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委托人 付款人 托收行 代收行 委托人 付款人 托收行 代收行 光票托收
付款交单 即期付款交单(即期汇票)
跟单托收 远期付款交单(远期汇票)
承兑交单(远期汇票)
银行的义务
“三及时、一审单”
A、及时提示、及时交款、及时通知。UCR522第9条规定,银行将以善意和合理的谨慎办理业务(Banks will act in good faith and exercise reasonable care)。
B、审单义务:UCR522第12条规定,银行在接受委托后,应审查并确保汇票和货运单据与托收指示书在表面上一致。如果发现单据有短缺或不符合托收指示,银行必须以电讯方式或其他快捷的方式通知对其委托的另一方,不得延误。除此外银行没有更多的责任。 免责事由
①银行不处理货物
②对单据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的免责
③对单据传递过程中的延误、遗失和专业性术语翻译的错误等免责 ④不可抗力免责
⑤除非托收指示书上有明确指示,在遭到拒付时,银行没有做成拒绝证书的义务。银行由于办理拒绝证书或其他法律手续而发生的手续费及/或其他费用概由向其发出托收指示的一方承担。 ⑥对被指示方的行为免责
⑦提示行有责任确保汇票承兑形式看来是完整和正确的,但是,对任何签字的真实性或签署承兑的任何签字人的权限不负责任。
修帕公司与维塞公司签订了出口200吨农产品的合同,付款采用托收方式。船长签发了清洁提单。货到目的港后经检验发现货物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维塞公司拒绝付款提货,并要求减价。后该批农产品全部变质。根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如代收行未执行托收行的指示,托收行应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对修帕公司承担责任 B. 当维塞公司拒付时,代收行应当主动制作拒绝证书,以便收款人追索 C. 代收行应无延误地向托收行通知维塞公司拒绝付款的情况 D. 当维塞公司拒绝提货时,代收行应当主动提货以减少损失 国际支付方式——信用证 P360
信用证是银行(即开证行)依照进口商(即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对出口商(即受益人)发出的、授权出口商签发以银行或进口商为付款人的汇票,保证在交来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汇票和单据时,必定承兑和付款的保证文件。 UCP600第2条规定,“信用证是指一项约定,无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该约定不可撤销并因此构成开证行对于相符交单予以兑付的确定承诺”。 信用证当事人
开证申请人(applicant)是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买方。
开证行(issuing bank)是接受开证申请人的委托,为其开立信用证的银行,通常是买方所在地的银行。
通知行(Advising bank)是接受开证行委托,负责将信用证通知给受益人的银行,通常为受益人所在地的银行,通知行一般与开证行有业务往来。
受益人(Beneficiary)是信用证上指定的有权享有信用证权益的人,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卖方。
付款行(Honour bank)是信用证上指定的向受益人付款的银行,通常是开证行本身。
议付行(Negotiation bank)是愿意买入或贴现受益人按信用证所开立的汇票的银行。议付行可以是通知行,或其他指定或非指定的银行。
保兑行(Confirming bank) ,指依开证行的请求对信用证保证兑付的银行。
信用证的特点 1、开证行负第一付款责任。如果受益人即卖方提交了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开证行必须付款。 2、信用证是独立的文件,即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信用证是依据买卖合同的开证申请书开出的,但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以外的另一种契约,开证银行和其他银行只按信用证的规定办事,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
3、信用证是纯单据文件。银行只审查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以决定其是否付款。具体货物的完好与否,则与银行无关。 信用证的当事人法律关系
1.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
2、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是一种以开证申请书为表现形式的独立的合同关系。
3.开证行与受益人间是的关系是以信用证为内容的有约束力的独立合同,如果受益人(卖方)提交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单单相符、单证相符、表面相符,开证行承担付款的责任。 4、通知行与开证行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与受益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
5、议付行与开证行的关系是持票人和付款人之间的关系。议付行与受益人(卖方)的关系是票据关系中的持票人和出票人的关系。议付行成为信用证关系人的依据是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所作的付款保证和邀请。一旦议付行按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对信用证受益人开出的汇票议付后,议付行即取得汇票合法持有人的地位,与其他当事人的关系实际上是一种票据关系。 信用证与托收的区别
托收是商业信用,银行仅仅是接受出口商委托进行收款,没有付款的法律义务。同时,经常由于进口商未领到进口许可证、外汇申请未批准等原因,导致货到目的港禁止进口或者无法支付外汇,对出口商不利。 而信用证是银行信用, 银行作为信用证的当事人,在出口商提供符合条件的单据时有义务付款。同时,开出信用证就说明进口商已经通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因此,托收一般只限于老客户,而信用证则大胆的应用于国际贸易中。 银行的免责
a.对基础关系(买卖合同)概不负责
b.对所审查单据的形式、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免责(只审单据表面不审实质) c.对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免责 d.对被指示方的行为免责
e.信息传递过程导致的损失免责(对消息、单据传递延误或遗失、专业术语翻译错误免责)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信用证欺诈的表现:
买方开假信用证,开证行不存在或要破产、伪造变造信用证,是买方欺诈。 卖方伪造单据。不包括质量合同纠纷,必须主观是欺诈为目的。 以保函换倒签提单、预借提单、清洁提单(恶意) 软条款欺诈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注意事项:
(1)只有在卖方存在实质欺诈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买方要和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以及卖方其他的违约行为区分开来。
(2)即使买方有确凿证据确认卖方存有欺诈,也不能直接拒绝向开证行付款,所能使用的手段只能是向法院申请救济。
(3)止付令的申请应在开证行向议付行付款之前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信用证独立性原则及欺诈例外:
(1)只要单证、单单表面上相符,开证行应当付款。
(2)当事人以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基础交易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具有本规定第8条的情形(信用证欺诈)除外:
①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 ②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
③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 ④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 国际支付方式——国际保理
国际保理又叫国际付款保理或保付代理,是指保理商通过收购债权而向出口商提供信用保险或坏账担保、应收账款的代收和管理、贸易融资中至少两种业务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业务。 单保理 4签约发货,寄正本提单等单据出口商Seller进口商Buyer 65110 80%转3保催收
融让通理查严重
资应知协调款逾期
收额议信货账款 8帐度2资要
7催
出口保理商进口保理商9严重逾期账款转让
11坏帐担保(逾期90日)
第十三章 对外贸易救济 p419 保障措施协议 保障措施的含义
保障措施是指成员方在进口激增并对其国内相关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采取的进口限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