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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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速率计算

A.1 某排气筒高度处于表列两高度之间,用内插法计算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按下式计算:

式中:

Q——某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Qa——对应于排气筒ha的表列排放速率限值,kg/h; Qa+1——对应于排气筒ha+1的表列排放速率限值,kg/h; h——某排气筒的几何高度,m;

ha——比某排气筒低的表列高度中的最大值,m; ha+1——比某排气筒高的表列高度中的最小值,m。

A.2 某排气筒高度高于本标准表列排气筒高度的最高值或低于本标准表列排气筒高度的最低值时,用外推法计算其排放速率限值。按式(A.2)计算:

式中:

Q——某排气筒排放速率限值,kg/h;

Qb——表列排气筒最高或最低高度对应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h——某排气筒的几何高度,m;

hb——表列排气筒的最高或最低高度,m。

Q=Qb·(h/hb)2 ··········································· (A.2)

Q=Qa+(Qa+1-Qa)(h-ha)/(ha+1-ha) ································· (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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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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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资料性附录) 污染控制的记录要求

B.1 粉尘污染控制的记录要求

B.1.1 除尘器,应每日记录除尘器的进出口粉尘浓度、废气流量,风机的电流、风量。

B.1.2 检修和维护,应记录布袋或电极等耗材的更换情况,设施检修、停运等非正常情况,以及除尘器维护情况等。 B.2 VOC污染控制的记录要求

B.2.1 所有含VOCs的物料需建立完整的购买、使用记录,记录中必须包含物料的名称、VOCs、含量、物料进出量、计量单位、作业时间以及记录人等。 B.2.2 含有VOCs物料使用的统计年报应该包括上年库存、本年度购入总量、本年度销售产品总量、本年度库存总量、产品和物料的VOCs含量、VOCs排放量(随废溶剂、废弃物、废水或其他方式输出生产工艺的量)、污染控制设备处理效率、排放监测等数据。 B.2.3 记录含VOCs的物料的存储方式、存储场所。

B.2.4 针对末端控制设施的操作参数,应该每日记录进出口风量、进出口温度,除此之外,还应该保留以下记录:

(1)洗涤吸收装置,还应该记录各洗涤槽洗涤循环水量、pH值、排放总量等。 (2)冷凝装置,应每月记录冷凝液量,冷凝排气出口温度等。

(3)吸附装置,应记录吸附剂种类、更换再生周期、更换量,并每日记录操作温度等。 (4)热力燃烧装置,应该记录燃烧温度曲线、烟气停留时间。

(5)催化氧化装置,应该记录催化剂种类、催化剂更换日期、操作温度曲线。 (6)其他污染控制设备,应记录保养维护事项,并每日记录主要操作参数。 B.3 其他污染控制的记录要求

B.3.1 其他污染控制设备,应记录保养维护事项,并每日记录主要操作参数。 B.3.2 记录应至少保存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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