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课案例分析 下载本文

? 1.在该起事故中,被追尾撞击的大货车是否负有相关责任?

因前面的大货车属于正常行驶,被宝来追击碰撞的事实发生,与大货车没有任何关系。假如事故到此为止,那么,大货车尾部的所有损失应该由宝来车的交强险以及第三者责任险予以赔付;宝来车的“保险杠撞断、发动机盖折起、前风挡玻璃破碎”应该由大货车的交强险先行赔付无责赔款的100元限额,其余部分由宝来车自身的车辆损失险赔付;“驾驶员受轻伤”应该由大货车的交强险先行在无责赔款的10000元限额内赔付,假如不够,再从宝来车自身的车上人员责任险中限额赔付欠额部分。

? 2.宝来轿车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在宝来与前方大货车的追尾撞击事故中,宝来负有全部责任应该由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承担前车的

全部损失。

? 3.后方驶来的大货车,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本案中,后方高速驶来的另外一辆大货车,推动宝来轿车“塞”入了前车下面,导致轿车受损程度明显加剧,驾驶员当场死亡的悲剧。很明显,“轿车受损程度明显加剧,驾驶员当场死亡的悲剧”属于宝来被后面来的大货车追尾碰撞的直接原因。后方驶来的大货车应该对此承担全部责任。不仅如此,假如有证据证明前面的大货车因为宝来与后面的大货车再次碰撞而导致损失程度加大,那么它的损失加大部分,也应该由后面的大货车承担责任。 案例8:

赵先生开车去九寨沟旅行,晚上将自己的别克车停于一无人值班的旅馆停车场,第二天起程时发现车子被撬开了车门,一台价值7800余元的照相机和旅行袋被偷走,赵先生马上向保险公司打了保案电话,要求索赔照相机和旅行袋。

? 思考题:1.赵先生的索赔申请能否得到保险公司的支持?为什么? ? 2.假如赵先生的索赔申请被拒绝,他应该怎么办?

案例9:

案情介绍:2005年3月1日,浙江温岭的张先生驾驶一辆价值130多万元的宝马车从杭州返回台州。在途经沪杭甬高速公路时,路边山上一块石头突然坠落,砸碎了车前风窗玻璃,导致车辆失控撞向护栏。事故现场高速护栏被撕裂约10m长的缺口,车子撞得面目全非,张先生严重受伤,花去医疗费8万多元,并构成9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张先生家人马上向保险公司报案,理赔人员及时赶到现场取证核实,之后将事故车拖到4S店修理,经共同核定车辆损失为68万元。当年7月27日,绍兴高速交警支队作出事故认定:张先生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无造成事故违法行为;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是山上石块坠落砸中驾驶室,直接导致车辆失控碰撞护栏。

此后,张先生和高速公路公司交涉此事。经过协商,双方在2005年12月底签订协议书:确认此次交通事故为意外事故,双方均无过错,高速公路公司同意一次性补偿张先生23.8万元,其余损失和费用由张先生自负;张先生承诺得到补偿后,今后所产生的任何费用均与高速公路公司无关,不再追究其他补偿或责任。高速公路公司付了钱。

2006年6月,张先生从保险公司获赔保险金54.8万元,其中家用汽车损失险53.8万元、驾驶人伤亡责任险1万元。张先生一算账,事故造成的各种损失80多万元,获得两家公司的补偿和赔偿共70多万元,自己亏了。但令他感到更“亏”的是,保险公司“退赔”,自己竟被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故意空格

2007年6月底,保险公司对该路段经营业主高速公路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向杭州市西湖区法院提起诉讼,意外得知张先生在获赔保险金之前,已与高速公路公司达成相关协议。

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在张先生放弃对高速公路公司的请求赔偿权利后,不应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2008年2月,保险公司一纸诉状将张先生诉至台州市椒江区法院,要求张先生返还保险金。

2009年初,一审法院支持保险公司的起诉,判决张先生退还保险公司保险金54.8万元,并赔偿相应利息及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损失。张先生不服,向台州市中院提出上诉。

台州中院二审认为,第三人高速公路公司对该路段山坡没有采取有效的护坡和隔离措施,负有过错。张先生和高速公路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中约定的内容可以认定是本案事故双方所涉及的相关全部义务的处置。因此,保险公司享有代位求偿权。但保险公司赔给张先生的1万元伤亡责任险属人身保险,无权要求返还。故终审判决中仅剔除了这1万元,其他事项维持原判,即张先生应退还保险公司保险金53.8万元。

台州市中院法官认为,张先生遭受车损人伤令人同情,遗憾的是他走错了索赔程序。因为《保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