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个人简历;
(四)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或从业药师或药师或驻店药师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原件、复印件;
(五)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质量管理员有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83条规定情形的说明文件;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七)拟设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局图及周边卫生环境情况企业设置位置说明(县以上还是县以下乡镇村);
(八)拟配备的设备、仓储设施一览表;
(九)拟办零售连锁企业的,提供各药店基本情况表(内容包括:药店名称、经营地址、经营范围、从业人数、经营场所面积)
(十)拟办零售连锁企业的,提供各药店人员情况表(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何年从何学校毕业、现任职务、技术职称、从事药品经营工作年限)
(十一)零售连锁企业申办加盟店的,提交加盟协议。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统一使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报申办人所在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申办材料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发给《开办药品零售企业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一),
并告知申办人向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允许申办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开办药品零售企业补正材料通知书》(附件二),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办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发给申办人《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受理通知书》(附件三),该受理通知书中注明的日期为受理日期。
第六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人填写《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申请材料审查单》(附件四)。同时,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同意筹建的,签发《同意筹建药品零售企业决定书》(附件五),书面通知申办人;不同意筹建的,签发《不同意筹建药品零售企业决定书》(附件六),说明理由,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拟办企业在筹建过程中变更企业名称、办公地址和仓库地址的,必须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上述内容重新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给予办理变更手续。
第七条 现场检查验收
申办人取得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并完成筹建工作之后,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验收申请;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查表(附件七);
(三)企业自查报告(以文字形式叙述企业的基本情况及对照《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自检情况)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企业组织机构框图;
(六)企业人员名册(附表1)及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复印件;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及质量管理人员的任命文件;
(八)企业负责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情况表(附表2,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
(九)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及质量管理员原单位出具的辞职或不在原单位工作的证明文件;
(十)企业验收人员情况表(附表3);
(十一)企业经营设施、设备情况表(附表4); (十二)企业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十三)经营场所功能布局平面图(标明详细地址、部门名称、面积);
(十四)仓库平面布局图(标明详细地址、仓库名称、总面积、待验品库区、合格品库区、不合格品库区、退货库区、配送区及其面积、验收养护室及其面积、设施设备名称、位置);
(十五)营业场所、仓库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统一使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报申办人所在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上述材料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由审查人填写《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申请材料审查单》(附件八)
第八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申办人填报的完整的验收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组织验收,并填写《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评定表》(附件九),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验收不合格的,下发《开办药品零售企业不予发证决定书》(附件十),并通知申办人,同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九条 审核发证
(一)对验收合格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10天。
(二)公示期内,如果未出现能够证实该企业在《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与审批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数据或采取其它手段骗取《药品经营许可证》等问题的投诉、举报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公示期满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三)公示期间如出现群众举报等反映该企业申办、验收、发证过程中有违法、违规等行为,将暂停办理发证事宜,待调查核实后再行处理。调查期间不计入审批期限内。
(四)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经营企业有关信息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