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费收取标准 下载本文

招标代理费是代理公司向项目委托人或中标人收取的,项目招标过程所发生的运营成本,是非盈利性质。

2002年国家发改委出台[2002]1980号文,指导按项目预算价进行差额累计收费;2015年出台的[2015]299号文,取消了以前的政府指导收费标准,施行市场调节价收费;现在招标代理费收取现状为:造价金额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取费比例在1%一2%,500一3000万的中型项目取费比例为1%左右,3000万以上的大型项目取费比例在1%以下。

招标投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02]1980号文 费 率 中标金额 货物招标 (万元) 100以下 100-500 500-1000 1000-5000 5000-10000 1.50% 1.10% 0.80% 0.50% 0.25% 1.50% 0.80% 0.45% 0.25% 0.10% 1.00% 0.70% 0.55% 0.35% 0.20% 服务招标 工程招标 10000-100000 1000000以上 0.05% 0.01% 0.05% 0.01% 0.05% 0.01% 注:1.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

2.招标代理服务费按差定率累进法计算。 [2015]299号文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工程勘察设计费(包括工程勘察收费、工程设计收费)、招标代理费、工程监理费、环境影响咨询费等五项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格后,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需告知采购人有关服务项目、内容、质量,以及服务费等,并在相关合同中约定。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相关要求。不可以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也不可以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政府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实施审批、核准或备案管理,需要委托专业服务机构等中介提供评估评审等服务的,关于评估评审费用等由委托评估评审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承担,评估评审机构不可以向项目单位收取费用。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也应加强对建设项目服务市场价格行为监管,依法查处各种截留定价权,利用行政权力指定服务、转嫁成本,以及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