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对未按合同约定超过2年未动工开发的闲臵用地不得办理抵押。
抵押担保应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确保抵押登记合法有效。
一级分行可视情况确定商品住房(含别墅)、商铺、写字楼等是否办理保险手续。
抵押物为通用厂房的,须办理保险手续,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其他情况一级分行可视情况是否办理保险手续。
第十五条 抵押物价值可采取内部评估或外部评估的方法确定。 第十六条 质押物参照《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自然人保证担保的,要按照《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核定保证担保额度,且保证人信用等级为AA级(含)以上的,担保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保证人信用等级为AAA级(含)以上的,担保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不得接受借款人家庭成员(配偶、子女,及夫妻双方父母)或同一企业的股东或合伙人提供的保证担保。
自然人保证担保人及配偶符合个贷基本规程规定的信用记录条件。 第十八条 采用商户联保方式的,仅在总行确定的区域或经总行批准后开办,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原则上要求由3-5个(含)自然人商户自愿组成联保小组,所有联保小组成员为任一成员的贷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且联保人仅可参加一个农行联保小组。
(二)联保小组成员须在本行业从业5年以上,各成员(及其配偶名下)自有净资产(包括不动产和动产)均不得低于100万元。
(三)联保小组整体最高授信额度不超过150万元(含),单户贷款金额不得超过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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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联保小组成员必须在贷款行存入不低于贷款金额的10%作为保证金,并为所有联保成员的贷款提供担保。
贷款行应在“保证金存款——其他保证金”会计科目下为联保小组设臵保证金专户,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以该专户内的保证金为联保小组所担保的债务设定质押。
第十九条 采用信用担保机构担保的,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依法设立,并独立承担担保责任的专业化融资担保服务机构;
(二)仅为个人助业贷款客户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实缴到位的资本金必须在1000万元以上,跨地市经营的信用担保机构实缴到位的资本金必须在3000万元以上,跨省域(含直属分行所在地)经营的信用担保机构实缴到位的资本金必须在1亿元以上;
(三)资金使用和财务结构合理,注册资本金主要留存银行或投资国债等高安全性和高流动性品种;
(四)具有良好的客户管理系统和个人资信评级管理办法,有对借款人资信进行现场调查的专业队伍,且业务人员的数量要合理,以确保对借款人进行贷后检查;
(五)具备对违约客户贷款处臵的能力,有协助贷款行做好不良贷款清收工作的专职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 采用市场方保证担保的,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各类大型专业批发市场的市场方提供法人保证担保的,要符合《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市场方须为市场物业的实际控制人,市场物业应持续经营5年(含)以上,出租率要达到80%(含)以上,且市场经营正常、交易活跃;
2、市场方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上年度资产总额不低于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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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市场在同一省域范围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二)借款人必须是在市场内经营时间达2年以上、信誉度高、无拖欠市场管理费记录的商户。
(三)单一客户采用市场方保证担保的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100万元,且借款人信用等级为A级、A+级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借款人信用等级为AA级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借款人信用等级为AA+级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70万元;借款人信用等级为AAA级(含)以上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市场方保证担保贷款期限最长1年,且不得超过借款人与市场方租赁协议的到期日。
第二十一条 对信用担保机构和市场担保方的管理。
(一)信用担保机构保证担保、市场管理方保证担保仅在总行确定的区域或经总行批准后办理。
(二)信用担保机构、市场管理方的首次合作须由一级分行进行资格准入审批,以后的合作由一级分行根据授权管理规定执行。准入流程为:有权审批行下一级行调查,并由本行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签字同意后出具正式调查报告;有权准入行客户部门起草签报,会签本行信贷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并报有权审批人;有权审批人可视具体情况并报经贷审会主任委员同意后交由贷审会审议;有权审批人签署准入审批意见。
(三)与信用担保机构、市场方的合作协议的审查、签订须按法律审查和合同文本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合作协议应包括合作范围、期限、额度、合作事项(保证担保及其他合作事项)、保证金担保条款(包括交存的比例或金额、账户账号、下限、补缴)等内容,并明确约定贷款逾期的,农业银行有权从担保方保证金账户直接扣划款项用以偿还贷款,不足偿还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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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仍由担保方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与担保方的合作协议有效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一年;担保贷款逾期超过一定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经办行应从担保方保证金账户直接扣划款项用以偿还贷款,不足偿还部分仍要求担保方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担保额度管理。
1、信用担保机构保证担保最高额度=N *(所有者权益-合理预计的可能会形成损失但未反映在资产负债表的或有负债)-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或者= N *资产中高安全性和高流动性金融资产余额-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N为担保放大倍数,一般不超过8倍,最高不得超过10倍;
2、市场方担保须纳入统一授信管理,担保额度要占用对市场方的统一授信额度,同时不得超过《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核定的担保额度。
(五)担保方应按不低于担保金额10%的比例存入保证金,出现不足时要及时补缴。未经贷款行同意,担保方不得使用保证金。
贷款行应在“保证金存款——其他保证金”会计科目下为其设臵保证金专户,并在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以该专户内的保证金为担保方所担保的债务设定质押。
(六)实行动态管理。
1、同一担保方所担保的个人助业贷款不良率超过2%(含)时,应停止受理该担保方担保的贷款;不良率下降达到标准需恢复合作的,应由二级分行或以上行批准后方可继续受理业务。
2、保证金比例可与贷款资产质量挂钩,对于上一年合作项下个人助业贷款不良率低于1%的担保方,确因业务发展需要的,经一级分行住房金融与个人信贷部门审核可适当降低其保证金比例,但原则上不低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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