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金融服务终端管理办法 下载本文

第十三条 助农终端的选型和购置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招标、自主采购”原则进行,由省联社根据规划统一组织助农终端的选型入围工作,本行根据自身实际从省联社入围品牌及型号中自主选择采购。

第十四条 助农终端上线流程 (一)商户提交相应申请材料。

具备经营主体条件的商户:户口簿、负责人身份证、负责人农商银行银行卡账户复印件、家庭收入情况、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征信报告、购买保险凭证等资料,担保人及社会监督员资料(户口簿、担保人身份证、家庭收入情况、征信报告等)。

村委会推荐的不具备经营主体条件的商户:户口簿、身份证、个人农商银行银行卡账户复印件、家庭收入情况、村委会出具的加盖公章的推荐证明、征信报告、购买保险凭证等资料,担保人及社会监督员资料(户口簿、担保人身份证、家庭收入情况、征信报告等)。

(二)服务点商户须购买现金综合保险和人身意外保险,其中现金综合险(应包括防盗抢及在途资金险)投保额度应不低于5万元,人身意外险投保额度应不低于20万元。

(三)本行采取担保人机制,服务点商户申请时须至少一个担保人为其担保。本行要核实服务点商户和担保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服务点商户和自然人担保人或法人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部门负责人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有效收入证明是否真实合理;组织机构是否合理,产权关系是否明晰;有关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规定。本行不受理有重大负债或不良征信记录的服务点商户及担保申请。

(四)本行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审查,现场调查服务点营业场所和资质,并对服务点商户的信息须通过公民身份核查系统、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湖南信用网等查实个人、企业信用、注册等信息,并对服务点的操作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进行可行性评

估,形成评估报告。

(五)助农终端管理实行支行责任人管理制,由支行指定专人为助农终端管理责任人,负责助农终端调查、申报、管理、巡检等工作。

(六)本行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后,与服务点商户及其担保人签订协议,协议内容必须就双方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现金来源、差错处理、客户纠纷、风险防控、手续费支付、违约责任、担保人担保范围及责任承担方式(连带责任)等进行约定。

(七)本行填写《助农金融服务终端上线申请表》(附件2),报送省联社获取终端号。

(八)本行开办助农终端业务,需先与省联社电子银行部联系,获取管理平台县级管理员账号和密码。本行通过管理平台添加服务点商户操作号、终端号、服务点等基本信息,并打印装机通知单。本行在管理平台填写商户名称时应按“常德市XX县XX助农金融服务点”规范填列。

(九)本行组织业务、科技、保卫、终端设备厂商及服务点商户共同对终端进行安装、调试,并确保服务点安全防范达到各项标准及要求后填写《助农金融服务终端上线验收表》(附件3)。

第十五条 信息变更流程

(一)服务点经营地址、商户名称、银行卡账号等信息变更时,应及时向本行网点提出信息变更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网点对服务点商户提出的申请进行核实,并填写《助农金融服务终端信息变更申请表》(附件4),由服务点商户签名盖章后上报本行审批。

(三)本行对服务点变更信息进行审批后,在管理平台变更服务点参数,并及时通知服务点商户。

第十六条 撤销机制

(一)正常撤销。服务点与本行签订协议期满后未续约或由双方

协商终止协议的,本行可正常撤销助农终端。

(二)强制撤销。服务点出现下列情况或者行为之一的强制撤销助农终端,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置:

1、以虚假资料或冒用他人资料向本行申请开办助农终端业务; 2、擅自移机、装转接器,擅自套装、自行维修;利用助农终端不正当牟利,套取账户信息;

3、违规使用、存储、传输账户信息与交易数据,导致账户信息与交易数据泄露或发生账户信息与交易数据被纂改、破坏等情形;

4、故意使用假币;

5、服务意识不强,服务态度恶劣,强制办理业务,并额外收取费用或变相提高手续费;

6、违反法律法规治安条例; 7、由于商户原因造成客户资金损失; 8、本行认为需要撤机的其它行为。 (三)撤销流程

1、服务点正常撤销助农终端的,须提前30天向支行网点提交书面申请,并同时停止受理业务。强制撤销助农终端的,本行下发停止受理业务书面通知。

2、本行应按照“自助设备注销审批流程”做好相应工作,填写《助农金融服务终端注销申请表》(附件5),同时将服务点机具、打印凭条、银行标识牌收回,并填写移交清单。

3、本行在管理平台中将相应商户操作号和终端进行注销。 4、服务点助农终端在管理平台进行注销后,本行报送《助农金融服务终端注销申请表》至省联社。

第十七条 助农终端报废由本行根据省联社有关制度自行确定并执行。

第十八条 报废的助农终端须彻底清除设备上所有业务数据和

业务软件,并销毁相关部件和外壳。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十九条 本行与服务点商户采取商务合作方式,向服务点商户支付一定合作费用,此外不承担其它任何形式的费用,由此产生的相关税费由服务点商户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本行应指导商户合理确定助农小额存取现业务周转金最高限额。商户的助农小额存取现业务周转金可放入保险柜保管;每日周转金超过限额的,须到支行网点进行存现处理,不得将大额现金留存过夜。

第二十一条 服务点须每日对设备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填写《自助设备机具运行日志》(也可使用网点电脑工作日志),详细记载机器运行、故障发生、报修及处理有关情况,以明确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服务点需按照办理时间顺序保存每一笔交易的客户签字交易凭条,日终要核对交易凭条是否都有客户签字,并定期(原则上最长一周)将助农终端打印的交易凭条上交网点。对于现金类交易,服务点则还需填写《助农金融服务终端客户与商户资金调剂服务登记簿》(附件6),逐笔登记存取款日期、存取款类型、存取款人姓名、存取款卡(折)号、存取款人身份证件号码、存取款金额、电话号码、存取款冠字号等信息,客户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 网点每日在综合业务系统打印清算资料并纳入会计凭证。登记薄以及凭证保管、入库、调阅、销毁等手续应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行建立巡查制度,由支行管理员对服务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现场检查,并在服务点设置《自助设备终端现场巡查登记簿》(附件7),值班人员或巡查人员须认真详细做好巡查记录,并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