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和资产交付办法的通知(铁财[2008]250号) 下载本文

铁 道 部 文 件

关于印发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和资产交付办法的通知

铁财〔2008〕250号

部属各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和资产交付办法》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铁道部原发《关于印发〈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交付使用资产编制办法〉的通知》(铁财〔2002〕92号)同时废止。

二OO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和资产交付办法

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和资产交付办法》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铁道部原发《关于印发〈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交付使用资产编制办法〉的通知》(铁财〔2002〕92号)同时废止。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基本建设竣工项目资产管理,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办理竣工项目资产移交,尽早发挥投资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08〕91号)、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7〕183号)、铁道部《关于重新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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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通知》(铁建设〔2008〕23号)、铁道部《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铁财〔2005〕235号)等规定,结合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铁路基本建设成果的最终反映,是确定新增资产价值的依据,是进行建设项目投入产出分析测算及成本支出情况分析的重要基础。

第三条 建设单位要按照铁道部有关规定的要求,严格按竣工验收交接工作程序办理初步验收及正式验收手续。在确保运输安全的前提下,经批准可分期、分区段或单项进行验收交接,办理资产移交;建设单位在全部项目初步验收合格后,按规定编制整个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资产交付工作主要包括:

(一)竣工项目资产交付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在竣工项目办理初验前,施工单位应按建设单位的要求填写“竣工项目资产初验记录表”(附件7),逐项登记交付的资产,其中价值栏按该项资产合同价值填列,并将该表交资产接收单位(资产实际列账单位,下同),对资产名称、数量等情况进行核实。资产接收单位应在初验合格后10日内完成核实工作,对已核实的资产,在“竣工项目资产初验记录表”上签章并返还施工单位。

初验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照项目最终概算,组织施工单位按规定格式,依据资产接收单位签章的“竣工项目资产初验记录表”,编制“铁路项目竣工资产移交表”(附件10),于初验结束且项目最终概算批准后20日内一并交建设单位。“铁路项目竣工资产移交表”包括“铁路项目竣工交付资产汇总表”和“铁路项目竣工交付资产明细表”。在编制“铁路项目竣工交付资产明细表”时,需按不同接收单位分别编制并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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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单位按照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将需分摊的费用向资产项目进行合理分摊,准确反映建设项目实物及价值构成情况,调整“铁路项目竣工资产移交表”中的资产价值。

(三)建设单位按照分摊费用后的“铁路项目竣工交付资产明细表”,对于新增固定资产组织填写“新建(购置)固定资产验收交接记录”(财固-5附件9),交资产接收单位办理签认。

(四)经营性项目为项目配套的专用设施投资,包括专用铁路线、专用公路、专用通信设施、公铁立交桥、送变电站、地下管道、专用码头、大型站房停车场、商业辅助设施等,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实施前,组织有关部门明确投资来源,进行产权界定,签订产权归属协议。项目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接收单位等进行验收,施工单位按建设单位要求填写“竣工项目资产初验记录表”,经接收单位签章,编制“铁路项目竣工交付资产移交表”,一并交建设单位,作为资产移交的依据。

(五)资产接收单位要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资产交接工作,在接到建设单位编制的“新建(购置)固定资产验收交接记录”(财固-5,附件9)、“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附件1,建竣决03表)后对新增资产进行核实,于1个月内(自收到之日起)签章返还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依据资产接收单位签章的“新建(购置)固定资产验收交接记录”(新增固定资产部分)及“竣工项目资产初验记录表”(新增非固定资产部分)办理资产交付的账务处理。建设单位与资产接收单位应在初验合格和项目最终概算批准后6个月内办理完成资产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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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初验合格的建设项目,按初验时间移交实物资产,由建设单位向接管单位财务部门提供包含分摊费用的“竣工验收项目资产估价入账明细表”(附件8)。接管单位财务部门根据资产分布情况将“竣工验收项目资产估价入账明细表”转至资产接收单位,资产接收单位及时办理估价入账并按规定提取折旧。“竣工验收项目资产估价入账明细表”应按资产接收单位和固定资产类别编制。

资产接收单位根据建设单位转来的“新建(购置)固定资产验收交接记录”及“竣工项目资产初验记录表”,调整已估价入账的资产价值和已计提的折旧等。

第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要认真做好各项账务、物资以及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做到工完账清,要逐项清点核实各项财产,妥善保管,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国铁竣工项目的概算结余资金全额上交铁道部。合资铁路项目概算结余资金作为公司的资产进行管理。

第六条 竣工财务决算由建设单位组织并负责编制,建设单位在项目初验合格和最终批准的概算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及分析工作,建设单位及铁道部出资者代表对项目管理机构和合资铁路公司编制的竣工决算审核后报铁道部,并另附国家有关部门、部审计中心及铁道部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建设期间历次审计决定和审核报告。审核报告内容包括:工程概况、资金来源、审核说明、审核依据、审核结果、意见和建议,并附项目竣工决(结)算审核汇总表(见附件2)、待摊投资明细表(见附件3)。合资铁路项目,铁路控股或与其他股东共同控股(共同控股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铁路出资者代表共同控制或与其他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项目需向铁道部报送竣工财务决算,非铁路方控股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按照《公司法》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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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同时抄送铁道部。合资铁路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需经产权出资者代表签章确认后上报。

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由项目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负总责,财务部门牵头组织,各相关专业人员密切配合。竣工财务决算未报财政部备案或批复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第七条 竣工项目财务决算报告的内容及编制说明。竣工项目财务决算报告的内容分三部分: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分析、铁路项目竣工资产移交表。

(一)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包括:“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封面” 、“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建竣决01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建竣决02表)、“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建竣决03表), “铁路竣工项目投资及支出情况表”(附件6)。

1.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封面。分别按国铁项目、合资项目填列,建设单位分别为铁路局或合资铁路公司,主管部门为铁道部,建设性质分大中型项目、小型项目填报。

2.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建竣决01表)

(1)表中各有关项目的设计、概算等指标,根据批准的设计、概算等文件确定的数字填列。实际指标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完成情况填列。

(2)表中基建支出各项的实际金额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之日起至编报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全部基本建设支出。

(3)表中建设规模和新增生产能力根据《项目可研报告批复》及《项目初步设计批复》中的建设规模和主要经济指标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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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表中设计概算批准文号根据实际批准的文件分别填列。

(5)表中收尾工程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还遗留的少量未完配套工程,这部分工程尚需投资额,可根据概算和工程具体情况填列。

对初验后尚有剩余工程的,建设单位要将剩余工程列出详细的剩余工程量、投资清单和资金预算,汇同编制上报的竣工决算报铁道部, 决算自报铁道部之日起,按季度向铁道部建设、计划、财务等部门报送剩余工程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明确完成时间,并进行台账管理。项目全部完工后不再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3.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建竣决02表)

(1)表中资金来源项下“基建拨款”、“项目资本”、“项目资本公积”、“基建借款”、“上级拨入投资借款”、“企业债券资金”和资金占用项下“交付使用资产”、“待核销基建支出”、“非经营项目转出投资”等项目,填列项目自筹建之日起至编报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的累计数。

(2)补充资料中的“基建结余资金”按照“基建拨款”、“项目资本”、“项目资本公积”、“基建借款”、“上级拨入投资借款”、“企业债券资金”及“待冲基建支出”之和减“交付使用资产”、“待核销基建支出”、“非经营项目转出投资”、“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后的金额填列。

(3)表中其余各项目填列编报竣工财务决算日的结余数。 (4)资金占用总额等于资金来源总额。

4.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建竣决03表)

该表中各栏数应根据“铁路项目竣工交付资产汇总表”中相应项目的数字分析填列,“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中工程项目资产总额与“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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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项目竣工交付资产汇总表”中一至十七项合计金额相等,并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中“交付使用资产”金额相等。

5.“铁路竣工项目投资及支出情况表”(附件6)。本表反映项目自筹建之日起至编报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各年投资计划、拨借款、投资支出情况。表中“拨借款合计”和“基建投资支出”应与上报的年度基建财务决算中建设项目累计拨借款及累计支出相等。该表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有关栏次。

(二)竣工财务决算分析:分析的内容应包括建设项目概算、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建设成本支出情况,决算与概算的差异和原因,基建结余资金形成情况,尾工及预留费用情况,历次重大审计、核查、稽察及整改情况,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经验、问题及建议,项目招投标及合同(协议)履行情况,征地拆迁补偿及移民安置情况,编表说明等。

(三)铁路项目竣工资产移交表(附件10)。“铁路项目竣工资产移交表”包括“铁路项目竣工交付资产汇总表”和“铁路项目竣工交付资产明细表”,本表反映铁路建设项目建成后新增资产的全部情况。为适应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的需要,并结合铁路基本建设项目概算章节划分的情况,“铁路项目竣工交付资产汇总表”的“项目名称 ”栏分别为路基、隧道、桥梁、涵洞、轨道、房屋及建筑物、通信工程、信号工程、电力工程、电气化工程、给排水工程、其他设备、机车车辆设备、无形资产、流动资产、递延资产、信息工程。

按“铁路项目竣工交付资产汇总表”要求,明细表一般分为:“铁路项目竣工交付资产明细表(路基)”、“铁路项目竣工交付资产明细表(隧道及明洞)”、“铁路项目竣工交付资产明细表(桥梁)”、“竣工交付资产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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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洞)”、“竣工交付资产明细表(轨道)”、“铁路项目竣工交付资产明细表(房屋及建筑物)”、“铁路项目竣工交付资产明细表(通信)”、“铁路项目竣工交付资产明细表(信号)”、“铁路项目竣工交付资产明细表(电力)”、“铁路项目竣工交付资产明细表(电气化)”、“铁路项目竣工交付资产明细表(给排水)”,“铁路项目竣工交付资产明细表(其他设备)”、“铁路项目竣工交付资产明细表(机车、车辆)”、“铁路项目竣工交付资产明细表(无形资产)”、“铁路项目竣工交付资产明细表(流动资产)”、“铁路项目竣工交付资产明细表(递延资产)”、“铁路项目竣工交付资产明细表(信息)。各明细表填列要求如下:

1.“铁路项目竣工交付资产明细表(路基)”。本表“项目名称”栏分路基土石方、附属工程、防护加固工程、防护林、隔离网等项目。

2.“铁路项目竣工交付资产明细表(隧道及明洞)”。本表“项目名称”栏分单线隧道、双线隧道、多线隧道、明洞等项目,各项应分别按隧道或明洞名称及里程顺序填列,“长度”按进口、出口里程计算。

3.“铁路项目竣工交付资产明细表(桥梁)”。本表“项目名称”栏分别按钢梁桥、圬工桥、混合桥、深水特大桥、框构桥分类。各类桥应分别按桥名称填列。

4.“铁路项目竣工交付资产明细表(涵洞)”。本表“项目名称”栏分管涵、拱涵、盖板涵、框构涵、倒虹吸等项目,各项按数量填列。

5.“铁路项目竣工交付资产明细表(轨道)”。本表“项目名称”栏分正线、站线、站段岔特线、道岔、道口、备用料等项目。站线分站名并按顺序填列。备用料要另附清单,并详细说明规格、数量、单价、价值、存放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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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铁路项目竣工交付资产明细表(房屋及建筑物)”。本表“项目名称”分: (1)车站房屋及建筑物,(2)区间房屋。车站房屋及建筑物包括:车站房屋、车站建筑物及其附属工程。车站房屋分为生产房屋、非生产房屋。生产房屋分为客货运输房屋、货物仓库、其他生产房屋、机车库、修车库、办公房屋等,非生产房屋分为单身宿舍、招待所、公共福利房屋等。车站建筑物及其附属工程分为旅客站台、货物站台、客货风雨棚、轨道衡、跨线桥、天桥、概算第九章除给排水建筑外的数量及价值等。各项目按站名填列。本表房屋包括房屋内部同房屋不可分割的电梯、电灯、电表、消防、水表、水暖(不包括取暖用锅炉)、煤气、通风、卫生设备以及其他与生产无直接关系的固定设备。

7.“铁路项目竣工交付资产明细表(通信)”。本表“项目名称”分为通信线路、通信设备。通信线路包括长途明线、长途电缆、长途光缆、长途光电综合缆、地区明线、地区电缆、地区光缆等。通信设备包括长途通信、区段通信、地区通信、站场通信设备、电源设备、tmis等通信工程设备、其他通信设备等。各项目按接收单位及设备名称填列。

8.“铁路项目竣工交付资产明细表(信号)”。本表“项目名称”分为闭塞设备、联锁设备、驼峰设备、行车调度指挥设备、道口、隧道、桥梁信号设备等,各项设备按接收单位及设备名称填列。

9.“铁路项目竣工交付资产明细表(电力)”。本表“项目名称”分为输电线路、电力设备、变配电所。输电线路包括高压架空线、低压架空线、高压电缆、低压电缆;电力设备包括发电机、柴油机、变压器、变配电装置、其他;变配电所包括变电设备、配电设备、其他设备。各项目按接收单位及设备名称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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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铁路项目竣工交付资产明细表(电气化)”。本表“项目名称”分为牵引网、牵引变电。牵引网包括接触网、供电线、馈电回流线、保护线、其他;牵引变电包括牵引变电所、分区亭、开闭所、自耦所、电力调度所。各项目按接收单位设备名称填列。

11.“铁路项目竣工交付资产明细表(给排水)”。本表“项目名称”分为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给水工程包括给水管道、给水设备、给水建筑物。给水建筑物一般分为水源设备、水栓、消火栓、贮水设备、上水设备、净水设备、软水设备、其他等;排水工程分为排水管道、排水设备、排水建筑物。排水建筑物一般包括排水井、污水站、渗水井、粪池、其他排水建筑。各项设备按名称详细填列。

12.“铁路项目竣工交付资产明细表(其他设备)”。本表“项目名称”分为机械设备、动力设备、运输设备等,各项目按设备名称、规格、型号详细填列。

13.“铁路项目竣工交付资产明细表(机车、车辆)”。本表“项目名称”分为机车设备、车辆设备,各项目按设备名称、型号填列。

14.“铁路项目竣工交付资产明细表(无形资产)”。本表“项目名称”明细项目按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填列。

15.“铁路项目竣工交付资产明细表(流动资产)”。本表“项目名称”各明细项目按基本建设财务的有关规定及移交资产内容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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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铁路项目竣工交付资产明细表(递延资产)”。本表“项目名称”分生产职工培训费、样品样机购置费等。各明细项目按基本建设财务的有关规定填列。

17.“铁路项目竣工交付资产明细表(信息)”。本表“项目名称”按信息工程名称填列。

以上各表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及竣工资产移交表必须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情况真实。各“铁路项目竣工交付资产明细表”价值总额与“铁路项目竣工交付资产汇总表”合计金额相等。

第八条 “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中的基建支出1至4项合计金额应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中基本建设支出总额及“铁路竣工项目投资及支出情况表”中基建投资支出合计相等。

第九条 对建设项目投资中按规定应作转出投资处理的,建设单位在上报竣工财务决算同时,要附报建设项目转出投资资产移交有关资料的复印件,并在上报竣工财务决算文件中对转出投资总额、资产接收单位等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条 建设单位将经有关部门审核的竣工财务决算报告装订成册报铁道部财务司二份、其他投资方主管单位各一份。铁道部对报送的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一条 按照铁道部办公厅《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编制移交办法》(办档〔2002〕8号),项目有关的会计档案、竣工财务决算、工程明细资料等按规定移交管理。

第十二条 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及竣工资产移交表统一使用A4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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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投资及铁道部与其他投资方合资建设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各小型项目及地方铁路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 附件1至附件5各表格式为财政部(财办建[2008]91号)文件制定,附件6至附件10各表格式为铁道部制定。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08〕91号)文字部分见附件11。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财务司负责解释。 附件:

1.“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建竣决01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建竣决02表)、“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建竣决03表)

2.基本建设工程决算审核情况汇总表 3.待摊投资明细表

4.转出投资明细表(参考) 5.待摊投资分配明细表(参考) 6.铁路竣工项目投资及支出情况表 7.竣工项目资产初验记录表

8.竣工验收项目资产估价入账明细表

9.新建(购置)固定资产验收交接记录(财固-5)

10.铁路项目竣工资产移交表(铁路项目竣工交付资产汇总表、铁路项目竣工交付资产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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