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个人助业贷款操作规程 下载本文

(七)经办行应根据贷后管理相关规定,对信用担保机构和市场方定期进行检查核保;对发生以实物资产臵换现金性资产等影响信用担保机构代偿能力的,要终止与其合作。

第二十二条 禁止以下列担保方式发放个人助业贷款:

(一)异地保证、抵押、质押担保(经总行批准的区域除外)。异地担保是指担保人或担保物与贷款行不在同一地级市行政管辖区。

(二)以法人客户提供保证担保(总行批准的情况除外)。 (三)产权式酒店抵押担保。 (四)以未成年人财产担保。

(五)集体土地使用权及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抵押担保(总行规定的特定区域除外)。

(六)未经总行批准的其他担保方式。

第二十三条 以组合方式担保的,各担保人应承诺不分先后顺序承担担保责任。

第四章 最高额可循环贷款

第二十四条 为满足个人优质客户的助业资金需求,贷款行可以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经营情况和所提供的担保,确定最高额可循环贷款额度,在合同有效期和最高额度内,简化用款审批程序,随用随借、到期归还、循环使用。

第二十五条 最高额可循环贷款额度内单笔贷款金额起点为5万元。 可用贷款额度=已核定最高额可循环贷款额度-已用贷款额度 第二十六条 最高额可循环贷款额度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年,其中保证方式可循环额度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年;每笔贷款的发放日期应在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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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有效期内,贷款最迟到期日不超过额度有效期。

第二十七条 抵押物需办理保险的,保险期限不得短于额度有效期。 第二十八条 最高额可循环贷款应签订《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无需逐笔签订借款合同,每笔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等以借款凭证为准。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可通过自助方式和非自助方式申请用款和还款,自助方式在符合总行规定条件后方可开办。

第三十条 非自助方式

(一)在最高额可循环贷款额度内,可以向一级支行(或直管支行)有权审批人转授一定额度的用款审批权限。

(二)借款人申请用款时,填写《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用款申请书》,并提供《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有效身份证件和贷款用途证明资料或用途声明。

(三)经办机构审批权限内的单笔用款流程为:客户部门负责人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贷款额度、期限和用途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有无发生合同约定或本办法规定的冻结、调减和终止额度等事项,查询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我行CMS系统,检查客户在全部金融机构是否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有权审批人在授权范围内对用款进行审批。

第三十一条 自助方式包括网上银行、电话银行、自助终端和柜台等交易渠道理自助方式循环贷款的额度审批、签约及单笔用款操作流程按照《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自助循环贷款业务操作规定(试行)》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最高额可循环贷款额度内的贷款不得办理展期和贷新还旧。

第三十三条 借款人申请提前终止《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须结清最高额可循环贷款额度内的所有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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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最高额可循环贷款应按谨慎性原则将额度内所有贷款的风险分类归为同一级次。

第三十五条 经营行客户部门负责人应每年对最高额可循环贷款额度进行审核,决定是否维持原额度。审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查询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我行CMS系统,检查客户在全部金融机构是否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

(二)现场检查客户的生产经营情况是否正常,是否存在影响贷款安全的因素。

第三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经营行客户经理调查、客户部门负责人审核、有权审批人同意后,可冻结、调减、终止部分或全部最高额可循环贷款额度:

(一)借款人生产经营和收入状况等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偿还能力; (二)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拒绝或阻挠银行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违约行为;

(三)抵押物价值或变现能力明显下降,或抵押房产被列入拆迁范围,可能影响银行债权的;

(四)《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自助循环贷款业务操作规定(试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贷款行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况。

借款人资信状况好转,还款来源充足,经有权审批人同意,可以解冻、恢复部分或全部最高额可循环贷款额度。

第三十七条 最高额可循环贷款的额度调整、额度冻结和解冻、额度终止、贷后管理等环节的业务规定和系统操作按照《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自助循环贷款业务操作规定(试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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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操作流程

第三十八条 贷款申请与受理。申请人向经营行客户部门或营业网点的调查岗提出借款申请,填写《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申请表》(以下简称《业务申请表》),并提供如下资料:

(一)申请人及其配偶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现住所证明(可选择户口簿、房产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从事特种行业的同时提供有权批准部门颁发的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合伙企业合伙人还须提供合伙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如合伙协议中对借款有限制性条款的,须提供全部合伙人同意借款的证明文件;小企业主须提供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和贷款卡原件及复印件,如公司章程对借款有限制性条款的,须提供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借款的证明文件;承包租赁企业承包人或承租人还须提供承包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所承包(或承租)企业的营业执照;

(四)还款能力证明,近3个月的银行对帐单、完税凭证、个人有效分红证明、租金收入证明、有效资产证明、购销合同等之一或若干,生产型经营实体还应以电费单(水费单)等作为还款能力的辅助性依据;

(五)借款人及其配偶个人征信业务授权资料(可在《业务申请表》上签字授权)、贷款使用计划、或符合个贷基本规程规定的用途证明或声明。

(六)担保资料:

1、以自然人保证担保的,提供保证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现住所证明、个人征信业务授权资料(可在《业务申请表》上签字授权)以及个人信用等级评定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以信用担保机构、市场方保证担保的,担保方必须已与我行签订合作协议,并提供同意担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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