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定安全警戒区、明确安全警戒人员。
(3) 认真编制爆破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做好作业技术交底工作。 (4) 从事爆破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安全技术培训,持证上岗。 (5) 爆破材料必须符合标准和工地使用条件,每批爆破材料使用前必须进行有关性能、工艺参数的试验。
(6) 严禁边打眼、边装药、边放炮及挤压装有雷管的起爆药。 (7) 火工器材的采购、运输、仓储、保存及炸药仓库至施工作业面均由各施工单位负责。采用的爆破器材和爆破技术需经当地有关民爆器材管理机构批准。
(8) 严格火工器材的安全管理使用、保管、加工、回收、运输等各环节的安全工作,凡有火工器材的场所严禁烟火。
(9) 在同一地点,露天浅孔爆破不得与深孔、硐室大爆破同时进行。 (10) 装药前,非爆破作业人员和机械设备均应撤离至指定安全地点或采取防护措施,撤离前不得将爆破器材运到工作面。
(11) 在无照明的夜间、中大雨、浓雾天、雷电和五级以上大风(含五级)等恶劣天气,均不得进行露天爆破作业。
(12) 点炮人员事先必须选定安全隐蔽地点,当爆破地点没有安全可靠的撤离条件时,严禁使用火药起爆(按规定要求点炮)。
(13) 地下井挖洞内空气含沼气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时,禁止进行爆破作业。
(14) 防止因爆破引起的工程质量事故,以及加剧不良地质地段岩体的恶化。
(15) 采用火花起爆、电力起爆、导爆索起爆、导爆管起爆及处理瞎炮时应遵守《民爆器材与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6.3 爆破作业审批程序、信号、安全警戒 (1) 爆破作业的审批程序
爆破作业的准备、实施应在取得管理部门的《爆破施工作业申请书》批准文件后进行。
(a) 各类爆破作业实施必须编制爆破设计书(附表1),经本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批准后,由监理单位和建设管理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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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爆破设计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否则不得进行爆破作业。 (c) 在每次进行爆破作业24小时前,必须填制爆破作业申请表(附表2),并在核定的时间内实施。
(d)“爆破作业申请表”应由施工单位质量安全部提交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会同建设管理处审核签发,保留存根备案。
(2) 爆破作业的信号
(a) 视觉信号:各作业点在进行爆破作业前应树立起红旗标志,以提示人们注意爆破的方位,有效地选择避炮地点,作业完毕后收回。
(b) 音响信号:采用警报器、广播等音响工具所发生的信号。 (3) 爆破作业的安全警戒
(a) 施工单位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布臵严密的安全警戒。安全警戒一般分为二道设臵,离爆破中心点半径300?500m范围为第一道警戒区,在装药点50m范围内设臵第二道警戒区。第一道警戒区由责任心较强的作业人员担任,第二道警戒区的警戒任务由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监督员等担任,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该警戒区。
(b) 担负安全警戒任务的人员应有口哨、佩戴胸卡或持红旗,警戒过程中,必须坚守岗位,严格履行职责。
(c) 在预告信号发生后,各安全警戒点应将警戒范围的人员、车辆迅速组织撤离。所有无关人员应听从安全警戒人员的指挥,迅速撤离,不得无故拖延,影响爆破作业,否则由此而发生的意外事故,自负责任。
(4) 标识与警示
施工区域和现场,应设臵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标牌、标语及宣传栏(橱窗);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上下层交叉立体施工时,应当设臵沟井坎穴覆盖物和施工标识。夜间施工要保证作业场所和相关通道有足够的照明。施工现场相关部位的安全警示标识必须醒目,临边、孔洞、人员进出口等部位安全防护设施必须完善。施工现场出入口处应建立值班检查室,有专人负责,禁止闲杂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7.桥涵工程
(一)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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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桥、大跨、深水、结构复杂的大型桥梁施工,应对施工安全做专项调查研究,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单项工程(包括辅助结构、临时工程)开工前,应根据本规程制定的安全操作细则,向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桥涵施工前,应对施工现场、机具设备及安全防护设施等,进行全面检查,确认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施工。
3、桥涵施工,采用多层作业或桥下通车、行人等立体施工时,应布设安全网。
4、高处露天作业、缆索吊装及大型构件起重吊装时,应根据作业高度和现场风力大小、对作业的影响程度,制定适于施工的风力标准。遇有六级(含六级)以上大风时,上述施工应停止作业。
(二)基础工程
1、明挖基础
(1)开挖基坑时,如对邻近建(构)筑物或临时设施有影响时,应采用安全防护;
(2)挖掘机等机械在坑顶进行挖基出土作业时,机身距坑边的安全距离应视基坑深度、坡度土质情况而定。一般应不小于1.0m,堆放材料及机应不小于0.8m;
(3)用桅杆吊斗或皮带运输机出土时,应检查吊斗绳索、挂钩、机具等是否完好牢固。吊斗升降时,坑内作业人员应射离吊斗升降移动范围以外。吊斗不使用时,应及时摘下,不得悬挂;
(4)在水中挖基,应备有便于出入基坑的爬梯等安全设施;
(5)开挖中,当坑沿顶面裂缝、坑壁松塌或有涌水、涌砂影响基坑边坡稳定时,应立即加固防护;
(6)基坑需机械抽排水开挖时,许配备足够的抽排水设备,抽水机及管路等安放牢靠;
(7)小型桥涵施工,如不能保证车辆通行时,应事先修好便道或便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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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并在修建桥涵的公路两端设臵“禁止通行”的标志;
(8)寒冷地区采取冻结法开挖基坑时,应根据地质水文气温等情况,分层冻结,逐层开挖。
(9)基坑开挖需要爆破,应按国家现行的《爆破安全规程》(GB6722-86)办理。 2、筑捣、围堰
(1)挖基工程所设臵的各种围堰和基坑支撑,基结构必须坚固牢靠。基础施工中,挖土吊运、浇筑混凝土等作业,严禁碰撞支撑,并不得在支撑上放臵重物。施工中发现围堰、支撑有松动、变形等情况时,应及时加固,危及作业人员时应及时撤出;
(2)基坑较深时,四周应悬挂人员上下扶梯;
(3)基坑支撑拆除时,应在施工负责人的指导下进行。拆除支撑应与基坑回填相互配合进行。有引起坑壁坍塌危险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4)在围堰内作业,遇有洪水或流冰,应立即撤出作业人员。 3、钻孔灌注桩
(1)钻孔机械就位后,应对钻机及配套设备进行全面检查。钻机安设必需平稳、牢固;钻架应加设斜或缆风绳;
(2)冲击钻孔,选用的钻锥、卷杨机和钢丝绳等,应配臵适当,钢丝绳与钻锥用绳卡固接时,绳卡数量应与钢丝绳直径相匹配。冲击过程中,钢丝绳的松弛度应掌握适宜。
(3)正反循环钻机及潜水机使用的电缆线要定期检查,接头必需绑扎牢固,确保不透水、不漏电;对经常处于水、泥浆浸泡处应架空搭设。挪移钻机时,不得挤压电缆线及风水管路。
(4)潜水钻机钻孔时,一般在完成一根钻孔桩时要检查一次电机的封闭状况。钻进速度应根据地质变化加以控制,以保证安全运转。
(5)采用冲抓或冲击钻孔钻提到接近护筒底缘时,应减速、平稳提升,不得碰撞护筒和挂钩底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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