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等六个管理制度的通知 下载本文

(一)加油加气站应制定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考核管理制度,安全检查管理制度,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作业场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隐患整改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管理制度,防静电、防雷安全管理制度,值班和交接班安全管理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加油加气站应制定加油加气操作规程、计量操作规程、卸油(气)操作规程。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第九条 加油加气站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法人授权委托人)对本站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并落实本站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十条 加油加气站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站所从事的加油加气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考核合格。

第十一条 加油加气站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负责检查督促本站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

第十二条 加油加气站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有关专业技能培训及企业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准进行操作。

第四章 站内建筑物的管理

第十三条 加油加气站内宿舍应符合下列要求 :

(一)宿舍的门窗不得朝向站内油罐区和加油(气)机;

(二)严禁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留宿;

(三)宿舍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电炉;

(四)站内宿舍应指定一名负责人按照本站宿舍安全管理规定监督、检查、管理。

第十四条 加油加气站的营业场所禁止用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生明火取暖和生活使用。

第五章 站内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加油加气站罩棚高度不得低于4.5m, 罩棚边缘与加油机或加气机的平面距离不宜小于2m.

第十六条 加油机或加气机与站房的距离不得小于5m 。

第十七条 埋地油罐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 50m;液化石油气罐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100m。

第十八条 油罐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级站为30m,二级站为25m,三级站为18m。

地上液化石油气罐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级站为45m,二级站为38m,三级站为33m。

地下液化石油气罐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级站为30m,二级站为25m,三级站为18m。

若采用油气双回收系统时,按照《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定》相关规定适当减少。

第十九条 加油加气站的380/220V供配电系统宜采用 TN-S系统,供电系统的电缆金属外皮或电缆金属保护管两端均应接地,供配电系统的电源应安装与设备耐压水平相适应的过电压(电涌)保护器。

第二十条 架空通信线和电力线不得跨越加油加气站,并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定》(GB50156)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设置在罩棚下的照明灯应选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44级的节能型照明灯具。

第二十二条 加油加气站内可设置小型内燃发电机组 , 内燃机的排烟管口应安装阻火器。

第二十三条 空调主机和室外机应安装在非爆炸危险区域内。

第二十四条 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

第二十五条 加油加气站内不应建地下和半地下室。

第二十六条 燃煤锅炉房、燃煤厨房与站房合建时,应单独设对外出入口,与站房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墙。

第二十七条 加油站、液化石油气加气站,不应采用暗沟排水。

第六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加油加气站要建立义务消防队伍,每月开展一次消防知识学习,每季度进行一次消防演练,要做到“三知,三会”, 即知易发生火灾的部位,知事故应急预案,知灭火方法,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

第二十九条 加油加气站的灭火器材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每2台加气机应设置不少于1只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或2只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加气机不足2台按2台计算 ;

(二)每2台加油机应设置不少于2只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或1只4kg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和1只6L泡沫灭火器;加油机不足2台按2台计算;

(三) 地上储罐应设35 kg推车式干粉灭火器2个。地下储罐应设35kg推车式干粉灭火器1个。

当两种介质储罐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应分别设置;

(四)泵、压缩机操作问(棚)应按建筑面积每50㎡设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1只,总数不应少于2只;

(五)一、二级加油站应备灭火毯5块、沙子2m3, 三级加油站应备灭火毯2块、沙子2m3 ,加油加气合建站按同级别的加油站配置灭火毯和沙子;

(六)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加油和液化石油气加气合建站应设消防给水系统;

第三十条 消防器材应设专人管理,定时检查,定点摆放,定期更换,保证完好有效。

第七章 现场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加油加气站应在醒目的位置设置安全警示语、警示牌。

警示语内容包括:

(一)站内严禁烟火;

(二)站内严禁检修车辆、敲击铁器等易产生火花的作业

(三)机动车辆加油(气)时必须熄火 ;

(四)不准在加油(气)现场使用手机。

第三十二条 加油加气站每班应有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业现场安全情况、设备设施运行情况。

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立即报告站长,加油加气站能解决的,应立即整改;加油加气站暂时无法解决的,要书面向主管上级报告,同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第三十三条 加油加气站的从业人员必须穿戴防静电服装。

第三十四条 加油(气)作业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