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下载本文

DB11/** -201*

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g/m3 I时段 II时段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硫化氢 硫酸雾 磷酸雾a 硝酸雾a 氯化氢 氨 二硫化碳 氮氧化物 二氧化硫 一氧化碳 环氧乙烷a 1,3-丁二烯 1,2-二氯乙烷 丙烯腈 苯 氯乙烯 硝基苯类 丙烯醛 甲醛 乙醛 酚类 苯胺类 氯甲烷 甲苯 二甲苯 氯苯类 甲醇 三甲胺 甲硫醇 甲硫醚 二甲二硫醚 5.0 5.0 5.0 30 30 30 30 200 200 200 5.0 5.0 5.0 5.0 8.0 10 16 16 20 20 20 20 20 25 40 40 80 5.0 5.0 5.0 10 10 10 10 100 100 200 5.0 1.0 1.0 0.5 1.0 5.0 10 16 5.0 20 20 20 20 5.0 10 20 50 5.0 1.0 5.0 5.0 与排气筒高度对应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kg/h 15m 0.036 0.18 0.43 1.5 0.036 0.72 0.15 0.47 1.6 11 0.15 0.14 0.51 0.18 0.36 0.55 0.036 0.36 0.18 0.036 0.073 0.36 4.4 0.73 0.73 0.36 3.6 0.29 0.025 0.25 0.22 20m 0.060 0.30 0.72 2.4 0.060 1.2 0.24 0.77 2.6 18 0.24 0.24 0.86 0.30 0.61 0.92 0.061 0.61 0.31 0.061 0.12 0.61 7.3 1.2 1.2 0.61 6.1 0.48 0.042 0.42 0.36 30m 0.20 1.0 2.4 8.2 0.20 4.1 0.82 2.6 8.8 62 0.82 0.82 2.9 1.0 2.1 3.1 0.21 2.1 1.0 0.21 0.41 2.1 25 4.1 4.1 2.1 21 1.6 0.14 1.43 1.2 40m 0.36 1.8 4.3 14 0.36 7.1 1.4 4.6 15 110 1.4 1.4 5.0 1.8 3.5 5.3 0.35 3.5 1.8 0.35 0.71 3.5 43 7.1 7.1 3.5 35 2.8 0.25 2.5 2.1 50m 0.55 2.7 6.6 22 0.55 11 2.2 7.0 23 160 2.2 2.2 7.6 2.7 5.4 8.1 0.54 5.4 2.7 0.54 1.1 5.4 65 11 11 5.4 54 4.4 0.38 3.8 3.3 单位周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mg/m3 0.010 0.050 0.12 0.40 0.010 0.20 0.040 0.12b 0.40b 3.0 0.040 0.040 0.14 0.050 0.10 0.15 0.010 0.10 0.050 0.010 0.020 0.10 1.2 0.20 0.20 0.10 0.50 0.080 0.0070 0.070 0.060 序号 污染物项目 (四)有机气态污染物 11

DB**/***-20**

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g/m3 I时段 II时段 54 55 56 57 58 59 bcd序号 污染物项目 与排气筒高度对应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kg/h 15m 3.6 2000 1.8 20m 6.0 4000 3 30m 20 10000 10 40m 36 20000 18 50m 55 40000 27 单位周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mg/m3 1.0 20 1.0 X/50g 苯乙烯 臭气浓度(标准值,无量纲) 非甲烷总烃 其他A类物质d 其他B类物质e 其他C类物质f 80 20 80 80 50 50 20 50 80 注:a待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实施。 该污染物的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为监控点与参照点的浓度差值。 为最低排气筒高度25 m时的限值。 其他A类物质是指根据GBZ 2.1,工业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容许浓度TWA值(8小时时间加权平均容许值或MAC值(最高容许浓度)小于20 mg/m3的有机气态物质(表中已规定的污染物项目除外)。 e其他B类物质是指根据GBZ 2.1,工业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容许浓度TWA值(8小时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或MAC值(最高容许浓度)大于等于20 mg/m3但小于50 mg/m3的有机气态物质(表中已规定的污染物项目除外)。 f其他C类物质是指根据GBZ 2.1,工业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容许浓度TWA值(8小时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或MAC值(最高容许浓度)大于等于50 mg/m3的有机气态物质(表中已规定的污染物项目除外)。 gX代表GBZ 2.1中规定的工业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容许浓度TWA值或MAC值。 5 技术与管理规定 5.1 排气筒高度与排放速率

5.1.1 排放氯气、氰化氢、光气的排气筒不得低于25 m。其他大气污染物的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15 m;高度低于15 m,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的5倍执行。 5.1.2 企业内有排放同种污染物的多根排气筒,按合并后的一根代表性排气筒高度确定该企业应执行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限值。代表性排气筒高度按式(1)计算:

(1)

式中:

h—代表性排气筒高度,m; n—排气筒数量,n≥2;

12

DB11/** -201*

hi—第i根排气筒的实际几何高度,m。

5.1.3 排气筒高度处于表1、表2或表3所列的两个排气筒高度之间时,其执行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以内插法计算,内插法计算式见本标准附录A。排气筒高度大于50 m,以外推法计算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排气筒高度低于15 m,按外推法计算的排放速率限值的50%执行,外推法计算式见本标准附录A。

5.1.4 排气筒高度应高出周围200 m半径范围内的建筑物5 m以上;不能达到该项要求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应按表1、表2或表3所列排放速率限值的50%执行或根据6.1.3确定的排放速率限值的50%执行。

5.2 污染控制要求

5.2.1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主要生产工序应设置有效密闭排气系统,变无组织逸散为有组织排放;有条件的应设置隔离间进行密闭作业。

5.2.2 有机溶剂使用工艺的工艺设备或车间排气筒中非甲烷总烃初始排放量大于等于2.5 kg/h,应安装挥发性有机物(VOCs)控制设备净化处理后排放。

5.2.3 生产车间敞开的天窗、门窗等处不得有可见无组织排放存在。

5.2.4 粒状或粉状物料的运输和贮存应当密闭,装卸过程应当采取污染控制措施。 5.2.5 粉尘污染控制和VOCs污染控制的记录要求参见附录B。 6 监测 6.1 一般要求

6.1.1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6.1.2 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北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HJ/T 75中相关要求及其他国家和北京市的相关法律和规定执行。

6.1.3 对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或限期治理后的监测,采样期间的工况不应低于设计工况的75%。

6.1.4 实施监督性监测期间的工况应与实际运行工况相同,监测时企业应该提供工况数据材料。 6.1.5 对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4所列的方法标准。

表4 污染物监测方法

序号 1 污染物项目 颗粒物 监测分析方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2 3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方法编号 GB/T 16157 GB/T 15432 HJ/T 56 HJ/T 57 HJ 629 HJ/T 42 13

DB**/***-20** 序号 污染物项目 监测分析方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酸碱滴定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4 氯化氢 固定污染源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硝酸银容量法(暂行) 环境空气和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离子色谱法(暂行) 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5 氟化物(以 F 计) 固定污染源废气氟化氢的测定离子色谱法(暂行) 环境空气氟化物的测定滤膜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环境空气氟化物的测定石灰滤纸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固定污染源废气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金属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7 镉及其化合物 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对-偶氮苯重氮氨基偶氮苯磺酸分光光度法 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金属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大气固定污染源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大气固定污染源镍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大气固定污染源镍的测定丁二酮肟-正丁醇萃取分光光度法 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金属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环境空气和废气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暂行) 9 砷及其化合物 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金属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金属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方法编号 HJ/T 43 HJ 692 HJ 693 HJ 675 HJ/T 27 HJ 548 HJ 549 HJ/T 67 HJ 688 HJ 480 HJ 481 HJ 685 HJ 657 HJ 777 HJ/T 64.1 HJ/T 64.2 HJ/T 64.3 HJ 657 HJ 777 HJ/T 63.1 HJ/T 63.2 HJ/T 63.3 HJ 657 HJ 777 HJ 540 HJ 657 HJ 777 HJ 657 HJ 777 固定污染源废气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暂行) HJ 538 6 铅及其化合物 8 镍及其化合物 10 14

锑及其化合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