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建筑业企业全年信用考核结果作为对企业差别化监管的依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的录入应保证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二十一条 信用考核信息采集单位应加强建筑业企业日常考核信息采集工作,信息采集全面、行为定性准确、及时监督检查,引导建筑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详见附件四。
第二十二条 建立信用考核管理考评、奖罚机制。 市城乡建设局将对各信用考核信息采集单位的表现进行考评,并建立考评结果通报制度。
对在信用信息收集、审核、上报、评价、公布等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相关人员和单位,给予奖励;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 建筑业企业对信用分值有异议或信用信息采集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办法的,可以按规定向市城乡建设局反映、投诉 、举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
1.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 2.建筑业企业建筑市场综合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 3.建筑业企业日常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 4.建筑业企业日常考核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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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
一、企业基本分22分,其中:凡具有有效《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业企业即得企业为22分。
二、具备以下条件,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得分。
(一)承接工程得分。建筑业企业在《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中登录的该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接的经合同备案的工程项目数12个及以上得8分、11个项目得7分、10个项目的6分,8-9个项目得5分、6-7个项目得4分、4-5个项目得3分,2-3个项目得2分,1个项目得1分,没有项目为零分,有效期24个月。
(二)工程质量表彰及其他各类通报表扬和奖励得分。同一企业、同一工程项目、同一性质的不同级别荣誉,按最高级别得分,不作累计得分。
1.获得国家级表彰的(含国优工程、科技奖、鲁班奖)。每一次得3分,满分为3分。有效期36个月。
2.获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表彰的(含专业类奖项)。在我省建筑活动中,获得江苏省人民政府表彰(含“扬子杯”优质工程奖)的。每一次得2.5分,满分为7分。有效期24个月。
3.获得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表彰的(含专业类奖项)。在我市建筑活动中,获得常州市人民政府表彰(含“金龙杯”优质工程奖)的。每一次得2分,满分为6分。有效期12个月。
4.在我市建筑活动中,获得常州市城乡建设局(含专业类奖项)、辖市(区)人民政府表彰的,每一次得1分。获得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每一次得0.5分,满分为4分。有效期12个月。
5.专业承包企业为获奖工程的参建单位其业绩参照总承包企业考核分计入;在我市除文明工地外的获奖工程中,依法办理工程承发包手续但参建规模未达到参建单位资格的专业承包企业,其业绩按照总承包企业考核分的85%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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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建筑业企业建筑市场综合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
一、建筑业企业综合考核是指在全市建筑市场综合大检查中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建筑市场行为、项目管理、质量行为、安全行为、实体质量、安全生产状况等进行的量化考核。
二、检查内容和评分标准见用表之一~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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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建筑市场综合考核用表之一(工程概况)
项目编号: 检查日期:
工程名称 开工日期 建筑总面积(平方米) 结构类型 工程投资金额(万元) 工程地点 竣工日期 形象进度 建筑层数(层) 投资来源 各方主体和有关机构 项 目 建设单位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总包单位 单位名称 施工分包单位 监理单位 检测机构 商品砼生产单位 预拌砂浆生产单位 施工图审查机构 备 注 填表单位签字: 检查人签字: 合同内容 项目负责人 各方主体和有关机构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