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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送审稿)

湖州市建设局 二零零五年十月三十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建筑间距 建筑物退让

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市政公用设施 附 则 名词解释 计算规则

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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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湖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和?湖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湖州市中心城市(包括中心城区和南浔城区)内制定和实施 城市规划、进行各项建设,除应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各类专业技术规范要求外,必须遵守本规定;危房翻建、临时建设、农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各县所在城镇及其他建制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湖州中心城市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 详细规划已经上报批准的,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详细规划未经批准的,按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

范围

第四条 湖州中心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 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划分为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特殊用地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

表一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大类和中类)

大类中类代号 代号 R R1 R2 类别名称 居住用地 一类居住用地 二类居住用地 范 围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3

R3 大类中类代号 代号 C1 C2 C3 C4 C C5 C6 三类居住用地 类别名称 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范 围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关用地 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 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 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或其它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仓储企业的仓库、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 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或其它用地(E)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4

公共设施用地 行政办公用地 商业金融业用地 文化娱乐用地 体育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C7 文物古迹用地 其他公共设施用地 工业用地 C9 M M1 M2 M3 一类工业用地 二类工业用地 三类工业用地 仓储用地 普通仓库用地 危险品仓库用地 堆场用地 对外交通用地 铁路用地 公路用地 管道运输用地 W W1 W2 W3 T1 T T2 T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