⑹提升钢丝绳及保险绳实行“日检制”,有检查记录并上报有关部门。
⑺设备定期维护检查制,设备维护单位实行日检制,矿管理单位实行旬检制。
⒉内齿轮绞车更换管辖单位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由原管辖单位通知运输部门和机电科,由运输部门牵头办理。
3.?运输管理部门要建立内齿轮绞车微机化管理资料。做到型号、使用地点、使用单位、维修单位、维修负责人五明确。 4.?沿中线施工采区顺槽,采用梭车运输时,要严格按中心线施工,遇断层变坡时,应尽量限制巷道坡度,为提高运输效率创造条件。
使用梭车运输时必须做到:
⑴执行内齿轮绞车管理的有关管理规定。 ⑵储绳车上必须使用保险绳。
⑶矿车的一端连在储绳车上,另一端连在滑头或使用虎形卡固定。
⑷自制或改制的绞车、储绳车、紧绳器、回头轮必须经机电副总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⑸钢丝绳插接长度不小于绳径的1000倍,钢丝绳安全倍数不小于静负荷重的6.5倍。
⑹提升中心线与轨道中心线偏差不大于100mm。 ⑺绞车的过卷距离不小于4m 。 ⑻严禁将付绳设在人行道一侧。 第22条 安装
⒈内齿轮绞车必须安装在临时车房或永久车房内。绞车房严禁设在下车场(或下变坡点处),绞车(或设施)与周壁的有效间距不少于0.3m,巷道的有效高度不低于1.8m,并满足绞车安装、电器设备摆放、方便维修和便于操作的要求,巷道支护和通风要良好。绞车安装在轨道中心线位置时,提升中心线与轨道中心线误差不得大于50mm。其过卷距离不小于3m;内齿轮绞车在轨道一侧安装时,?其外缘距轨道外侧距离不得小于0.5m,并要在设计和规程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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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绞车安装必须符合《企业标准》规定。
使用两个月以上时必须打砼基础或采用地锚方式固定(见附图),但采用地锚时不能超过9个月。使用两个月以下时允许采用地锚或打四压两戗。打四压两戗时其木柱直径不少于0.18m,点柱必须打在顶板上,当坡度大于15°时还要设生根。用锚杆固定时,只能在岩石底板中采用,锚杆直径不小于φ20mm,全螺纹锚杆长度不小于2m,锚深不小于1.6m,锚固长度不小于0.7m,锚固力不小于130KN/根。
⒉轨道提升用的内齿轮绞车,严禁使用金属支柱固定。 3.内齿轮绞车的提升负荷、钢丝绳的选择,必须经过验算,写入作业规程,并按规定执行。
4.?钢丝绳在滚筒上的固定必须可靠。钢丝绳长度不得超过绞车最大容绳量,滚筒边缘的高度高出最外一层钢丝绳20mm。滚筒上的母子绳不小于3圈,绳头固定可靠。严禁采用加高滚筒边缘的做法增加容绳量。
5.钢丝绳的选用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 第23条 操作
⒈内齿轮绞车司机、信号工、把钩工要持证上岗,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每班开车前要对绞车的稳固情况和制动装置、信号等部件进行认真检查。
⒉提升过程中发现提升钢丝绳、连接装置、绞车等出现异常应立即停车处理。
3.严禁放飞车,严禁在有余绳时开车,严禁排绳乱时开车,严禁信号不通时开车,严禁绞车不完好时开车,严禁绞车固定不合格时开车。 第24条 维修
内齿轮绞车的维修,执行谁使用谁维修的原则,凡是为多工区服务的内齿轮绞车,必须明确维修单位和人员,否则不能运行。 第25条 使用
⒈任何情况下都不准把斜坡作为停(存)车场。
⒉上山掘进时采用“倒拉牛”提升方式,其它情况下禁止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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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拉牛”方式提升。
⒊倒拉牛提升方式、多段提升和上方车辆发生跑车对下方绞车司机有安全威胁时,司机位置要有安全躲避峒室,硐室的规格要不小于1.8×2×1.5m(高×宽×深)?,并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要满足绞车、电器及人员躲避的需要。绞车以上12~20m内要进行安全保护,防护采用沿提升方向在巷道一侧打四根迎山工字钢柱或直径不小于160mm的木柱,其间距不小于1m,必须有柱窝,柱窝深度不小于0.1m。
⒋尽量避免使用一部绞车拐弯提升,确需拐弯提升时,需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掘进副总工程师批准,并要求弯道内侧不得兼做人行道,且在巷道装设立滑轮,钢丝绳不得磨棚腿或巷道。 ⒌一部绞车利用导向轮导向次数不得多于两次。采用导向轮时,其过卷距离不少于3m(扒装机下安装导向轮除外)。 6.?内齿轮绞车的控制必须采用具有正反转控制功能的可逆开关及三联按钮,按钮应固定在司机座位前方的固定架上,确保操作方便。
7.严禁使用一部绞车双向提升。
8.摘挂钩的上部平车场的坡度应不大于7‰。 9.坡度大于7‰的平巷,禁止使用机车或人力推车。 10.采区中间巷使用内齿轮绞车运输时必须执行下列规定: ⑴行车时,禁止行人,并由把勾工(绞车司机)负责。 ⑵在满足钢丝绳安全系数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提升车数,但都必须使用保险绳和斜巷连接装置。
⑶提升区段内,严禁摘掉滑头和连接装置装卸车或推车。 ⑷由于地质条件变化造成临时车场坡度大于7‰时,可采取抬高轨道的措施加以解决,但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 ⑸打点信号应放在信号室内。
11.上、下山禁止用空滑头拖拉钢轨,上山掘进禁止采用自拉自的方式上移内齿轮绞车和扒装机。 12.内齿轮绞车对拉运输必须做到:
⑴对拉运输尽量在直线巷道中采用,条件困难时执行本条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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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款。
⑵对拉距离不得超过绞车容绳量。
⑶对拉运输必须使用同型号的绞车和钢丝绳。
⑷运行区段内必须装设地(天)滚,其装设数量和位置以不磨绳为准。
(5)现场必须悬挂有对拉运输专用的正规操作程序,特别要对信号如何发送,两司机如何配合等作出明确规定。 (6)必须使用对拉显示信号。
(7)司机必须熟悉对拉区段内轨道线路情况,严格按正规操作程序操作。
(8)在提升过程中,提升区段内严禁行人或作业。 ⑼提升重车的绞车使用保险绳。 第26条 内齿轮绞车导向轮
⒈导向轮的强度要满足提升安全要求,按公司标准设计进行加工制作或委托机厂加工。严禁使用非标准导向轮。
⒉导向轮的固定方式必须符合有关规定。也可采用长度不小于1.6m的11号矿用工字钢,?横放在轨道下面,在工字钢的两端各打两根直径不小于锚杆直径不小于φ18mm的锚杆,长度不小于1.8m,锚深不小于1.5m,锚固长度不小于0.6m,?并用厚度不小于12mm的压板固定牢固,将导向轮固定在工字钢上。严禁将导向轮固定在扒装机上。
3.固定导向轮的钢丝绳或连接件的强度应大于提升绳的强度,绳端可采用茬接或4个卡子,双股固定。
第四章 平巷运输
第27条 轨道运输平巷的净断面、人行道宽度和安全间隙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不符合规定的要制定规划限期整改。 主要运输大巷,水沟盖板要齐全、稳固,?管线、电缆按标准敷设,人行道上禁止堆放物料,无浮矸杂物。
运输大巷中的转辙机必须安装在壁龛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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