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
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清远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7.01 【实施日期】2011.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政府应急办反映。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清远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根据《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和《广东省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对各地应急管理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全面提升全市应急管 1 / 4
理工作水平,结合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清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二、考核内容 (一)应急准备。
主要包括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建设、应急预案及演练、应急值守、监测预警、应急保障、宣教培训等。 (二)应急处置。
主要包括响应速度、指挥协调、信息公开、处置效果等。 (三)善后处理。
主要包括调查评估、恢复重建、事后评估等。 (四)社会评价。
主要包括社会公众对应急管理工作的满意度、改进度评价等。 三、考核方式
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工作在清远市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应急办)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四、考核程序 (一)自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清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每年1月5日前对上年度的应急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对照《清远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指标》进行自评。总结报告、自评情况和相关材料于1月10日前报送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应急办)。 (二)测评。
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应急办)会同市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牵头单位每年1月15 2 / 4
日前根据各县(市、区)报送的自评情况,结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进行测评。测评
结果,视情况通报考核对象。 (三)考评。
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应急办)每年1月20日前组织市应急委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市应急管理专家,邀请部分市人大、市政协代表组成考评组,实地开展考评工作。其中社会评价,由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应急办)委托第三方采用问卷调查和电话随机访问两种形式进行。 (四)公示。
经过测评、考评得出的考核结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五)审定。
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应急办)每年2月10日前将各县(市、区)上年度考核情况报市应急委审定。 五、考核等次
考核工作包括考评和测评两部分。考评满分100分,具体指标、分值、评分标准详见《清远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指标》;测评满分100分。 考核得分=考评得分×90%+测评得分×10%。
考核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考核得分80分以上的,评为优秀;70分一80分的,评为良好;60分一70分的,评为一般;60分以下的,评为较差。
考核年度发生人为因素造成的特别重大突发事件1起以上或重大突发事件2起以上,不能评为优秀、良好等次。 六、有关要求
(一)考核工作必须坚持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立即给予通报,考核等次一律评为较差。 3 / 4
(二)考核情况要以适当方式予以通报。
(三)各地要高度重视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对考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送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应急办),由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应急办)汇总后上报市应急委。 附件:清远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指标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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