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质证指引(2019年版) 下载本文

实。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证据规则》第77条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证据规则》第69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7.对鉴定意见质证的要点

鉴定意见是指鉴定人运行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民事案件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后所作出的书面意见。例如医学鉴定、产品质量鉴定、技术鉴定、文书鉴定、工程质量鉴定、会计鉴定等。 (1)真实性:一是审查鉴定报告是否为原件;二是审查供鉴定的材料是否真实、充分可靠;三是审核鉴定结意见与有关证据是否一致或是否有矛盾。

若以上涉及真实性的三个方面皆无问题,可以发表对该组鉴定意见的真实性不持异议的质证意见,认可其真实性;若其中有一个有问题,应发表对该组鉴定意见的真实性有异议的质证意见,否定其真实性。 (2)合法性:一是从形成证据的主体来看,须符合法律的要求(鉴

定部门和鉴定人的资格是否符合规定);二是从来源(取得方式)看,委托鉴定的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属于法院委托;三是从形式来看,是否有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委托鉴定的材料,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可许技术手段,对鉴定过程的说明,明确的鉴定意见,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四是鉴定人是否拒绝出庭作证。

若以上涉及合法性的四个方面皆无问题(包括法院委托鉴定且无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发表对该组鉴定意见的合法性不持异议的质证意见,认可其合法性;若其中有一个有问题,应发表对该组鉴定意见的合法性有异议的质证意见,否定其合法性。

(3)关联性:一是判断其证明性,即鉴定意见是不是使举证方欲证明的事实主张更有可能或更无可能成立;二是判断其实质性,即鉴定意见欲证明的是不是待证事实,重点是查看鉴定意见记载的内容是否与证明对象一一对应,分析鉴定结论中声明的适用条件和保留意见。 若以上涉及关联性的两个方面无重大原则性问题,一般发表对该组鉴定意见的关联性不持异议的质证意见,认可其关联性;若其中有一个有重大原则性问题,应发表对该组鉴定意见的关联性有异议的质证意见,否定其关联性。

(4)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的法律依据

《民诉法解释》第104条第1款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民诉法》第78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证据规则》第59条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已废止) 《民诉法解释》第122条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证据规则》第71条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

《证据规则》第77条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8.对勘验笔录质证的要点

勘验笔录是指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法院对与案件有关的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查、检验后制作的笔录。

(1)真实性:应当复核勘验笔录形成时间与内容,并与其他证据或认定的无争议事实进行核对,判断是否存在逻辑漏洞或是否客观真实。 考虑到此类证据是法院制作的,如无重大原则性问题,一般应发表对该组勘验笔录的真实性不持异议的质证意见,认可其真实性。

(2)合法性:一是从形成证据的主体来看,须符合法律的要求(勘验人是否法院工作人员);二是从来源(取得方式)看,须属于非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三是从形式来看,是否有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若以上涉及合法性的三个方面皆无问题,可以发表对该组勘验笔录的合法性不持异议的质证意见,认可其合法性;若其中有一个有问题,应发表对该组勘验笔录的合法性有异议的质证意见,否定其合法性。 (3)关联性:一是判断其证明性,即勘验笔录是不是使举证方欲证明的事实主张更有可能或更无可能成立;二是判断其实质性,即勘验笔录欲证明的是不是待证事实,重点是查看勘验笔录记载的内容是否与证明对象一一对应。

考虑到此类证据是法院制作的,如无重大原则性问题,一般发表对该组勘验笔录的关联性不持异议的质证意见,认可其关联性;若其中有一个有重大原则性问题,应发表对该组勘验笔录的关联性有异议的质证意见,否定其关联性。

(4)对勘验笔录进行质证的法律依据

《民诉法》第80条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证据规则》第77条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

依照下列原则认定:(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质证的基本原则

1.质证方应当就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三个方面明确地发表意见,涉及多个证据证明同一事实的证明力时,关注证明力的大小。 2.质证方对不能否认的证据应当及时予以认可,以获得法庭的信任。 3.质证方对于举证方存在明显瑕疵的证据,应当果断提出异议,并向法庭简要说明理由。

4.质证方对于法庭或举证方当事人能够通过调查取得或核实的证据,虽然存在一定瑕疵,但在充分评估风险后应当予以确认。

5.质证方应当全面审查举证方提交的证据,充分挖掘举证方提交证据中的全部信息并进行辨识,注意运行生活常识和逻辑规律进行判断。 6.质证意见应当做到逻辑简单、观点明确,与质证方主张保持一致。 7.质证方发表质证意见时应当简短、果断、坚定、充满自信,不得在法庭上有犹豫或模棱两可的表现,以影响审判人员的心证。 8.质证方应当认真核对笔录,确认书记员的记录是否与质证方当庭陈述的质证意见相一致。

9.质证方应当充分评估和预防在质证中自认事实而产生的不利后果。 10.对真伪不明的关键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应当及时提出司法鉴定的书面请求,不能勉强自认或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