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质证指引(2019年版) 下载本文

3、对合法性有异议,请求不予采信,理由如下(说明证据形式、取证的主体或取证的方法等方面有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包括非法证据排除的理由);

4、对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请求不予采信,理由如下(说明理由)。 (二)对各类证据质证的要点 1.对当事人陈述质证的要点

当事人陈述指的是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就有关案情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作的叙述。

(1)真实性:一是根据生活常识判断其陈述是否违反常识;二是其陈述与其他证据之间是否一致或有矛盾;三是陈述的内容前后是否一致或有矛盾。

若以上涉及真实性的三个方面皆无问题,可以发表对对方当事人陈述的真实性不持异议的质证意见,认可其真实性;若其中有一个有问题,应发表对方对当事人陈述的真实性有异议的质证意见,否定其真实性。 (2)合法性:当事人陈述的主体、形式和来源的合法性一般不提出异议。

(3)关联性:一是判断其证明性,即其陈述是不是使其欲证明的事实主张更有可能或更无可能成立;二是判断其实质性,即其陈述欲证明的是不是待证事实。

若以上涉及关联性的两个方面皆无问题,可以发表对对方当事人陈述的关联性不持异议的质证意见,认可其关联性;若其中有一个有问题,

应发表对对方当事人陈述的关联性有异议的质证意见,否定其关联性。 (4)对当事人陈述进行质证的法律依据

《民诉法》第63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

《民诉法解释》第103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对书证质证的要点与法律依据

书证是指以其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凡是以文字来记载人的思想和行为以及采用各种符号、图案来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对待证事实具有证明作用的物品都是书证。

(1)真实性:一是认真检查是否为书证的原件(注意不可将高度逼真的复制品辨认为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判断是否属于《民诉法解释》第111条第1款规定情形之一;二是认真分析书证的内容是否真实(意思表示),是否违背生活常识或逻辑规律(同一律、排中律、矛盾律);三是研究案件是否存在数个书证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问题,如果存在,应当据此分析是否存在可以利用其中某个书证否定对质证方不利的其他证据。

若以上涉及真实性的三个方面皆无问题,可以发表对该组书证的真实性不持异议的质证意见,认可其真实性;若其中有一个有问题,应发表对该组书证的真实性有异议的质证意见,否定其真实性。 (2)合法性:一是从形成证据的主体来看,须符合法律的要求(如书证的制作主体须符合法律规定等等);二是从来源(取得方式)看,须属于非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

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三是从形式来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如代书遗嘱是否有2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现场见证并在遗嘱上签名,单位向法院提交的证明文书须有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等,需要以书面形式的合同文本加以证明)。

若以上涉及合法性的三个方面皆无问题,可以发表对该组书证的合法性不持异议的质证意见,认可其合法性;若其中有一个有问题,应发表对该组书证的合法性有异议的质证意见,否定其合法性。 (3)关联性:一是判断其证明性,即举证方提出的证据是不是使其欲证明的事实主张更有可能或更无可能成立;二是判断其实质性,即举证方提出的证据欲证明的是不是待证事实。

若以上涉及关联性的两个方面皆无问题,可以可以发表对该组书证的关联性不持异议的质证意见,认可其关联性;若其中有一个有问题,应发表对该组书证的关联性有异议的质证意见,否定其关联性。 (4)对书证进行质证的法律依据:

《民诉法》第70条第1款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民诉法解释》第111条第1款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二)原件在举证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四)原件因

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民诉法解释》第111条第2款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2002年最高法院《证据规则》第49条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规定与2015年的《民诉法解释》不符,不再执行)

《民诉法解释》第114条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民诉法解释》第115条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证据规则》第69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3.对物证质证的要点与法律依据

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的物品或物质痕迹。是指以其存在、外部特征和性能等对案件起证明作用的。是客观存在的物品或物质痕迹,具有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