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在小范围内被证明行之有效的政策并不一定在大范围内能带来同样的效果,而且,长期来看,取消各种各样的优惠政策是改革深化的必然要求 渐进式的方式总是使现成的改革的措施和政策逐渐推出,和过去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在某种程度上保持了一定的连续性。而它的结果就是能够避免社会一下子陷入了一个“制度真空”,而这个“制度真空”的情况对于一个社会能不能保持持续的稳定,这是至关重要的。这是渐进式改革的特点。 在政府渐进式改革的过程中,由于中国的市场基础还比较幼弱,这决定了中国政府改革不能像国外有些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一样,在某些领域政府权力一次性完全退出市场,因为这样带来的结果是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不能有效发挥作用,而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也不再发挥作用。那么,由市场环境的恶化和政府失灵带来的一些后果,民众是不一定会有清醒认识的,但民众不会去怨恨市场,而是去怨恨政府,这就是政府的责任所在。唯一的办法就是成熟一个领域退出一个领域,在这个领域退出,但这个领域不能成为无政府社会,必须找到替代品,那就是通过自治性的行业协会或者非政府组织来进行自治,政府负责标准制定和宏观监管。
我国政府改革采取渐进式的改革较为稳妥。政府改革虽然是摸着石头过河,但总要有一个目标和“路线图”,其目标是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过程中,能有效地使政府承担起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的职能,就是要建立有限政府、责任政府和法治政府。其路线图应该是:促进经济增长——转变政府职能——培育市场和公民社会、治理腐败——提高行政效率、增强宏观监管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当然这不是一个截然分开的过程,而是一个有主有次而又互相融合的过程,需要党和政府部门通过制度改革和提高制度创新的能力来推动改革。
中国渐进式改革避免利益矛盾激化,利益转移比较隐蔽,也因此使利益再分配格局中的不公平现象不很凸显。俄罗斯、东欧国家激进式改革是对社会主义宪法制度的根本否定,是在彻底推倒原有的宪法制度的基础上引入西方资本主义的宪法制度,因而,它的方式必然是激进的,全面的,整体性的。他们在经济转型初期之所以选择“休克疗法”,其中既有历史和现实的客观因素,也有人们主观认识的原因。
(1)、对渐进改革失去信心。 (2)、严峻的经济政治形势迫使各国寻求危机应对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告诉我们,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当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要求时,就能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反之,就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就各国的改革而言,都是要改革不适应甚至阻碍了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方面就改革的目标和方向而言,都是要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
力,促进本国经济健康、快速、可持续地发展。所以从改革的动因、方向及目标没有什么差别。
渐进式改革是激进式改革的前提与准备,激进式改革是渐进式改革的结果与深化。我们的改革首先只能采取渐进式改革方式。如果条件尚不具备,认识尚不充分,人民群众尚无改革的思想意识时,就匆忙采取激进式改革方式,难免会引起混乱,造成生产力的巨大破坏反之,如果条件已经具备,时机也己成熟,就应适时采取激进式改革方式,以巩固渐进式改革的成果,并将渐进式改革引向深化,最终取得改革的胜利,完成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