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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律师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操作指引

为了保证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结果的准确性,受托方在进行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时往往需要目标公司向其披露大量信息资料,其中不乏涉及目标公司经营秘密、技术秘密的信息,一旦泄露会对其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为了降低目标公司的顾虑,减少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阻碍,受托方在进行尽职调查时应时刻遵守保密性原则,对因从事尽职调查而从委托方、目标公司等相关主体取得的资料、文件,了解到的相关信息等内容要信守保密义务,防止信息资料泄露。

1.4.3 专业性原则

知识产权本身是一个集合法律、技术、管理、经济等知识的专业性领域,因此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对于专业性的要求也非常高,需要调查人员充分利用自身的工作经验、专业能力、职业嗅觉等对目标公司的知识产权情况进行科学客观的判断。因此,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团队人员不仅要对专业知识有深入了解,还应尽可能选择具有跨专业背景的复合型人才,合理分工、优势互补,力求对目标公司的知识产权状况及风险做出准确科学的调查。

1.4.4 客观性原则

受托方一般是基于委托方的委托对目标公司开展知识产权尽职调查,但这并不意味着受托方在进行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时要受制于委托方或者目标公司的立场及要求而作出虚假的或与实际不符的尽职调查结果。受托方在尽职调查中应坚持客观性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查判断,出具相应的法律意见,在没有充分证据支撑的情况下不可随意猜测或进行判断。 1.5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方法

1.5.1 审阅文件资料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中往往会涉及大量的文件资料,对文件资料的查阅审核是尽职调查中最常用的方法之一。受托方在获取到相应的文件资料后,应认真核查、对比相关资料,确保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权威性,并对文件资料进行深入分析,以充分挖掘文件资料背后隐藏的真实信息。一般来说,文件资料主要有以下几个来源:

1、由委托方或目标公司主动提供。为了完成尽职调查,目标公司通常会主动或应受托方要求提供相关的知识产权信息,例如知识产权权属证明、与知识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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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相关的协议等,委托方若知悉相关信息也应向受托方披露。

2、通过公开的媒体、互联网等第三方渠道取得与目标公司相关的公开披露的知识产权信息资料。例如,在知识产权官方网站和专业的数据库中查询知识产权的法律状态,在相关法院网站查询知识产权的诉讼情况或者通过媒体报道了解目标公司的知识产权最新运营动态等等。

1.5.2 访谈

对于一些难以从书面材料中获取的信息或解决的问题,受托方可以采用访谈的形式获取信息。受托方需注意,不可轻信访谈对象在访谈中做出的陈述或说明,要将各访谈对象的访谈内容互相之间进行印证、与其他资料进行相互印证,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排除虚假陈述,以确保访谈内容真实可信。

1、访谈内容不能千篇一律、一概而论,而应当针对不同层级、不同岗位的受访对象设计有针对性的访谈内容,同时注意在不同对象的访谈内容中设计能够相互印证的问题。

2、对目标公司内部各层级、各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及特定岗位的员工进行当面沟通交流,就某些具体问题进行访谈,以获取对目标公司更全面深入的了解。同时,在必要时也可向目标公司的相关客户、合作伙伴甚至竞争对手等进行访谈。

1.5.3 走访

为了印证目标公司的诚信度以及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及可信度,受托方可以走访目标公司所在的行业协会或政府部门,通过了解行业的现状、发展趋势、目标公司在行业中的实际竞争力、目标公司知识产权在行业中的实施应用情况等信息,从侧面了解目标公司知识产权的实际价值。

1.5.4 现场实地调查

现场实地调查是指受托方通过到目标企业的研发、生产、销售等环节的现场实地察看调查,以获得对目标企业的直观了解。在实地调查后应制作备忘录备查。对于不同导向性的目标公司,其现场实地调查的地点应该有所侧重。例如以科研为导向的目标公司,调查人员可以着重走访其技术研发部门,向技术研发人员了解技术研发情况;以品牌为导向的目标公司,可以侧重走访其产品销售现场,了解品牌在市场的竞争力,客户对品牌的认可度及依赖度等情况。

1.5.5 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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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证是指在目标公司无法提交原件或有关材料核验,或相关问题较为重要且有必要确保真实性,可通过向相关单位发函查证的形式向其核实具体情况的一种尽职调查方法。

同时,在无法搜集到相关资料或对于一些问题无法对其真实情况穷尽了解,为了降低尽职调查出现错误的风险,可以要求目标公司提交表明其提供的所有材料、资料凭证真实、内容属实、无重大遗漏的声明书或保证函。

1.5.6 非公开调查

在必要的时候,受托方还可以采取非公开调查的方式,在目标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了解目标公司的知识产权相关信息,例如通过接触目标公司的关联企业、竞争对手、商业伙伴,通过向行业内人士询问目标公司有关情况等方式在合法范围内获取到所需的相关信息并制作备忘录备查,以减少受目标公司虚假信息蒙骗的风险。

1.6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范围

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所需要调查的内容不尽相同,受托方可以参考以下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共性内容展开调查工作,进而再结合实际情况和权利特征进行特定调查。

1.6.1 权属状况

目标公司可以通过原始取得、继受取得、许可等方式获得知识产权或取得知识产权相关权益。

1、当目标公司通过自主创作取得作品的著作权、自主研发相关技术及改进方案等并对其进行专利申请取得专利权或通过自主设计并对该等工商标识进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申请取得商标权等情形下,受托方应当对目标公司知识产权的权属情况进行详细审查,包括:

(1)知识产权权利证书上的登记状况;

(2)知识产权权属关系的实际情况,如是否涉及职务作品/发明、委托作品/发明、合作作品/发明,有无共有人等;

(3)知识产权是否存在权利负担;

(4)知识产权有无授予第三人许可使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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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目标公司通过转让等方式继受取得知识产权,则需要注意审查: (1)知识产权转让方和受让方之间签订的转让合同是否真实合法; (2)知识产权转让手续是否合法齐备,转让是否进行了备案登记; (3)所转让的知识产权是否有效;

(4)知识产权是否存在禁止权利转让的情形;

(5)知识产权转让前是否已许可他人使用,以何种方式许可他人使用等。 3、当目标公司是通过许可获得知识产权的使用权或者存在将其拥有的知识产权许可给他人使用的情形,开展尽职调查时需要注意审查以下内容:

(1)知识产权进行许可或被许可是通过独占许可、排他性许可、普通许可中的哪一种方式实现的;

(2)知识产权许可或被许可使用的范围是如何约定的,包括地域范围、商品或服务范围、权限范围等;

(3)知识产权许可是否允许转许可或分许可; (4)许可或被许可的知识产权的使用期限;

(5)许可或被许可的知识产权是否已经到期或即将到期; (6)知识产权的许可费用;

(7)知识产权许可实施合同是否在相关部门进行了备案登记;

(8)知识产权许可合同中是否存在可能因目标公司变动等原因导致其终止的条款,或存在可能会对预期商事计划或交易价值产生重大影响的条款等。

1.6.2 法律状态

对知识产权法律状态的审查主要包括:

(1)知识产权在申请、公告、授权、无效等各环节中的相关情况; (2)知识产权有效状态,剩余保护期限,缴费情况。

对于商标或专利来说,为了扩大保护范围,目标公司还可能会申请系列商标或专利,此时还需要审查关联权利的相关信息,以对权利的状态进行准确评估。

1.6.3 权利内容

不同的知识产权权利内容是不同的:

1、著作权权利内容包括发表、修改、署名等人身权以及复制、发行、出租、表演、广播、改编、信息网络传播等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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