沟或承泄区,交汇处应设防冲蚀护面。 6.8.3末级固定排水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6.8.3.1末级固定排水沟的深度和间距,应根据当地机耕作业、农作物对地下水位的要求和自然经济条件,按排水标准设计并经综合分析确定。在增设临时浅密明沟的情况下,末级固定排水沟间距可适当加大。
6.8.3.2用于排渍和防治土壤盐碱化的末级固定排水沟深度和间距,宜通过田间试验确定,也可按表8 确定
表8 末级固定排水沟深度和间距(m) 末级固定排水沟深度 0.8~1.3 1.3~1.5 1.5~1.8 1.8~2.3
6.8.3.3末级固定排水沟的设置,应满足防治疾病要求。
6.8.4单纯排涝的排水沟,可只按排涝设计流量设计。排涝、排渍两用排水沟,可按排渍要求确定沟深和间距,按排涝设计流量进行断面校核;兼有防治土壤盐碱化作用的排水沟,有冲洗要求时,还应按冲洗排水流量进行断面校核。
6.8.5排水沟设计流量和校核工业流量应根据排水面积、排水模数、产流与汇流历时以及地下水位的控制要求。
6.8.6排水沟纵、横断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6.8.6.1应保证设计排水能力。排水沟设计水位宜低于地面(或堤顶)不少于0.2m。干、支、斗、沟应按分段流量设计断面。
6.8.6.2排水沟分段处以及主要建筑物上、下游水面应平顺衔接。下一级沟道的设计水位宜低于上一级沟道0.1~0.2m。
粘土、重壤土 15~30 30~50 50~70 70~100 排水沟间距 中壤土 30~50 50~70 70~100 100~150 轻壤土、沙壤土 50~70 70~100 100~150 ? 6.8.6.3正常运行时不应发生冲刷、淤积和边坡坍塌等情况。 6.8.6.4占地少,工程量小。 6.8.6.5施工、管理方便。
6.8.7排水沟沟底比降应根据沿线地形、地质条件,上、下级沟道的水位衔接条件,不冲、不淤要求,以及承泄区水位变化情况等确定,并宜与沟道沿线地面坡度接近。
6.8.8排水沟糙率应根据沟槽材料、地质条件、施工质量、管理维修情况等确定。新挖排水沟可取0.02~0.025;有杂草的排水沟可取0.025~0.03;排洪沟可比排水沟相应加大0.0025~0.005。
6.8.9土质排水沟宜采用梯形或复式断面,石质排水沟可采用矩形断面。
6.8.10 土质排水沟边坡系数应根据开挖深度、沟槽土质及地下水情况等,经稳定分析计算后确定。开挖深度不超过5m、水深不超过3m的沟道,最小边坡系数按照表9 的规定确定。淤泥、流沙地段的排水沟边坡系数应适当加大。
表9土质排水沟最小边坡系数
排 水 沟 开 挖 深 度(m) 土质 ?1.5 粘土、重壤土 中壤土 轻壤土、沙壤土 沙土
6.9排灌系统的其他工程规划设计 6.9.1规划设计要求
6.9.1.1满足渠系输水、分水、泄水等要求,保证渠系正常进行;
6.9.1.2建筑物数量、类型在满足安全运行,便于管理的条件下,做到数量少,工程量省,
1.0 1.5 2.0 2.5 1.5~3.0 1.25~1.5 2.0~2.5 2.5~3.0 3.0~4.0 3.0~4.0 1.5~2.0 2.5~3.0 3.0~4.0 4.0~5.0 ?4.0~5.0 ?2.0 ?3.0 ?4.0 ?5.0 应尽量采用联合布置形式;
6.9.1.3应使流量稳定、水头损失小,能控制较大自流灌溉面积; 6.9.1.4保证灌区交通顺畅,满足生产、生活需要。 6.9.2排灌水工建筑物配置
水工建筑物包括控制泄水建筑物,交叉建筑物,联结建筑物,库、井、站引水枢纽,进、出水池,机房等。进行水工建筑物规划与设计时,应保证排灌水顺利通过各种天然与人工的障碍和调节水量、工程联结等。 6.9.2.1灌溉泵站设计
灌溉泵站设计应对扬程、流量、泵的规模和配套动力数量进行计算,泵址应根据地形、地质、水流、动力源等条件确定。灌泵站设计按GB/T50265和GB50288执行。 6.9.2.2水闸
按水闸的功能和位置的不同,可分位于渠首的进水闸、将上级渠道中的水量分配到下级渠道的分水闸、控制渠道水位和调节流量的节制闸、用以宣泄渠道中部分或全部水量的泄水闸,以及引水渠道进口砂排洪或渠道中淤积泥沙的冲砂闸,见图5。水闸设计按SL265执行。
图5水闸位置布置
6.9.2.3渡槽
渠道跨越河流、渠沟、洼地、道路,采用其它类型建筑不适宜时,可选用渡槽;渡槽轴线应短、直,进、出口应与上、下游渠道平顺连接。按GB50288执行。 6.9.2.4倒虹吸管
渠道穿越河流、渠沟、洼地、道路,采用其它类型建筑不适宜时,可选用倒虹吸管;倒虹吸管宜设在地形较缓处,应避免通过可能产生滑坡、崩塌及其它地质条件不良的地段。按GB50288执行。
6.9.2.5涵洞
填方渠道跨越沟溪、洼地、道路或穿越填方道路时,可在渠下或路下设置涵洞;涵洞轴线宜短而直,并宜与沟溪、道路中心线正交,进、出口应与上、下游渠道平顺连接。按GB50288执行。
6.9.2.6跌水和陡坡的选择主要取决于当地地形和经济技术条件。渠道落差在1.5m以内时,多采用跌水;落差为1.5~3.0m时,多采用陡坡;落差大于3.0m时,采用陡坡或根据地形采用多级跌水。 6.9.2.7注意事项
应根据实际需要,配置涵洞、倒虹吸管、桥和渡槽。 6.9.3灌溉水质标准
6.9.3.1以地面水、地下水或处理后的城市污水与工业废水作为灌溉水源时,其水质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84的规定。
6.9.3.2在作物生育期内,灌溉时的灌溉水温与农田地温之差宜小于10℃。
6.9.3.3灌区内外农田、城镇及工矿企业排入渠沟的地面水和污水水质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3838和GB8978的规定;灌溉地下水的水质除应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84的规定。 7机耕路规划设计 7.1机耕道路设计要求
7.1.1机耕道路应保证居民点、生产中心到农田具有方便的交通联系,路线直、距离短。 7.1.2道路坡度、转弯角度等技术指标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要求。
7.1.3机耕道路沿田边布置,应与田、林、村、渠、沟等项目进行综合规划布局,以便于田间生产的管理。
7.2机耕路包括路基、路面、桥梁、涵洞及其附属设施。 7.3机耕路纵坡
最大纵坡:干、支道宜取3~4%,田间道宜取6~8%。 最小纵坡:以满足雨雪水排除要求为准,一般宜取0.4~0.5%。
7.4 机耕路布置:项目区机耕道一般与道路相通,布设干道、支道;支道一般垂直于干道,设于小区边界上;小区内设田间道和生产路,地块在200亩以下一般设生产道。200亩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