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下载本文

(一)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 (三)在本校曾受过处分又第二次违纪的;

(四)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或同时触犯本条例两条(含两条)以上规定的;

(五)勾结校外人员作案(未能构成刑事犯罪)的; (六)其他应给予从重处分的。

第一百二十八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与管理: (一)对学生给予处分,由系学生工作办公室查证,系党政联席会议作出处理建议,报学生工作部(处)或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或教务处提出审查意见,由主管院领导批准,处分决定由学院行文。开除学籍处分,报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处分决定由学院行文。

(二)学生发生违纪行为,情节较轻的,由学生所在系调查处理;情节较为严重的,视违纪类型,报保卫处及学生工作部(处)或教务处共同处理。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系及学生工作部(处)或教务处,由学生工作部(处)或教务处与学生所在系按规定处理。

(三)情节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由保卫处或公安机关负责调查。保卫处或公安机关调查清楚后,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系及学生工作部(处)或教务处,由学生工作部(处)或教务处与学生所在系按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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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事实清楚的违纪案件,有关系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一周内,提出处理建议,逾期将由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直接按规定上报学院处理。同时对有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五)违纪事件涉及不同系的学生时,由学生工作部(处)或教务处协调处理。

(六)学生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由行文部门及时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存入文书档案,并将处分决定存入学生人事档案;学生受到记过以下处分的,由行文部门及时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存入文书档案。

(七)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经本人申请,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处分(但不撤销留校察看处分);有突出贡献者,经本人申请,系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处分(但不撤销留校察看处分,且察看期不能少于六个月);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又犯错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毕业班学生留校察看处分期限视具体情况而定,但察看期不能少于六个月。

(八)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作出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由学生所在系的辅导员给予办理。其善后问题,按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参照处理。 第一百二十九条 学生工作部(处)或教务处负责将处分决定送达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字(一式两份)。拒绝签字的,由送达的工作人员及相关证明人记录在案;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学生所在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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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在案。处分决定无本人签字,同样有效。

第一百三十条 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全校、系或班级范围内公布。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将书面通知学生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布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工作部(处)根据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一百三十一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学生工作部(处)负责人、教务处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一百三十二条 对学生的处理,事实要清楚,证据要确凿,依据要准确,处分要恰当。处分决定作出前,要给学生申辩的机会。经本人申请,各系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意见。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意见。

第一百三十三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一百三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一百三十六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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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一百三十七条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经复查发现处分决定确实有误,应及时更正并妥善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百三十八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本规定及相应实施细则(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学校发布的其他有关学生管理的规定同时废止;原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一百四十条 本规定及相应实施细则(办法)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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