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该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办理贷款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二)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三)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四)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贷款行为。金融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该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中小学、幼儿园用收取的学杂费以及捐资助学款项违规列支教职工工资、福利和基建等开支 定性依据:违反了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财[1996]101号《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杂费、借读费用为专项资金,由学校财务部门,在财务上单独核算,统一管理。义务教育的杂费、借读费收入应全部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不得用于教师工资、福利、基建等开支,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财[1996]101号《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学费是学校经费的必要来源之一,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统筹用于办学支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甘价费[1993]153号《关于严格执行中小学、幼儿园收费规定和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的通知》第七项:“中小学、幼儿园收取的学杂费,以及接受群众、单位捐助助学款项,必须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作为教育事业费的补充,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奖金等开支。 处理处罚:依《甘肃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六)款:责令限期纠正,处违法款项15%至30%的罚款。
64.卫生医疗机构超额发放浮动工资及劳动提成的 表现形式:卫生医疗机构提高标准、扩大范围变相发放浮动工资及效益工资等。 定性依据:违反了财政部卫生部财社字[1998]148号《医院财务制度》第二十一条“医院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医院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医院的规
定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甘肃省《<医院财务制度>补充规定》第二项“医院取消‘业余服务、超额劳动提成’。因业务需要,需要节假日加班(正常排班除外)又无法安排补休的,按《劳动法》有关规定执行。 处理处罚:依《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65.提高标准、扩大范围滥发钱物行为 表现形式:超标准、超范围乱发钱物。 定性依据:违反了(95)国务院令第1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按照标准考核、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处理处罚:(同上)
66.有关部门和学校存在的擅自出台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不经审批随意乱收费、以各种理由要求学生家长捐资助学、办理代收费或保险等业务 定性依据:违反了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财[1996]101号《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义务教育阶段除作取杂费、借读费之外,未经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教委联合批准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对超出规定的收费,学生有权拒交”。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财[1996]101号《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普通高中除收取学费和住宿费以外,未经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教委联合批准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省教委、省财政厅、省教委甘价费[1993]153号《关于严格执行中小学、幼儿园收费规定和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的通知》第二项:“学校按规定接收入学或转学的学生,除按规定标准收取学、杂费外,不得额外收取其他费用。第三项社会捐助助学和群众集资办学要贯彻自愿、量力和群众受益的原则。第五项中小学、幼儿园要严格控制代收费项目,除确需统一由学校代收的书费、体检费等款项外,其他一律不准代收。学校向学生收取书籍资料费用,其书籍必须是国家教育部门列入用书目录的书籍。除此之外,不得强球学生购买其他复习资料或强行搭配无关资料。学
校和学生有权拒购规定外图书、资料”。 处理处罚:依《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收费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可暂扣或吊销收费许可证”。国发〔1996〕29号《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第八条第五款“对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或扩大范围、提高标准的,违法金额一律没收上缴财政。同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直至撤销其职务。”《甘肃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取消擅自增加的收费项目,纠正擅自扩大的范围和提高的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至3倍的罚款”。
67.违规列支农税征收经费 表现形式:违规提取农税征收手续费,超标准超范围虚列农税经费。 定性依据:违反了镇财发[2001]50号《镇原县农税征收经费提留开支管理规定》第四项“农税征收经费的开支范围。对县上统筹的30%,主要用于补助全县性统一开支,其具体用途是:1.业务费;2.宣传费;3.按规定范围、标准支出的农税人员着装非;4.对有功人员及先进单位的奖励支出;5.按有关规定上解上级支出等。对乡镇财政所安排使用的70%,主要用于解决农税助征人员报酬,购置交通工具补助,办公用品购置,农税人员按规定标准支出的地装费,也可用于对农税征收有功的农税人员、乡村干部奖励等。但用于奖励方面的开支不得超过当年返还部分40%”。 处理处罚:依《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68.违规列支着装费 表现形式:不按国家规定范围、标准列支着装费。 定性依据:违反了国办发(1986)2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统一着装的通知》第二项“(一)服装面料和供应标准。除对外开放口岸检查检验机构涉外工作人员和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武汉市公安局的交通警、外事警可继续着毛涤混纺面料制服外,其他所有着装人员一律穿化纤面料制服。供应品种仅限外装,不供内装。公安干警的绒衣、绒裤、蚊帐、挂包等,相应取消。(二)自费比例。除着警服人员外,其他着装人员自己负担的
工料费,由现在的10%至20%提高到30%,从本通知下发后再换装时执行。”[1998]财政部令第9号《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十九条“行政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保证人员经费和单位正常运转必需的开支,并对节约潜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项目实行重点管理和控制。行政单位用于职工待遇方面的支出,不得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处理处罚:(同上)
69.销售不动产应交未交税金 定性依据:按照38—41区别情况具体定性。 处理处罚:缴纳销售额5%的营业税;万分之五的印花税;3%的契税;按营业税额的5%(乡所在地为1%)和3%分别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并按照38—41区别情况具体处理。
70.虚列虚增预算收入 表现形式:财政部门将预算外资金以行政收费或以税收的名义调入一般预算收入,将财政资金拨付有关部门,然后以税收或罚没收入等名义列入一般预算收入。 定性依据:违反了(95)国务院令第1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时,应当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字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字的对账工作。不得把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转为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列为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预算内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外,不得随意把预算外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内。”财预字[1997]287号《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第十八条“总预算会计核算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 处理处罚:依《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
71.企业单位隐瞒收入,在往来中列收列支 表现形式: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在往来中列收列支,形成隐瞒收入。 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六条“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二)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 处理处罚:依《审计法实施条例》第52条(四)款“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