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 外墙装修脚手架为整体更新改造项目使用,新建工程的外
墙装修脚手架已包括在综合脚手架内,不得重复计算。 (十) 围墙不分高度,执行围墙脚手架定额子目。
(十一) 各项脚手架均不包括脚手架底座(垫木)以下的基础加固
工作,费用另行计算。 二、 各项费用包括内容
(一) 脚手架费用综合了施工现场为满足施工需要而搭设的各种
脚手架的费用。包括脚手架与附件(扣减、卡销等)的租赁(或周转、摊销)、搭设、维护、拆除与场内外运输,脚手板、水平安全网的搭设与拆除以及其他辅助材料的费用。
(二) 搭拆费综合了脚手架的搭设、拆除、上下翻板子、挂安全
网等全部全部工作内容的费用。
(三) 租赁费综合了脚手架周转材料每100㎡每日的租赁费及正
常施工期间的维护、调整用工等费用。
(四) 摊销材料费包括脚手板、挡脚板、垫木、钢丝绳、预埋锚
固钢筋、铁丝等应摊销材料的材料费。
(五) 租赁材料费包括架子管、扣件、底座等周转材料的租赁费。 三、 使用工期的计算规定
(一) 脚手架的使用工期原则上应根据合同工期及施工方案进行
计算确定,即按施工方案中具体分项工程的脚手架开始搭设至全部拆除期间所对应的结构工程、装修工程施工工期计算。 (二) 综合脚手架的使用工期,在合同工期尚未确定前,可参照
2009年《北京市建设工程工期定额》的单项工程定额工期乘以折算系数执行。在合同工期确定后,依据合同工期中单项工程的相应施工工期计算确定。 (三) 折算系数
1.±0.00以下有地下室工程按定额工期的0.5~0.8执行(扣减土石方、地基基础、室内装修等工程施工所占工期);该定额工期不计算坑底打基础桩、顶面覆土等单独增加的工期。
2. ±0.00以上工程按±0.00以上工程定额结构工期的0.65~0.95执行。
3.会议楼、影剧院、体育场馆、全钢结构的公共建筑的定额结构工期不包括外装修工期,应另增加外装修的工期。
(四)单项工程的±0.00以上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结构类型组成,或层数不同。
1.无变形缝时,脚手架按建筑面积所占比重大的结构类型或层数为准,工程量按单项工程的全部面积及与其相应的使用工期计算。 2.有变形缝时,脚手架工程量按不同结构类型、层数分别计算建筑面
积和使用工期。
(五)单项工程±0.00以上由多个不同独立部分组成。 1.无联体项目时,应分别按不同独立部分的结构类型、层数分别计算。 2.有联体项目时,联体部分的脚手架按整体计算建筑面积和使用工期;联体以上独立部分按结构类型、层数分别单独计算建筑面积和相应的使用工期。
(六) 室内装修脚手架的使用工期根据合同工期和施工方案确定。 (七)外墙装修脚手架的使用工期,在合同工期尚未前,可可参照2009年《北京市建设工程工期定额》的单项工程定额工期执行。在合同工期确定后,依据合同工期中单项工程的相应施工工期计算确定。
四、工程量计算规则
脚手架费用包括搭拆费和租赁费;按搭拆与租赁分开列项的脚手架定额子目,应分别计算搭拆和租赁工程量。
(一) 综合脚手架的搭拆按建筑面积以100㎡计算。(不计算建筑
面积的架空层,设备管道层、人防通道等部分,按围护结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并入相应主体工程量中。)
(二) 内墙装修脚手架的搭拆按内墙装修部位的垂直投影面积以
100㎡计算,不扣除门窗,洞口所占面积。
(三) 吊顶装修脚手架的搭拆按吊顶部分水平投影面积以100㎡
计算。
(四) 天棚装修脚手架的搭拆按天棚净空的水平投影面积以100
㎡计算,不扣除柱、垛、≤0.3㎡洞口所占面积。
(五) 外墙装修脚手架的搭拆按搭设部位外墙的垂直投影面积以
100㎡计算,不扣除门窗、洞口所占面积。
(六) 脚手架的租赁按相应的脚手架搭拆工程量乘以使用工期以
100㎡·天计算。
(七) 电动吊篮按搭设部位外墙的垂直投影面积以100㎡计算,
不扣除门窗、洞口所占的面积。
(八) 独立柱装修脚手架按柱周长增加3.6m乘以装修部位的柱
高以100㎡计算。
(九) 围墙脚手架按砌体部分的设计图示长度以10m计算。 (十) 双排脚手架按搭设部位的围护结构外围垂直投影面积以
100㎡计算,不扣除门窗、洞口所占的面积。
(十一) 满堂脚手架按搭设部位的结构水平投影面积以100㎡计
算。
第二节 现浇混凝土模板及支架工程
说明及工程量计算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