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水城县保兴煤矿 “三违”处罚规定(试行)
保兴煤矿矿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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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兴煤矿“三违”处罚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增强员工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强化煤矿安全防范和安全管理工作,使安全管理逐步纳入制度化,正规化,狠反“三违”,避免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证全矿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保兴煤矿“三违”处罚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第2条 本《规定》经保兴煤矿矿委会议讨论通过。 第3条 各级管理人员都必须以身作则,自觉遵章守纪、严格管理,狠反“三违”。
第4条 发动群众,共同监督,对检举和制止“三违”行为的人员给予物质奖励或精神奖励。
第5条 对查获的“三违”人员不但要按本《规定》对号入座进行处罚,还要对“三违”人员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学习。
第二章 处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6条 不按规定组织安全学习,缺一次罚安监科长50元,安全员30元。
第7条 各级管理人员发现“三违”不制止,不处罚,按“三违”条款同等处理,因此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8条 擅自安排未进行安全教育的新工人上岗和未进行重新培训而调换工种的人员上岗的,处责任者5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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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条 安排未经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的,处责任人50元的罚款。
第10条 凡应持证上岗人员不持证上岗的,罚款20元。 第11条 不按规定、无故或不请假而不参加各种会议的,罚款50元。
第12条 入井不戴安全帽,不携带自救器的,罚款100元。 第13条 穿化纤衣服,戴电子表入井的,罚款100元。 第14条 带烟火入井的,罚款200元或者开除出矿。 第15条 酒后入井或上岗中喝酒的,罚款100元。
第16条 检身员不按规定检身,不坚持原则的,罚款100元。 第17条 上班时间干私活,做无关的事,不按规定着装上班的,罚款20元。
第18条 不按规定时间上班,提前离岗,串岗,替岗,混岗的,罚款50元。
第19条 在井口或抽风机房20米范围内烤火或吸烟的,罚款50元。
第20条 在抽风机房,木工房,油库,炸药雷管库等重要场所吸烟或用火炉取暖的,罚50元。
第21条 在井下拆、敲打、撞击矿灯的,罚款50元。 第22条 携带失爆矿灯入井或不按时交还矿灯的,罚款50元。 第23条 非工作人员私自进入机房、库房、峒室等要害场所的,罚款50元。无安全措施私自进入煤仓掏煤的,处罚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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