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下载本文

录成绩时,注明“违纪”或“作弊”字样,绩点为0,并参与平均学绩计算。

考试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不准正常申请重新学习,如经教育表现较好者,经本人申请,所在系主任同意,教务处批准,在毕业前最后一学年可给予一次重新学习机会。

第三十三条 课程的考核成绩评定后,任课教师在网上登录学生成绩,并将成绩填入学校统一印制的学生成绩表,经任课教师本人签名后交学生所在系办公室,由系办公室向学生公布。已评阅的试卷不发给学生,由系(室)办公室保存备查。学生如对评分有疑议,应及时向系办公室提出书面报告,经系主管领导同意后转任课教师所在系(部)代为查阅,学生本人不得找任课教师查阅试卷。

第四节 学分绩点

第三十四条 为便于评定学生的学习质量,采用计算学分绩点的办法。学习成绩与绩点的折算:60分成绩对应1绩点,60分以上成绩每一分增加0.1绩点,低于60分的成绩绩点为0。折算方法如下: 百分制成绩折算为绩点 五级记分制成绩折算为绩点 低于60分折合为0绩点; 不及格(E)折合为0绩点; 60-69分折合为1.0-1.9绩点; 及格(D)折合为1.5绩点; 70-79分折合为2.0-2.9绩点; 中等(C)折合为2.5绩点; 80-89分折合为3.0-3.9绩点; 良好(B)折合为3.5绩点; 90-100分折合为4.0-5.0绩点。 优秀(A)折合为4.5绩点。 第三十五条 每学期结束及修业期满,应计算学生的平均学分绩

9 / 36

点。学分绩点包括某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公式如下:

(一)某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该课程的绩点数乘以学分数; (二)一学期的平均学分绩点=该学期全部学分绩点之和除以所修学分之和。

(三)修业期满的平均学分绩点=所修全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所修课程学分之和。

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的质与量的重要指标,也是学生能否毕业、能否获取学位、能否参与评奖评优的基本依据。 第三十六条 课外培养学分不列入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但计入学生修业总学分。

第三十七条 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学分、绩点,均应填在学生成绩登记册中,并在网上登录。

第五节 免听、免修、自修、补考、重新学习

第三十八条 学业成绩特别优秀或学有专长的学生,经本人书面申请,经任课教师所在教研室同意,系(部)主任批准,教务处审核备案后可以免听有关课程,但必须完成作业、参加实践性教学环节和考试。免听有关课程的审批手续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办理。系(部)批准免听有关课程的学生名单,由系(部)办公室通知有关任课教师和年级辅导员(班主任)。

第三十九条 学生对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某门必修课或限选课,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可申请免修考试。其具体办法如下:

10 / 36

(一)学生在每学期开始的第一周内向本系办公室提出免修课程的申请。申请时,须填写《免修课程申请表》,同时提供已经自学该课程的材料(如读书笔记、作业等)。每学期的第二周由开课系(部)审查(必要时可面试)同意后,由主考教师和系主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备案。教务处汇总各系所报免修学生名单后,通知有关系(部)进行考核。每学期的第四周为免修考试时间。

(二)免修考试由开课系(部)命题。试题应与该课程的期末考试试题的份量和难度相同。因故缺考,一律不得另行安排。免修课程的考试成绩达80分(含80分)以上者,给予学分,绩点按实际成绩计算,登录成绩时注明“免修”。

(三)免修有实验环节的课程,学生必须随班做实验,取得平时成绩。免修课程的成绩为免修考试成绩与实验成绩的综合成绩。 (四)学生参加免修考试,先到系办公室领取准考证,交纳一定的考务费。

第四十条 下列课程或环节,学生不得申请免听或免修: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简称两课)、体育课、实验课、军事课及实践性教学环节等。

第四十一条 学生选修的课程与上课时间有局部冲突时,在征得年级辅导员(班主任)及任课教师同意的情况下,可自修其中一门课的冲突部分。经批准自修某门课程的一部分者,须按时完成该课程的实验、作业,方可参加考核。考核及格者可获得该课程学分。 第四十二条 考核不及格者可以申请重新学习或补考。

11 / 36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补考: (一)因“缺交作业未考”或“缺课未考”的; (二)某门课程第一次考核成绩不及格的; (三)缓考课程考核不及格的。

补考成绩的评定不参考平时成绩,只按及格和不及格两级评定,成绩及格获得相应学分,绩点只计1。一门课程只允许补考一次。补考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在每学期期初进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允许补考,可申请重新学习: (一)补考成绩不及格的; (二)旷考的;

(三)补考或缓考时无故缺考的; (四)考核有违纪或作弊情节的。

重新学习成绩的评定可参考重新学习过程中相应的平时成绩,成绩及格获得相应学分,绩点按实际考分计算。学校对在校期间重新学习次数不作规定(考核违纪或作弊者除外)。

第四十五条 对某些考核已合格的课程,但绩点数太低,影响到学位或辅修时,允许学生申请重新学习,重新学习成绩高于原有成绩的可以覆盖,但不作为当年度评优评奖的成绩依据。

第四十六条 任选课考核不及格者可以重新学习也可另选,以取得规定的学分。如规定的学分已达到,也可放弃该任选课程的修习,

不影响毕业。任选课考试违纪或作弊者,不得另选课程。 第四十七条 结业或虽毕业但因学绩原因未获学位者,准予在离

12 /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