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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保险十三期讲师班2012年研发资料,严禁外传。

重点 难点 考点汇编

第一章

1、风险种类:

按产生原因:自然风险、社会风险、政治风险、经济风险、技术风险 (巧记:原因是“自然会政经术”)

按标的分类:财产风险、人身风险、责任风险、信用风险 (巧记:表弟是人才任用) 按性质分类:纯粹风险(只赔不赚)、投机风险(可赚可赔或不赚不赔,如彩票) 按社会环境:静态风险、动态风险(如:增长、增加、进步) 按产生行为:基本风险(一个人完成不了的,如地震、经济衰退) 特定风险(一个人可以完成的,如火灾、盗窃、爆炸) 2、风险管理内容: 对象:风险

主体:任何组织和个人

过程: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选择风险管理技术、评估风险管理效果 (巧记:师姑评选姑)

目标: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 3、风险管理技术: 控制型:

避免(如阑尾炎手术)

预防(如定期体检,消防培训)

抑制(事中事后控制,如灭火器,安全气囊) 财务型:

自留:自我承担

转移:非保险(签经济合同,如保证互助,基金制度等) 保 险(签保险合同)

第二章

1、风险的大量性:概率论和大数法则的原理运用。

2、同质风险:种类、性质、品质、性能、价值等方面大体相近。 3、保险费率的厘定:

(1)公平性原则:保险费与保险责任相适应

(2)合理性原则:收取的保险费能补偿保险金支出,不应获得过高利润;“不多收” (3)适度性原则:保险费的收支足以抵补、整体业务;“不少收” (4)稳定性原则:短期内稳定;

(5)弹性 原则:长期内可以变动、调整; 4、保险准备金:(总得为两位寿星做点准备)

1、保险准备金:从保险费或盈余中提取的与其承担保险责任相对应的基金(准备赔付的钱) 2、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保险期间在1年内未到期的

3、未决赔款责任准备金:未结案的赔案。已发生已报案、已发生未报案和理赔费用 直接理赔费用:专家费、律师费、损失检验费 4、寿险责任准备金:将来发生的赔付、退保金 5、总准备金:税后利润提取的

二、保险的特征: 【学、法、助、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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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学性:以概率论和大数法则为数理基础 2、法律性:以合同形式 3、互助性:“一人为众,众人为一”,用保费建立互助基金 4、经济性:保险经济补偿 5、商品性:商品对价交换 三、保险与相似制度的比较 1、保险与社会保险

共同点:

(1)标的都是人的身体或寿命 (2)概率论和大数法则

(4)建立保险基金(保险准备金) 不同点 1、经营主体 2、行为依据 3、实施方式 4、适用原则 5、保障功能 6、保费负担 2、保险与救济 不同点 1、资金来源 2、可靠性 3、保险与储蓄 不同点 1、受益期限 2、消费目的 四、保险的分类: 分类 1、按照实施方式分类 2、按照保险标的分类 3、按照承保方式/当事人分类 4、按照风险转移层次分类 五、保险的功能: 1、保险保障

2、资金融通:闲置资金融通,前提是保证赔偿 3、社会管理功能

1)社会保障管理:减震器,2008年(地震)从业人员322.8人,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2)社会关系管理:润滑器,处理事故,减少纠纷 六、现代保险的发展:

1、中国最早运用风险分散原理——镖局和粮仓 2、汉谟拉比法典——最早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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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 保险机构 民事行为,以保险合同形式体现 大多险种不强制(除交强险) 个人公平 满足各个层次生存、发展与享受的需要 投保人全部承担、收费较高 保险 投保人 及时可靠 保险 有效期 应对风险 社会保险 政府 政府行为,社保法规强制实施 强制实施 社会公平 满足生存要,保障水平较低 个人、企业、政府三方承担 救济 民间救济(救济方自身财力)、政府救济(国家财政) 民间救济(不及时可靠)、政府救济(及时可靠) 储蓄 本息返还 获得利息收入 险种 强制保险 、自愿保险 财产保险 、人身保险 原保险(个人投保)、再保险(保险公司投保) 共同保险、重复保险、复合保险 新华保险十三期讲师班2012年研发资料,严禁外传。

3、海上保险——起源于意大利(水城),形成于英国,“共同海损分摊” 4、火灾保险——英国巴篷【现代保险之父(父+巴=爸)】 5、人寿保险——哈雷编制第一张生命表,计算死亡率

第三章

一、保险合同的特征:

1)保障合同

2)有条件的双务合同:投保人交钱才能有保障,保险人承诺责任才能收钱 3)最大诚信合同:双方诚实、信用

4)有偿合同:投保人付费得保障、保险人承担责任得保费 5)射幸合同:不必然履行(没射中真幸运) 6)附合合同:事先拟定,格式条款 二、保险合同的种类: 分类 1 2 3 4 5 6 按照性质分类 按照是否规定价值分类 按照保险责任分类 按照实际价值分类 按照承保险方式分类 按照保险标的分类 补偿性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 (货物运输、字画、古玩等) 单一风险保险合同 足额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 人寿保险合同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 三、保险合同的主体和客体:

1、保险合同当事人: (1)保险人 (2)投保人 2、保险合同关系人: (1)被保险人(2)受益人 3、客体:保险利益

四、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条款及分类

1)性质:基本条款、附加条款——性基附 2)约束程度:法定条款、任意条款——约法任 五、保险合同的订立:

(1)要约:投保人填写投保单 (2)承诺:保险人同意承保 六、保险合同的形式和构成: 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 1、保险单:正式书面凭证 2、暂保单:有效期30天

3、保险凭证

4、其他书面形式:保险协议、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 保险合同构成: 1、投保单

2、批单:背书,批单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先批。 3、保险凭证

我国的货物运输保险、团体人寿保险和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大量使用保险凭证。 七、保险合同的效力:

险种 给付性保险合同 不定值保险合同 综合风险保险合同 不足额保险合同 再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 一切风险保险合同 超额保险合同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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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有始有终 人身保险:有始无终 货物保险:无始有终 八、投保人义务履行: 1、如实告知的义务 ; 2、交纳保费的义务 ; 3、防灾防损的义务 ; 4、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

5、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义务; 6、损失施救的义务 ; 7、提供单证的义务; 8、协助追偿的义务 ;

九、保险人义务的履行: 1、承担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2、说明合同的义务; 3、及时签单的义务;

4、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保密的义务。

十、保险合同的终止:

(1)自然终止(保险期限满终止) (2)保险人履行完义务终止 (3)合同主体行使终止权

(4)保险标的全部灭失(非保险事故发生,保险标的灭亡) (5)合同解除【依法解除】【约定解除(约定事由出现)、协商解除(双方协商)、法定解除(法律规定情形出现时)、裁决解除(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裁决)】 十一、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原则:

1、文义解释原则——文字含义结合上下文解释;

2、意图解释原则——条款不清晰时,按订约意图解释; 3、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原则;

4、批注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先批的解释原则 (批注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先批、书写优于打印、加贴批注优于正文批注)

5、补充解释原则——当约定内容有遗漏或不完整时 十二、保险合同解释的效力:

1、有权解释——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

2、无权解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专家学者等

有权解释:

1、立法解释——人大常委会

2、司法解释——司法机关(人民法院)

3、行政解释——中国保监会,是中国保险业的最高行政主管机构 4、仲裁解释——仲裁机构 十三、保险合同争议处理方式: 1、协商 2、仲裁

3、诉讼:解决争议最激烈的方式

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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