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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质押及证券帐户反担保是指是指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以其合法所有的股票依法作质押反担保或其与担保中心、证券公司就股票证券帐户签定监管协议从而取得贷款的一种反担保方式。该类反担保要求证券帐户所有人与担保中心、证券公司对证券帐户实行封闭式监管。

出口退税款帐户监管及质押反担保

出口退税款帐户监管及质押反担保是指出口企业即借款人与担保中心、银行就出口退税款帐户签定监管协议并且将退税账户中的出口退税款质押给担保中心从而取得贷款的一种反担保方式。

应收帐款帐户监管及其质押反担保

应收帐款帐户监管及其质押反担保是借款人与担保中心、银行就应收款帐户签定监管协议并且将应收款账户中的款项质押给担保中心从而取得贷款的一种反担保方式。 反担保公证

近日,某担保公司为某民营企业向银行贷款以保证的方式提供担保。应担保公司要求,高先生、徐女士以个人所有财产,以无限连带责任的方式向其提供反担保。并由高先生、徐女士向北京市第二公证处申请办理《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承诺函》公证。

公证处承办人员严格审查了申请人的身份证件,耐心询问了相关情况,特别是申请人对于被担保企业与担保公司之间签订的《委托保证合同》及申请人签订的《承诺函》内容是否清楚、是否存在异议。同时,承办人员着重告知申请人,《承诺函》所涉及的“个人无限连带责任”及“强制执行”的法律意义。在明确了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之后,承办人为申请人出具了要素式公证书,不仅对申请人签订的《承诺函》作出实体公证,并且依据《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35条、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1条、第202条的规定,对其作出了赋予强制执行力公证。

反担保的保证人既可能是自然人,也可能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反担保函的形式也有多种,除《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承诺函》公证书外,还分别出具了《质押反担保合同》公证书、《不可撤销信用反担保函》公证书等,从而更加有力地确保了担保公司的合法权益,打消了其原有的顾虑,为被担保企业向银行贷款提供了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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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担保法规定了五种担保方式,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担保方式。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中小企业拟提供的反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反担保和保证金等。本公司根据项目的风险程度、担保金额的大小等实际情况确定并取得其中一种或几种反担保方式。保证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的债务履行作担保,由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其确定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不转移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一、保证反担保

二、抵押反担保企业可以其合法的财产提供抵押反担保。

(一)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企业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企业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企业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企业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企业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企业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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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和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三)抵押反担保操作程序

1、合同当事人以上述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

2、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件。

(1)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2)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3、办理抵押登记的部门如下: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到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4、以上述财产之外的其他财产抵押的,合同当事人可向抵押人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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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证部门办理抵押合同公证。

三、质押反担保

(一)企业可以其所有的或依法有权处分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动产提供质押反担保。

(二)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三)质押反担保操作程序

1、合同当事人以上述动产质押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动产交付质权人。

2、合同当事人以上述权利质押的,应当办理以下手续:

(1)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

(2)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应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3)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4)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应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反担保措施对于获得批准担保的企业,必须落实办理相应的安全保证措施,这些措施包括财产抵押,财产或权利质押、企业或个人的保证反担保、保证金等,公司根据企业和项目的实际情况采用一种或几种保证措施。

1、抵押、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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