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安监〔2007〕180号关于贯彻《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载本文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通知)

苏安监〔2007〕180号关于贯彻《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安监局: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一年来,各地认真执行,切实做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相关许可工作,严格了市场准入。鉴于目前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规和管理办法正在修订之中,与《实施办法》配套的相关文件尚未全部出台,为贯彻落实《实施办法》和《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以下简称《工作意见》),根据我省实际,结合一年来各地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有关许可工作中的具体做法,提出如下意见。我省辖区内的所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相关行政许可,均应按照《实施办法》和《工作意见》的规定以及本通知的要求实施。

一、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管辖

1、省安监局负责全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监督管理,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1)省人民政府审批(核准、备案)的; (2)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 (3)新建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的。

各省辖市安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监督管理,并负责实施除国家安监总局、省安监局负责实施安全许可的建设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2、省安监局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委托各省辖市安监局组织实施。

省辖市安监局可以视各地实际,将其负责实施的部分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委托县(市、区)安监局组织实施,但不得将省安监局委托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需要通过政府设立批准的新建建设项目的设立安全审查委托县(市、区)安监局组织实施。

3、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通过政府设立批准的建设项目,应当报经政府批准。具体办法由各市自行制定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二、建设项目的范围

4、新建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或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企业,现有企业原址重建,在原厂区内新建与现有生产(或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装置(设施)不同的建设项目,易地新(迁)建的建设项目;新建危险化学品专门储存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企业(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企业)新建I、II类储存装置(设施)(见附件1,《危险化学品储存装置(设施)分类表》)等建设项目。

改建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企业对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全部或部分进行改造的建设项目。如:现有危险化学品企业更新、改造主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更新或改变主要生产工艺、技术和危险化学品种类时,涉及生产、储存装置(设施)改造的;扩大原设计生产规模时,涉及生产、储存装置(设施)改造的等。危险化学品企业在隐患整改和正常检维修时,不涉及上述内容的,不纳入改建建设项目范围。 扩建建设项目,是指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在原生产、储存场所内拟建与现有生产(产生、储存)危险化学品种类、主要工艺技术相同且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建设项目。 5、下列建设项目不纳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范畴: (1)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和为勘探、开采配套储存的; (2)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其配套储存的;

(3)为城镇燃气配套的生产、储存属于危险化学品的燃气的;

(4)危险化学品(或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新产品试制,且试制产品不进行销售的; (5)为国防工业配套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6)医院、学校、科研院所等非生产经营单位以自用或教学、科研为目的生产危险化学品,不对外销售的;

(7)从事危险化学品零售业务,储存量不超过2吨的备货库房。

6、下列危险程度较低或工艺路线简单的建设项目,只需要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1)不含原药生产的农药加工、复配、分装生产装置(设施)的改建、扩建; (2)不含树脂合成等化学反应过程的油漆、涂料、胶粘剂、油墨及类似产品生产装置(设施)的改建、扩建;

(3)为特定装置配套的气体分离、工业气体充装的改建、扩建和远程监控现场制氮装置(制氮能力≤2000m3/h);

(4)不含化学反应过程的以危险化学品为原料进行物理混合、配制,如助焊剂、稀释剂、显影液、蓄电池等生产装置(设施)的改建、扩建;

(5)《危险化学品储存装置(设施)分类表》(见附件1)中属于第III类储存装置(设

施)的建设项目。

7、已经通过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建设项目,如发生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经济类型或因企业资产合并、拆分而增加企业名称等不涉及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变更的,不需要进行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变更。 三、有关许可和备案 8、严格审查和决定程序。

许可实施部门对建设项目所在单位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以受理。对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采取组织专家审查的方式,对申请的文件、资料进行技术性审查。

许可实施部门应当组织3名或者3名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成立专家组,或者委托有能力的协会、学会、安全技术服务等机构组织专家组,对申请材料中的有关技术资料(含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等)或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审查、核查,由专家组提出书面审查(核查)意见。

建设单位应根据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核查)意见进行整改,并于整改完成后,提请专家组确认或复查。专家组根据建设单位的整改情况提出确认或复查意见。

专家组审查或复查结束后,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召开由本单位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参加的办公会议,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复查或终审意见和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受理、审查情况进行集中审议,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通过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决定。

9、许可实施部门或有关机构在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审查时,要通知建设项目所在地安监部门派人参加审查活动。但许可实施部门和参加审查的其他安监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

10、许可实施部门发现建设单位有《实施办法》规定应办理安全许可变更的情形,而未办理变更手续的,不予受理其下一阶段的安全许可申请。

11、建设项目进行试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编制试生产(使用)方案。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的内容除应符合《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检测检验情况;

(2)建设单位自行组织专家对安全技术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和试生产方案进行安全论证的情况,以及专家组出具的书面论证意见;

(3)对参加试生产的人员,尤其是岗位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工艺技术交底、岗位操作技能培训等情况;

(4)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意见(复印件)。

12、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实行告知性备案,市、县(市、区)安监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文件、资料按本通知第11条规定进行核对,文件、资料齐全的,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告知性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 建设单位取得《备案证明》后,还应将试生产(使用)方案和《备案证明》一并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监部门。

1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应单独实施,不得与建设项目其他方面的验收合并进行。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安全设施可分期实施单独验收。 14、建设项目所在单位属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单位的,其验收安全评价报告还应按照有关规定,分别补充是否具备领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安全生产条件的有关内容。

15、2006年10月1日以后的建设项目,凡未取得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应按《实施办法》、《实施意见》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申请补办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手续。

在建的建设项目,如果已按原国家和省有关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视为有效;如果建设项目仅取得前一阶段的安全许可,则下一阶段的安全许可按《实施办法》、《实施意见》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监督管理

16、各省辖市安监局应当分别于每年1月15日前和7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和当年上半年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实施情况报省安监局。

17、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书、审查书的内容和格式,由省安监局统一制定。 18、《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管理办法》(苏安监[2005]174号)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