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总共有70多辆车,加上道路狭窄,难免会发生这样的事故。”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张先生称,这次事故的发生纯属意外。他说,2009年2月19日13时30分,该公司的司机马某驾驶京G×××31车回单位途中,遇到公司另一司机刘某驾驶京G×××34车送货逆向驶来,“由于路面结冰,前一辆车在错车时刹车发生侧滑,致使两车剐蹭,造成两车均受损。”
据介绍,事故发生后,两车司机填写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并通知了保险公司。被告保险公司接到通知后对车辆进行了定损,但仅赔付了前一辆车的损失,对后车的损失拒绝赔偿。所以,该公司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对后车按照第三者责任险赔偿994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张先生说,该公司的所有车辆都于2008年6月5日向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投了保。“我们每辆车投的都是全保,一共投了4年,每辆车每年的保费就有1万元,可没想到真正出了事故,却不能理赔。”这让公司十分不解,他们认为保险公司的做法并不合理。
案例分析:事故无“第三者” 成保险拒赔挡箭牌。“我们对这起事故发生的事实没有异议。”法庭上,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承认,原告公司发生事故的两辆车都在该保险公司投保,但事故中的后车不能作为“第三者”赔偿。
该工作人员称:“保险条例中规定,‘第三者’是指除了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之外的第三人,而后车与前车同属一个被保险人的财产,所以不能按此赔偿。”另外,该工作人员还称,此案中,对后车也不
能按车辆损失险赔偿,“因为根据双方填写的‘快处协议’,前车在事故中负全责,后车属无责,所以也不能按该保险来赔。”
庭审结束后,本案的审判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从此前发生的类似案例来看,被保险人获得法院支持的可能性比较小,但有些案例都在法院调解下获得了折中解决。“保险法中,为避免有人为获得保险金而故意发生事故的道德风险,所以才对一些概念有着严格的规定。换个角度来说,如果有人故意骗保,保险公司在调查过程中也会很难甄别,从而存在着承保的风险。”他建议一些大的保险公司进行风险评估后,在险种上进行完善。 案例6:
1. 案情介绍
杨先生驾驶车辆在行驶中为躲避行人撞上马路边石,致使车辆严重受损,当时杨先生在底盘受损、漏油的情况下启动汽车驶入辅路,后向保险公司报案,提出索赔申请。经检验车辆底盘受损修理费用9 784元,发动机受损修理费用4 685元。杨先生为自己的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险公司怎样回应杨先生的索赔请求?
2. 理赔关键
车辆撞上马路边石只造成底盘受损,而发动机的损坏是由于杨先生在底盘受损、漏油的情况下启动汽车驶入辅路,才使发动机发生严重损坏。那么杨先生采取的这种做法是否属于“合理的、必要的施救措施”成为本赔案是否赔偿发动机损失的关键。
3. 理赔结果:保险公司只对底盘的修理费用给予赔偿,并未对受损发动机的修理费用给予赔偿。 杨先生认为发动机的损坏应予以赔偿,所以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对发动机损坏部分予以赔偿。经一审法院审理判决后,杨先生不服,以当时事故地点位于快速路上,来往车辆很多、速度极快,其启动车辆只是为将车从主路移到辅路,并不是保险条款所称的“继续使用车辆”,保险公司不应免赔为由上诉到事故地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事故地法院经审理认为,杨先生在车底盘受损、发动机漏油情况下启动汽车,从主路开到辅路,该行为虽不是继续使用车辆,但在车辆已受损的情况下采取该方法,并不是保险合同约定的“合理、必要的施救措施”,其应及时报警并采用其他方法将车拖走。杨先生采取措施不当,使车辆遭受更大损害,应由其自行承担责任。
4. 案件点评
根据保险条款规定,遭受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保险车辆,致使损失扩大部分保险
公司不予赔偿,故保险公司对发动机损坏部分不予赔偿。
此案提醒驾驶人员,在不熟悉车辆构造情况下,发生事故后不要擅自发动车辆,应注意保护现场,同时及时报警并与保险公司联系,否则因擅自启动车辆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可不予赔偿。
案例7:责任分析
一驾驶员驾驶宝来轿车行驶于高速公路上,因观察不够仔细而追尾撞了一辆正常行驶的大货车,导致保险杠撞断、发动机盖折起、前风挡玻璃破碎、驾驶员受轻伤。事故发生后,前车停车查看案情,轿车驾驶员试图打开车门出来。但是,就在此时,后方高速驶来另外一辆大货车,推动宝来轿车“塞”入了前车下面,导致轿车受损程度明显加剧,驾驶员当场死亡的悲剧 思考题:1.在该起事故中,被追尾撞击的大货车是否负有相关责任?
2.宝来轿车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3.后方驶来的大货车,应该承担什么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