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但从移送的材料中还发现起诉书未认定的事实,即被告人付某曾在方庄小区盗得24K金戒指一枚.24K金项链一条.翡翠金耳环一副,并于案发后发还失主。对此,人民法院认为,检察院的起诉书遗漏了重要犯罪事实,遂将全案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问: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参考答案:不正确,因为建议检察机关变更或者撤回起诉,追加事实另行起诉,如检察机关不同意,只能就起诉事实判决,
9. 1999年12月以来,某县风传出现了一个色魔,专门在晚间袭击.奸淫下夜班的单身女工,但一直没有受害人报案。2000年1月11日,青年女工崔某到县公安局报案,声称自己 在前一天夜里下班路上被歹徒击昏后强奸。崔醒来时已经是清晨了,发现自己被放在离被袭击地点很远的一条胡同里。公安局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故没有立案。1月14日,崔某来到县人民检察院,讲述了自己受害.报案的经过及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情况,要求县人民检察院处理此事。
问:⑴被害人崔某声称自己被强奸,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负责立案侦查的机关是哪一个? ⑵立案的条件是什么?
⑶县人民检察院了解崔某陈述的情况后,应做何处理? 参考答案: 参考答案:
1、负责立案侦查的机关是公安机关。
2、立案的条件是:一有犯罪事实;二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三是符合管辖的规定。 3、人民检察院的处理应该是:(1)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由审查逮捕部门审查.(2)审查逮捕部门经过调查、核实有关证据材料,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在7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3)经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经检察长成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10. 1999年3月4日夜,某厂财务科保险柜内现金5000多元被盗。其中,有300元票面为壹元的钞票是连号的。被盗前,这300张钞票中,已有30多张从不同扎(每扎100张)内零星抽取付出。保险柜没有任何损伤和撬压痕迹,只是在其右侧面中部发现并提取一枚完整指纹。经鉴定,该指纹与犯罪嫌疑人汪某右手拇指指纹相同。又进一步侦查,发现: ①汪某曾犯盗窃罪被判刑3年,半年前被刑满释放;
②汪某在该厂做临时工,发案前两天曾去财务科领取工资,并在保险柜前抽过烟;
③从汪去商店买东西支付的钱中,发现3张票面有过壹元的编号,在失盗的300张钞票的连号区间内; ④姜某.纪某.陈某一致证明,汪某于3月4日晚去厂里看过露天电影。
根据上述事实,公安机关根据检察机关的决定逮捕了汪某。汪某坚决不承认自己实施了盗窃行为。 问:⑴逮捕的条件有哪些?
⑵根据上述证据能否认定汪某实施了盗窃行为?请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参考答案: 1、 逮捕的条件:
(1)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足以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逮捕由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由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2、汪虽有作案嫌疑,但证据不确实、充分,不能认定汪是盗窃保险柜现金的犯罪分子。理由是: (1)保险柜无损伤和撬压痕迹,因此盗窃的手段还不清楚,可能是用钥匙开的保险柜,但汪没有取得钥匙的条件。
(2)汪有前科,有作案基础,但不能为此认定就是他作的案。
(3)汪买东西支付的3张票面与失盗的300张票面相同并联号这一事实,可能是事前抽出的30多张之内的;也可能是被盗钱之内的,故不能肯定说明是盗窃的。
(4)被盗现金的当晚汪去厂里看过电影可能有作案时间,但不能证明发案时汪去过被盗现场。
(5)保险柜立面中部有汪的指纹,可能是汪作案时留下的,也可能是发案前两天领工资时接触保险柜留下的,无法确定。
所以,上述证据无法确定就是汪兴朝作的案。
11.98年12月7日,周某(16岁)在长江旅游船上盗窃旅客梁某手提包一个,内有现金3万元人民币。后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在侦查过程中,周某提出,他要委托一名律师,并且要求在侦查期间与他的律师会见。侦查人员答复他说,公诉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只有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才能委托辩护人,侦查阶段不能委托律师。后此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后的第5天,告知周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周某说,由于他是未成年人,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为他提供律师,因此他不想自己花钱请,要求人民检察院为他指定一名律师。人民检察院拒绝了他的要求。1999年3月,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开庭前10日将起诉书副本送达了周某,发现他还没有委托辩护人,于是指定该市的一名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夏某为周某辩护。1999年3月23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周某提出夏某对案情根本不熟,完全是在应付,拒绝夏某继续为他辩护。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劝说无效,同意周某在没有律师辩护的情况下接受审判,并做出了一审判决。
问:⑴周某在侦查阶段是否有权委托律师并与律师会见?侦查人员的说法正确与否?
⑵人民检察院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第5日告知犯罪嫌疑人有委托辩护人的权利,是否违反了法律规定?为什么?
⑶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是否有义务为周某指定辩护人?为什么?
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为周某指定律师作为辩护人,是否正确?为什么?
⑸周某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律师为其辩护,法院在周某没有律师的情况下进行审判是否合法?为什么?
参考答案:
1.在侦查阶段,自周某第一次被汛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周某有权聘请律师,被聘请的律师有权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或者通信。侦查人员的说法既有正确的方面又有错误的方面。说公诉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只有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才能委托辩护人是正确的;说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不能委托律师是错误的。
2.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本案在第5日告知,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3.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没有义务为周某指定辩护人。指定辩护只发生在审判阶段。
4.人民法院为周某指定辩护是正确的,因为周某是未成年人,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5.人民法院在周某没有律师的情况下进行审判是错误的。被告人在开庭审理时是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的,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须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