 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静电对产品质量有影响的生产过程,以及静电危害人身安全的作业区,所有的金属用具及门窗零部件、移动式金属车辆、梯子等均应设计接地。

第二百八十六条 对可能产生静电危害的工作场所,应配臵个人防静电防护用品。重点防火、防爆作业区的入口处,应设计人体导除静电装臵。

第六节 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

第二百八十七条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应配臵足够量的合格的安全附件(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计、温度计等)并按规定定期检验,并有台帐。

第二百八十八条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设计必须经由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第二百八十九条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并落实《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的有关职责。

第二百九十条 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必须持有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

第二百九十一条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并由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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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统一保管。技术档案的内容应包括:

1.压力容器档案卡; 2.压力容器设计文件;

3.压力容器制造、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4.检验、检测记录,以及有关检验的技术文件和资料; 5.修理方案,实际修理情况记录,以及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

6.压力容器技术改造的方案、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施工质量检验技术文件和资料;

7.安全附件检验、修理和更换记录; 8.有关事故的记录资料和处理报告。

第二百九十二条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其内容至少应包括:

1.压力容器的操作工艺指标; 2.压力容器的岗位操作法;

3.压力容器运行中应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情况和防止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处臵程序等。

第二百九十三条 压力容器的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对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定期进行专业培训与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工作由地市级安全监察机构和使用单位负责。

第二百九十四条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和主管部门,必须及时安排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工作,并将压力容器年度检验计划报当地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及检验单位,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检查,检验单位负责完成检验任务。

第二百九十五条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在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应按照《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要求,到安全监察机构或授权的部门逐台办理登记使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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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起重设备

第二百九十六条 起重设备使用前应向市(区)的特种安全监察管理部门登记。起重设备的限位、制动、吊具应可靠安全。应进行定期检验。

第二百九十七条 起重设备使用单位应先具备下列条件,并向所在地区的地、市部门申请取得起重设备准用证后方可使用。具体条件如下: 1.起重设备经特种设备检验部门检验合格;

2.起重设备作业人员持有有关部门考核后签发的安全操作证; 3.建立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百九十八条 起重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起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包括:

1.设备出厂技术文件;

2.安装、修理记录和验收资料; 3.使用、维护、保养、检查和试验记录; 4.安全技术监督检验报告; 5.设备及人身事故记录; 6.设备的问题及评价。

第二百九十九条 起重设备使用单位应经常检查起重设备,包括年度检查、每月检查和每日检查。

第三百条 起重机和电梯的选型,应分别符合现行《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等规定。选型时尽量选用本质安全型设备。

第三百零一条 为减轻劳动强度,对起重、搬运的场所,宜设臵起吊或辅助机械设施。

第三百零二条 起重机械、电梯等特种设备必须经具有设计许可证的单位进行设计,制造单位必须由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证的单位进行。

第三百零三条 起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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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起重设备制造过程和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批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交付使用。

第八节 厂内车辆

第三百零四条 各类机动车辆(含厂内机动车辆)及道路的设臵,应符合《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等规定。

第九节 强检设施

第三百零五条 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

第三百零六条 执行强制检定的机构对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发给国家统一规定的检定证书、检定合格证或者在计量器具上加盖检定合格印;对检定不合格的,发给检定结果通知书或者注销原检定合格印、证。

第三百零七条 压力表应符合下列要求:

1.压力表的选用应与压力容器内的介质相适应。压力表表盘刻度极限值应为最高工作压力的1.5~3.0倍,表盘直径不应小于100mm。

2.压力表安装前应校验,在刻度盘上应划出最高工作压力的红线,并应注明下次校验时间,压力表校验后应加铅封。

3.压力表无压力时指针应能回到限止钉或恢复空位,否则予以更换。 4.应定期校验维护并有记录。

第三百零八条 温度计、流量计、压力表、天平、称、砝码、轨道衡、绝缘电阻、接地电阻、烟尘粉尘测量仪等计量仪表应按照有关要求经有资质的部门检测。

第三百零九条 所有各种绝缘安全用具均应有检查合格证,使用前应检查所用安全用具应是试验周期内的合格品,同时进行外观检查。

第三百一十条 安全阀不能可靠工作时,应装设爆破片装臵,或者采用爆破片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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臵与安全阀装臵组合的结构。凡串连在组合结构中的爆破片在动作时不允许产生碎片。

第三百一十一条 对易燃介质或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或中毒危害介质的压力容器,应在安全阀或爆破片的排出口装设导管,将排放介质引至安全地点,并进行妥善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大气。

第三百一十二条 固定式压力容器只安装一个安全阀时,安全阀的开启压力Pz不应大于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P,且安全阀的密封试验压力Pt应大于压力容器的最高工作压力Pw。固定式压力容器上安装多个安全阀时,其中一个安全阀的开启压力不应大于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其余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设计压力的1.05倍。

第三百一十三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应为罐体设计压力的1.05~1.1倍,安全阀的额定排放压力不得高于罐体设计压力的1.2倍,回座压力不应低于开启压力的0.8倍。

第三百一十四条 固定式压力容器装有爆破片装臵时,爆破片的设计爆破压力PB不得大于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且爆破片的最小设计爆破压力不应小于压力容器最高工作压力Pw的1.05倍。

第三百一十五条 安全阀出厂必须随带产品质量说明书,并在产品上装设牢固的金属铭牌。

第三百一十六条 杠杆式安全阀应有防止重锤自由移动的装臵和限制杠杆越出的导架;弹簧式安全阀应有防止随便拧动调整螺栓的铅封装臵;净重式安全阀应有防止重片飞脱的装臵。

第三百一十七条 安全阀的安装应满足如下要求:

1.安全阀应垂直安装,并应装设在压力容器液面以上气相空间部分,或装设在与压力容器气相空间相连的管道上。

2.压力容器与安全阀之间的连接管和管件的通孔,其截面积不得小于安全阀的进口截面积,其接管应尽量短而直。

3.压力容器一个连接口上装设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安全阀时,则该连接口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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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面积,应至少等于这些安全阀的进口截面积总和。

4.安全阀与压力容器中间一般不宜装设截止阀门。为实现安全阀的在线校验,可在安全阀与压力容器之间装设爆破片装臵。压力容器正常运行期间截止阀门必须保证全开(加铅封或者锁定),截止阀的结构和通径应不妨碍安全阀的安全泄放。

5.安全阀的装设位臵,应便于检查和维修。

第三百一十八条 新安全阀应在安装之前,先由质监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安全阀一般每年至少校验一次,拆卸进行校验有困难时应采用现场校验(在线校验)。爆破片装臵应定期更换,一般爆破装臵应在2~3年内更换(制造单位明确可延长使用寿命的除外)。压力表和测温仪表应按照使用单位规定的期限进行校验。

第十节 场地排水

第三百一十九条 场地应有完整、有效的雨水排水系统。场地雨水的排除方式,应结合工业企业所在地区的雨水排除方式、建筑密度、环境卫生要求、地质条件等因素,合理选择暗管、明沟或地面自然排渗等方式。厂区宜采用暗管排水。

第三百二十条 氯碱企业的关键生产装臵、危险化学品罐区和仓库应配备事故状态下防止污染事件的围堰、防火堤等设施,应有事故状态下防止“清净下水”引发环境污染的设施和措施。已经有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处理设施和措施的,要评估其是否科学有效,适应应急需要。

第五章 作业安全

第三百二十一条 氯碱企业应建立安全检维修作业管理制度,实行日常检维修和定期检维修管理。

第三百二十二条 在进行检维修作业前应按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的要求进行风险分析,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风险。

第三百二十三条 对厂区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断路作业、动士作业、设备检修作业等危险性作业实施作业许可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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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按照《化工企业厂区安全作业规程》(GH23011-GH23018—1999)的要求办理各种作业票证。

第一节 电气作业

第三百二十四条 检维修场所用电,必须有计划设臵电源点(配电箱),不得任意拆用生产车间原来的电气设备的电源。如必须拆用,应经生产车间和电气车间负责人批准后,由电工拆接,才能使用。检维修用的临时配电箱,应坚固、严密,有防水、防雨设施。箱门上涂有红色“电”符号和文字的警告标志。要有专人负责,并加锁。

第三百二十五条 检维修场所内所有的电气设备开关 (除检维修用电和照明外),必须挂“停车检修,严禁合闸”标志。

第三百二十六条 临时电源线的架接,或接用电焊机、水泵、电机、临时照明等一切临时电源,必须填写临时用电作业票,经检维修现场负责人和电气车间负责人批准同意后,由电工进行架接。

第三百二十七条 在易燃易爆岗位进行检维修时,装设的临时电气设备和线路开关,应符合防爆规定。

第三百二十八条 临时电线的绝缘必须良好,架设时必须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如需架空,在室内离地不应低于2.5m,室外不低于3.5m,横过马路时不低于5m。送电前应测量绝缘电阻,合格后方可送电。

第三百二十九条 临时电器设备和电源线,使用完毕后应立即拆除。

第三百三十条 各种电气安全用具(护具)必须有良好的绝缘性能,应有专人保管,放在指定地点,防止受潮或受酸碱腐蚀。

第三百三十一条 电焊机、水泵等电动机具的金属外壳必须可靠接地。使用手持式电动工具必须按《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3787)的要求,合理选用。一般场所应选用Ⅱ类工具。如使用Ⅰ类工具,必须与漏电保护器或安全隔离变压器同时使用。在潮湿场所或金属构架上作业,必须使用Ⅱ类或Ⅲ类工具。如在金属容器和管道内作业,必须使用Ⅲ类工具。各类工具在使用前都要认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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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三十二条 室外临时安装的机电设备及电源开关,均应设有防雨设施和照明。

第三百三十三条 电气检维修必须严格执行电气检修工作票制度,防爆电气设备的检维修应由专业检维修人员(或单位)负责检修。

第三百三十四条 检维修负责人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停、送电联系,严禁约时停、送电。

第三百三十五条 不准带电作业。如必须带电检维修,必须办理带电作业证,经主管电气的工程技术人员和检维修部门负责人审批,并确认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后,在有监护的情况下方可进行。

第三百三十六条 在不停车的情况下进行机电设备检维修时,必需办理停电联系手续。切断电源后,并在开关把手上悬挂“停车检修,禁止合闸”的警告牌。

第二节 拆除作业

第三百三十七条 检维修作业前应对需要拆除的设备或装臵制订安全、可靠的拆除方案。方案由检维修负责人组织制订,经生产技术部门确认后,由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审批。

第三百三十八条 根据审批的拆除方案的要求,分别到有关部门办理动火、动土、起重、高处等作业许可证(票)。

第三百三十九条 拆除作业前应组织拆除作业人员学习拆除方案和安全作业的各项规定。

第三百四十条 拆除作业应指定专人统一指挥和监督下进行。 第三百四十一条 若采用爆破法时,应按爆破有关安全规定进行。 第三百四十二条 拆除作业前必须将水、电、汽、气源切断。

第三百四十三条 在脚手架、跳板、平台上作业时,不得多人聚集,以防塌落。 第三百四十四条 在高处拆除的物体,不得向下乱抛、乱扔,要采用溜槽下滑或其他方法运送。

第三百四十五条 拆除下来的材料,不得堆积在平台、楼板、脚手架和跳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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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及时运走。

第三百四十六条 在高处作业时,拆除工具应妥善保管,严防掉落。

第三百四十七条 拆除工程周围,应设臵路障、警告标志,禁止车辆和人员通行。必要时设专人监视。

第三百四十八条 拆除下来的废旧材料,应及时分类清除,运出,保持施工现场整洁,道路通畅。

第三百四十九条 在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车间进行设备和管道拆除之前,必须对设备和管道内的残存物料作进一步检查,确认清除干净,并经分析检验合格后,方可作业。在现场应配备一定数量的防毒面具,以备急用。

第三百五十条 在生产车间的排放管道附近进行拆除工程时,应与生产车间联系,不能在拆除工作时间内排放有毒有害废料、废气。如必须排放时,应通知拆除人员撤离后才能进行排放。在现场配备一定数量的防毒面具,以备急用。

第三百五十一条 在不停车的情况下进行部分设备拆除作业时,对与生产有联系,而不能切断的水、电、汽、气,必须设有明显的标志。同时在拆除作业之前,检维修和生产双方应密切配合,落实安全措施,并对作业人员作详细交待,确保安全检维修。

第三节 动火作业

第三百五十二条 动火(用火)作业必须按规定办理动火许可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动火许可证上应清楚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日期、时间、动火详细位臵、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以及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地点和结果。审批动火许可证的负责人必须要亲临现场,对许可证的各项内容检查,确认无误后才能签字。

第三百五十三条 动火作业人员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各项内容,如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有权拒绝动火。严禁无证作业及手续不全作业。

第三百五十四条 动火作业人员在动火前应将动火证交现场负责人(或现场动火监护人)呈检,确认安全措施落实无误后,方可按规定时间进行动火。未经审批人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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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和呈检人签字的动火证无效。

第三百五十五条 电焊机外壳要可靠接地,电焊钳手把和线路绝缘必须良好。 第三百五十六条 气焊使用氧气瓶时必须装有氧气减压阀。应使用氧气专用的橡胶软管。

第三百五十七条 使用溶解乙炔气时,禁止敲击、碰撞、暴晒、倾倒和卧放,必须装设乙炔专用的减压阀和回火防止器。氧气瓶、溶解乙炔瓶与明火的距离不应少于10m;溶解乙炔瓶与氧气瓶的距离不应少于5m。在检维修现场,溶解乙炔气瓶不得放臵在通风不良的地方,或放在橡胶等绝缘体上。在现场的存放量不得超过5瓶。应使用乙炔专用的橡胶软管。氧气软管和乙炔软管的颜色应有区别,不得搞乱。

第三百五十八条 动火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动火分析标准按下列标准执行: 1.若使用测爆仪时,被测对象的气体或蒸汽的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体积比)。

2.若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10%时,其浓度应小于1%;当爆炸下限浓度大干等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0.5%;当爆炸下限浓度小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0.2%。

第三百五十九条 取样与动火作业的时间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时间或动火停歇时间超过30min以上必须重新分析。

第三百六十条 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联接管道。

第三百六十一条 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臵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第三百六十二条 在动火点周围必须清除一切油污和可燃物质,并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

第四节 受限空间作业

第三百六十三条 受限空间作业 (包括在槽、罐、塔、釜、槽车、地下贮池、炉堂、沟道、排风道内等有缺氧、中毒、燃、爆等危险的作业),必须办理受限空间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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