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法 —7月法条专题阶段 - 图文 下载本文

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破产法司法解释2)第14条 债务人对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清偿时担保财产的价值低于债权额的除外。 第15条 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2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第16条 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的以下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2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的; (二)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 (三)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 隐匿、转移财产的; 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权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2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二)虚构债务或者【例题】甲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遂于2014年3月申请破产,且法院已受

理。经查,在此前半年内,甲公司针对若干债务进行了个别清偿。关于管理人的撤销权,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4-3-74)

A.甲公司清偿对乙银行所负的且以自有房产设定抵押担保的贷款债务的,管理人可以主张撤销 B.甲公司清偿对丙公司所负的且经法院判决所确定的货款债务的,管理人可以主张撤销 C.甲公司清偿对丁公司所负的为维系基本生产所需的水电费债务的,管理人不得主张撤销 D.甲公司清偿对戊所负的劳动报酬债务的,管理人不得主张撤销

专题5.取回权

【点1】一般取回权

第38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破产法司法解释2)第2条 下列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一)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二)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买受人是债务人企业) (三)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四)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点2】一般取回权的行使时间

权利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8条的规定行使取回权,应当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或者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向管理人提出。权利人在上述期限后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的,应当承担延迟行使取回权增加的相关费用。(司法解释2第26条)。

【点3】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一方破产后的处理。 (《破产法司法解释2》)第34条 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标的物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未依法转移给买受人前,一方当事人破产的,该买卖合同属于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有权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8条的规定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合同。 【情形1】出卖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应当按照原买卖合同的约定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 出卖人破产时 买受人未依约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完毕其他义务,或者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给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管理人依法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75%以上或者第三

【情形2】出卖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解除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并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7条的规定要求买受人向其交付买卖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以其不存在未依约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完毕其他义务,或者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买受人依法履行合同义务并依据本条第一款25

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其他不当处分情形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人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除外。 将买卖标的物交付出卖人管理人后,买受人已支付因本条第二款规定未能取回标的物,出卖人管理人依法主张买受人继续支付价款、履行完毕其他义务,以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情形1】 买受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原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买受人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的期限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买受人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出卖人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 买受人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及时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完毕其他义务,或者将标的物出卖、出出卖人依据合同法第134条等规定主张取回标买受人破产时 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买受人已支付标的物总价款75%以上或者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除外。 因本条第二款规定未能取回标的物,出卖人依法主张买受人继续支付价款、履行完毕其他义务,以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因买受人未支付价款或者未履行完毕其他义务,以及买受人管理人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导致出卖人损害产生的债务,出卖人主张作为共益债务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情形2】买受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解除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出卖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8条的规定主张取回买卖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卖人取回买卖标的物,买受人管理人主张出卖人返还已支付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明显减少给出卖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可从买受人已支付价款中优先予以抵扣后,将剩弥补出卖人标的物价值减损损失形成的债权,出卖人主张作为共益债务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价款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共益债务清偿。但是,买受人违反合同约定,出卖人管理人主张上述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给出卖人造成损害,余部分返还给买受人;对买受人已支付价款不足以 【点4】异地交易中,出卖人取回权 《破产法》第39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破产法司法解释2》第39条: 出卖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9条的规定,通过通知承运人或者实际占有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等方式,对在运途中标的物主张了取回权但未能实现,或者在货物未达管理人前已向管理人主张取回在运途中标的物,在买卖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出卖人向管理人主张取回的,管理人应予准许。

出卖人对在运途中标的物未及时行使取回权,在买卖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向管理人行使在运途中标的物取回权的,管理人不应准许。

专题6.破产债权的申报

可申报的债权要满足以下要求: 1.须为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

2.须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至于债权的到期时间,不影响申报资格。即未到期的债权可以申报债权。

3.须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请求权。因此,对债务人的罚款等财产性行政处罚,不得申报。 4.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债权、无效债权,均不得申报。 5.有担保的债权应当申报债权。 6.待定债权可以申报。

7.合同解除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申报。(第53条) 8.连带债务人申报。

第51条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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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图示]

专题7.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点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范围

破产费用 ①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②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③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①合同之债; ②无因管理之债; ③不当得利之债; 4侵权之债。 ○破产费用是破产程序本身耗费的成本。每一件破产案件中均会产生破产费用 共益债务 并非所有的破产案件都会有共益债务产生。 【点2】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

第43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15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提示】清偿顺序为: 1.随时清偿。

2.破产费用优先清偿。

3.比例清偿。当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专题8.重整程序

【点1】重整原因(见上文“专题1.破产原因”) 【点2】重整计划的通过和批准

第1步:依照债权性质分类,债权人会议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第2步:组内双重多数决;

第3步: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第4步:法院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破产程序终结。

专题9.和解程序

1.和解的申请人必须是已经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

2.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不分组,双重多数决)

专题10.破产清算程序(宣告破产后的程序)

【点1】别除权

第109条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110条 享有本法第109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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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别除权的基础权利是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2.别除权以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为标的物。

3.别除权的行使不参加集体清偿程序。别除权人是就该特定财产“个别的、排他的”接受清偿。别除权人有权就担保物单独优先受偿。所谓优先受偿,就是在全体债权人的集体清偿程序以外个别的和排他的接受清偿。

4.别除权标的物不计入破产财产,(别除权标的物属于债务人财产)。 【点2】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第一顺序 职工债权

第二顺序 社保费用、税

第三顺序 普通债权

第八章 证券法

第一节 《证券法》

【考点1】股票VS债券

1.股票是股权凭证,持有者为公司的股东。

公司债券表明的是债权债务关系,持有人为公司债权人。

2.股票的发行主体限于股份公司。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可以是有限公司,也可以是股份公司。 3.二者都是有价证券、要式证券、流通证券、融资证券、证权证券;

【考点2】证券发行

点1.证券发行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1“公开原则”要求“资料公开,信息公开”。在证券发行时,“公开原则”不能狭义地理解为“发○

行方式公开”,因为现行证券法允许私募发行。

2公平原则;公正原则。(略) ○

点2. 证券的发行方式: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

第10条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点3.股票的发行价格

1.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可平价、溢价发行,禁止折价发行)。

2.股票发行的具体价格由发行股票的公司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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