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保财险“营销之星”荣誉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下载本文

(二)钻石“营销之星”上一年度实收保费出现负增长,或其赔付率高于标准的,荣誉称号资格将降为与其保费规模和赔付率相对应的级别。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营销之星”荣誉称号资格 (一)违犯国家法律法规; (二)严重违犯公司相关制度; (三)受到客户重大有效投诉的;

(四)严重损害公司或荣誉体系声誉,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 (四)破坏工作秩序,妨碍公司或荣誉体系正常运营; (五)不继续在各级分支机构所辖个代营销团队从事营销展业活动。

第十一条 为鼓励营销队伍的发展,对于同业加盟的营销精英,荣誉体系应开辟绿色通道,综合考虑该类营销员在同业的工作年限、上一年度实收保费等因素,由地市分公司按照既定规则,合理确荣誉称号的定级。

第三章 组织架构

第十二条 各级个人代理营销业务部门主要负责“营销之星”荣誉称号的日常管理和服务职能,审核资格,组织活动,落实权益。

第十三条 总公司个人代理营销业务部相关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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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整体管理和服务系统荣誉称号的各项具体工作,监督省级、地市级分部组织实施情况;

(二)审批钻石营销之星资格;

(三)制定年度《钻石“营销之星”荣誉激励机制实施方案》,落实钻石级的各项专享权益。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分公司人代理营销业务部门相关职责 (一)整体管理和服务辖区内“营销之星”荣誉称号管理与服务的各项具体工作,监督下辖各地市级分公司有关组织实施情况;

(二)审批五星、白金营销之星资格;

(三)制定年度《“营销之星”荣誉激励机制实施方案》,落实五星、白金营销之星的专享权益;

第十五条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杭州、广州市分公司人代理营销业务部门相关职责

(一)整体管理和具体服务辖区内荣誉体系分部各项具体工作;

(二)审批三星、四星、五星、白金营销之星的资格; (三)制定年度《“营销之星”荣誉激励机制实施方案》,直接服务白金(含)以下各级“营销之星”,落实各级“营销之星”的各项基本权益和专享权益;

第十六条 地市级分公司分公司人代理营销业务部门相关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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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体组织开展辖区内荣誉体系分部各项具体工作; (二)审批三星、四星营销之星的资格;

(三)制定年度《“营销之星”荣誉激励机制实施方案》,落实各级级的基本权益,落实三星和四星“营销之星”的各项专享权益。

第四章 各级“营销之星”权益

第十七条 各级“营销之星”的权益分为基本权益和专享权益。三星级别享有的全部权益均为基本权益,从四星级起,除享有基本权益以外,还享有相应的专享权益。【具体可参见附表:《 “营销之星”荣誉称号权益表》】

第十八条 各级权益

(一)三星“营销之星”权益(基本权益):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市级分公司应落实必选权益,并从以下可选权益合理选择,作为本辖“营销之星”的基本权益。

A. 必选权益:

1.社会保险——按照级自愿办理的原则,荣誉体系可协助级办理各类社会保险。

2.意外伤害保险——荣誉体系每年为级办理意外险。 3.“营销之星”专员服务——服务专员设置在地市级分公司个人代理营销业务部门,荣誉体系服务专员对级进行业务环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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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和帮助,协助级更加便捷地完成出单、承保、理赔相关内部流程。

4. 年度体检;

5. 网络培训账号——为级提供网络培训平台学习普通账号,享有专享课程(课程方面由总公司统一构建)。

B.可选权益:

1. 商业健康保险——根据自愿的原则,为营销之星办理健康保险。

2. 商业养老保险——根据自愿的原则,为营销之星办理养老保险。

3.出单专员服务——出单中心设置出单服务专员,为级提供出单绿色通道;

4. 年度荣誉体系奖励性培训(省级或地市级分公司组织举办);

5. 分公司班子成员举办的年度答谢宴会;

6. 根据地市级分公司年度《“营销之星”荣誉激励机制实施方案》,有针对性的制定其他各项奖励。

(二)四星“营销之星”专享权益: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市级分公司荣誉体系分部应落实必选权益,作为本地区四星级的专享权益。

1. VIP客户权益——五星级级可以申报一定数量的个人客户,注册为当地分公司VIP客户,享受VIP客户待遇。数量由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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