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电所土建招标文件 下载本文

19.3在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对招标人和评标机构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取消其中标资格。 20、投标文件的澄清

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机构可以个别地要求投标人澄清其投标文件。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但不允许更改投标报价或投标的实质性内容。 21、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

21.1在初步评审阶段,评标机构将首先审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21.2就本条款而言,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文件,应该与招标文件的所有规定要求、条件、条款和规范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所谓显著差异或保留是指对工程的发包范围、质量标准及适用产生实质性影响或者对合同中规定的招标人的权力及投标人的责任造成实质性限制,而且纠正这种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它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21.3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人将作为不合格投标处理而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通过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22、投标文件的评价与比较

评标机构通过对各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施工组织设计纲要、企业的质量和综合实力、优惠条件、社会信誉及以往的业绩等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评标意见,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八、授予合同

23、中标通知书

23.1在确定中标人后、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间前,招标人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的投标人其投标被接受。在该通知书中给出有关合同谈判的日期、地点和要求。

23.2中标人全部接受合同条件并签订合同后,中标通知书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23.3如中标人拒绝承担中标的工程任务,或提出新的条件而招标人不能接受,致使合同无法签署,招标人将取消该中标人的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考虑与其他投标人进行合同谈判。

23.4在中标人按本须知第24条签署合同后,招标人将及时将未中标的结果通知其他投标人。 24、协议书的签署

24.1中标人按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地点,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前往与项目单位签订合同,并按规定向项目单位提交履约保证。履约保证由在中国注册的银行出具银行保函,银行保函金额为合同总价格的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投标人应使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履约保函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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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如果中标人不按本须知第24条1款的规定执行,招标人将不与其签署合同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25、投标人必须的承诺附加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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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合同主要条款

合同条件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的《合同条件》。 协议条款将由招标人与中标人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协商后签订。 以下为招标人提出的合同协议条款主要内容, 涉及投标单位的条款在投标文件中进行承诺。

一、工期

1、本工程计划于2003年1月15日开工,招标人要求工期为100日历天,起始时间从发布开工令起,到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投标人在投标书中必须明确承诺投标文件要求工期。能否提前,由投标人自报,体现竞争。

2、本工程中某些工程项目须在设备安装后方可进行施工,因设备安装需要停工、复工时,由招标人提前书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必须遵照执行。因设备安装需要停工的时间不计入合同工期。

二、质量

1、质量等级要求:本工程质量应按国家验收规范、检验标准、技术要求进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优良并达标投产。

2、为确保工程质量,本工程已委托 监理有限公司进行工程建设监理, 盐城市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质量监督。承建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自觉配合,接受监理、监督,关键工序进行旁站检测,施工单位必须配合,共同把好质量关,如发现不符合设计和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或其他有关规定的情况,将追究承包单位的有关责任。 3、施工过程中所有隐蔽工程,须经建设和监理单位验收签证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必须及时书面报告项目单位和监理单位,不得隐瞒,并对质量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经监理、质监单位等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否则建设和监理单位有权责令其停工、返工,其损失由承包单位负责。

4、为保证混凝土工程质量,必须采用大模板进行施工。浇筑的所有混凝土的生料(石子、砂、水泥、水等)必须按重量比进行配比。倘若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按上述要求进行时,项目单位和监理单位有权责令其停工、返工,其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三、材料设备供应

1.所有材料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

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所有材料均应符合电力基本建设、土建工程及国家有关规程、规范规定的质量要求,严禁使用不合格的产品。承包人应按规定对工程所有的材料进行检验和复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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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承包人不得购买和使用。

由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应同项目单位、监理单位看样订货,其手续由承包单位办理。材料质量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违者发包人有权中止合同,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四、工程付款

1、本工程价款一律通过银行非现金结算,汇入承包人指定的帐户(在施工合同中明确)。 2、付款分期进行:第一期在合同签定后半个月内付工程造价25%;第二期在完成工程量的一半后付工程造价的40%;第三期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工程造价的15%;第四期在工程竣工审计后10日内付决算价的15%;剩余的5%转作保修金,保修满30日内付清余款。 3、工程量的变更按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编制工程结算,并按投标报价同比例下浮。

五、保修:

承包人对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按规定负责保修。

保修期: 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寿命;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为 5 年; 3.建筑物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 2年 ; 4.供热及供冷为 2 个采暖期及供冷期;

5.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 1 年;

保修期从变电所投运送电之日起,如部分工程在送电投运之日后,则自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日起,待保修期满质量无问题,保修金返还给承包单位,保修金为竣工决算价的5%。

六、分包与转包

承包方不得将工程分包、转让、联营或变相转包,一经发现,发包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处以与银行履约保函等额的罚款,承包方不得拒付,在此情况下发包方另选施工单位,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单位承担。

七、违约责任:

1、工程的误期损害赔偿:本工程要求投标人确保在投标文件自报工期内完工,由于承包商的责任,达不到投标自报工期,每延期一天竣工扣减工程款2000元人民币,最高扣减工程款限额为合同价款的5%。逾期超过30天的,项目法人有权终止合同。

2、本工程质量应按国家验收规范、检验标准、技术要求确保优良并达标投产工程,由于承包商的责任,若达不到优良并达标投产,扣减工程款合同价款的5%;如本工程为一、二次验收不合格工程,除返工合格外,另扣减工程款:一次验收不合格,扣减工程款合同价款的5%;二次验收不合格, 另扣减工程款合同价款的10%。投标人在投标书中应对质量等级及投标文件提出的奖罚条款作出明确的文字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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