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的储备;
(七)经费保障。
气体经营单位每年应当定期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十一条 气体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应当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和报警,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气体经营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气体经营单位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三十二条 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需要抢救的,造成事故发生的单位应当及时将受伤人员送到医疗机构,并垫付医疗费用。
第三十三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事故调查处理办法,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瓶装工业气体经营单位:使用气瓶作为包装物,从事工业气体产品专营、兼营、零售、批发的经营单位。
瓶装工业气体:《瓶装压缩气体分类》(GB16163)中的瓶装压缩气体。
瓶装压缩气体:用气瓶充装的永久气体、液化气体和溶解气体的统称。
永久气体:临界温度小于一10℃的气体。
液化气体:临界温度大于—10℃的气体,是高压液化气体和低压液化气体的统称。
高压液化气体:临界温度大于或等于一10℃且小于或等于70℃的气体。
低压液化气体:临界温度大于70℃的气体。
溶解气体:在压力下溶解于气瓶内溶剂中的气体。
剧毒气体: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等八部局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为准。
湖南省汽车加油加气站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汽车加油加气站(以下简称加油加气站)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性加油加气站的安全管理。非经营性加油加气站的安全管理,参照本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经营条件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经营性加油加气站,必须依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期满前三个月,加油加气站应委托有资质的评价机构进行重新评价。未按期换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
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加油(气)站(以下简称新改扩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按下列办法执行。
{Ky:PAGE} (一)凡新改扩建设项目,从可行性研究至竣工验收、投入生产和使用,都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要求进行建设与管理,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二)建设单位应对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项目可行性研究应对加油(气)站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及安全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并编制安全专篇,并委托安全评价中介机构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安全性和可操作性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安全生产对策的具体方案,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书。
(三)设计单位应严格依据可行性研究和安全预评价报告书的要求进行安全设施设计,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安全设施设计应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中石化、中石油或中石化、中石油控股的加油(气)站安全设施设计应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审查同意后,报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加油站应报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审查同意后,报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四)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应严格依据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确保安全设施设计方案的有效实施。
(五)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设施单项验收申请。中石化、中石油或中石化、中石油控股的加油(气)站竣工后,应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验收,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参与验收工作;其他加油站应向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验收,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参与验收工作。
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的总体验收。
(六)加油(气)站需进行改扩建的,应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同时提交改扩建安全设施设计图纸。中石化、中石油或中石化、中石油控股的加油(气)站的设计图纸需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并报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加油站的设计图纸需报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并报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安全设施设计图纸经审查同意后,改扩建建设项目方可开工建设。
(七)安全评价机构在进行验收评价时,应认真核查建设项目是否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将核查情况在验收评价里详细说明。
第五条 加油加气站建设项目,必须经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验收。加油加气站的避雷装置应每半年检测一次。
第六条 加油加气站必须与外界有明显的隔离设施和明确的出口、入口。
第七条 加油加气站应建立健全各级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并认真落实。
第八条 加油加气站应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