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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9 、什么是动产?不动产?

不动产是指土地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

10、抵押合同主要包含哪些内容?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抵押担保的范围;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11、哪些财产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有哪些登记部门?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2、哪些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13、哪些财产不可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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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14、反担保抵押的抵押率一般如何确定?

用不动产抵押,抵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70% ;楼宇按揭抵押,抵押率(按楼价计算)不高于70% ;用可转让动产抵押(按净值计算)不高于50% ;股权、债券、营运车牌质押,质押率(分别按投资额、债券面值、购入价计算)不高于70%.

15、什么是质押?质押的种类有哪些?

质押包括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权利质押是指将(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出质给债权人。

16、质押合同主要包含哪些内容?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质押担保的范围;质物移交的时间;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17、采用保证反担保措施时,反担保企业应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必须具备《担保法》规定的担保资格;企业有效净资产扣除三分之一已对外担保余额不低于反担保金额的二倍;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连续两年盈利;企业在承保期必须参加财产保险。

☆房产抵押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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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抵押反担保是借款人或第三人即抵押人以其依法取得房地产证、有完全处分权的房产抵押给担保公司以取得贷款的一种反担保方式。房产抵押应依法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土地所有权抵押反担保土地使用权反担保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以其取得相应权利证书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抵押给担保公司以取得贷款的一种反担保方式。土地所有权抵押应依法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自然人保证反担保

自然人保证反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一种反担保方式。自然人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及连带责任保证,用于反担保的自然人保证限于连带责任保证。作为反担保的保证人应是具有清偿债务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主要为借款人的主要股东、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者或其他与借款人有密切关系的个人。☆设备抵押反担保设备抵押反担保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以其合法所有的设备依法抵押给担保公司以取得贷款的一种反担保方式。抵押设备必须权属清晰,有较高价值,易变现,购进的发票等票据齐全且与设备型号相符。一般设备抵押应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抵押登记。海关监管设备应经海关批准后抵押给特定的抵押权人并办理相应的抵押登记

☆股权质押反担保

股权质押反担保是指借款人以企业的股权依法质押给担保公司以取得贷款的一种反担保方式。 担保的程序

贷款担保业务基本程序如下:

1. 担保申请 借款人向担保机构提出担保申请

2. 担保受理 担保机构对借款人的贷款资格及资信状况进行初步审查。 3. 担保评审 担保机构深入企业实地考察,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详细深入审查,落实反担保措施。

4. 担保审批 担保机构依据内部审批制度,对申保项目进行审核决策。 5. 签订合同

担保机构与借款人签订:《委托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 办理反担保等相应手续 银行与担保机构签订:《保证合同》 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6. 银行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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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保后跟踪检查 担保机构对借款人进行担保后的跟踪管理。 8. 代偿 借款人贷款到期不能按期偿还,担保机构按约进行代偿。 9. 解除保证 借款人依约偿还借款或担保机构代偿后,解除保证责任。 10. 追偿 担保机构代偿后,由保证人转为债权人,向借款人行使债权人追偿权利的过程。 担保的概念及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上的担保是债权担保,通常认为是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的一种法律手段。具体地说,债权担保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与第三人根据法律规定或相互间的约定,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或以第三人的一般财产(包括信誉)担保债务履行、债权清偿的法律制度。这种债权担保是为保障债权清偿而设立的特殊的担保制度,不同于一般担保,它是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和第三人的一般财产为特定债权所作的担保,前者为物的担保,后者为人的担保。债权担保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而产生。

担保有以下特点:

(1)担保具有从属性。所谓担保的从属性是指担保从属于主债,即担保的成立、变更和终止均依附于主债。如果没有主债务,担保不可能发生;如果主合同债权转移给第三人,担保权也转移给第三人,主债务变更的,一经担保人同意,即对担保人发生效力;主合同的效力影响担保的效力。

(2)担保具有自愿性。所谓自愿性是指担保在大多数情况下依据担保人、债权人、债务人三方的自愿合意成立,只有少数情况下依据法律规定而成立。债的关系成立后,担保是否设立、形式如何、担保人是否愿意提供担保等,都由担保人、债权人、债务人平等协商,自愿决定,订立担保合同。如果担保人被欺骗、强迫提供担保,担保合同无效。

(3)担保责任的承担具有或然性。所谓或然性是指担保合同成立后,担保人最终是否承担担保责任具有不确定性。只有主合同债务人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在担保有效期内主动请求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的,担保人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主合同债务人已经履行、正在履行或有不履行的合法抗辩理由,或者债权人不主动行使担保请求权或不是在担保期间提出请求权的,担保人就不负担保责任。

(4)担保具有财产权性。所谓财产权性是指担保权本质上是一种财产权,反映的是财产权关系。担保的财产权性可分为物权性和债权性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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