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如果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不履行义务,不提供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他们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就无法实现。
第三,权利和义务的相对称原则,更体现在行使教育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的教育行政管理的职权和责任的对称性上。有什么职权也就有什么职责,教育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的同时也就是履行其义务。如依法审批学校的设置,既是教育行政机关的一项职权,同时也是其一项职责,既不能放弃,也不能转让,更不能滥用。
(二)平等性原则
平等性原则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法律实施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体现了公平与正义的法律精神。教育法规是国家法律的一个重要分支,在教育法规实施过程中,也必须遵循平等性原则。这一原则具体体现为:(1)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教育法律规定的权利;(2)任何公民都必须平等地履行教育法律规定的义务;(3)教育为每个公民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任何公民不得有超越教育法规限定的教育特权;(4)任何公民关于教育方面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律平等地受到法律规范的保护;(5)对任何公民违反教育法规的行为,必须平等地追究法律责任,依法给予同等的制裁。实行依法治校,就是遵循法律的要求管理学校,因而也必须贯彻平等性原则。
(三)守法原则
守法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因此,守法是法制社会对社会主体的一项基本要求,是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
公民在做出一定社会行为时都必须遵守的原则。只有在人人做到守法、依法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法律所赋予每个人的平等权利才可能有所保障。在依法治校中,不仅教育管理对象要守法,教育管理人员自身的管理行为也要守法。因而,守法也是依法治校本身应有之义,是实现依法治校的基本途径之一。
(四)公开透明原则
实行依法治校的目标之一,是充分保障广大教职工的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利的实现,因此依法治校必须贯彻公开透明原则。只有做到公开透明,才便于广大教职工参与管理和决策,才便于监督,体现公正,并能使依法治校过程成为法制教育过程。由于依法治校要求维护教育管理部门的权威性,体现法制的强制性特征,其依法管理的结果往往是对管理对象的教育权利和义务的实现产生影响,为避免教育管理权的滥用,必须贯彻公开透明原则,落实监督制度,真正做到客观、公正地依法治校。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依法治校的实施符合社会主义教育法制建设的要求,符合国家和人民的根本教育利益。
(五)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原则
依法治校必须贯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原则。邓小平曾经提出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一原则的确立是维护教育法律的权威性和教育法制的严肃性所要求的。贯彻这一原则,首先要求完善教育法规体系;其次要求做到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再次要求做到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六)教育性原则
贯彻教育性原则,要求在依法治校的过程中把守法、执法和法制教育结合起来,以说服教育为主,强制处罚为辅,使教育主体自觉做到学法、知法、守法和执法。依法治校能否取得实效,首先取决于教育主体对教育法规内容的认识和理解的程度。教育人员只有掌握了教育法规内容,正确认识教育法律规范的含义,才有可能自觉守法。通过依法治校,宣传教育法规和法制观念,使教育法规逐步为人们所认识和理解。应该看到,不仅制裁违法行为对人们具有教育作用,而且守法行为对人们的行为也具有示范和导向作用。这种具有教育性的示范和导向作用,又会成为顺利实现依法治校的条件。因此,在依法治校过程中,必须贯彻教育性原则,教育人们自觉地遵守教育法律规范、学校规章制度和相应行为准则。
第二节 实现依法治校的条件
在我国各级各类学校中建立起完善的依法治校管理机制的必要性和紧迫 性是显而易见的。依法治校管理机制的建设和完善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这个 过程既包括物质载体的转换过程,也包括观念意识的转变过程。因此,必须 创造一定条件,才能促使依法治校顺利展开。
一、树立依法治校观念
依法治校的实施要求学校内部各教育主体树立教育法律意识。教育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教育法规的知识和思想观点的总称,包括人们对教育法规的本质、作用的认识,对现行教育法规的评价和态度,以及对建立教育法制、实行依法治教的要求,等等。由于教育法规以确立人们之间的教育权利和义务关系为内容,教育守法行为主要表现为,在教育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享有教育权利,按照教育法规的规定履行教育义务,因而,教育法律意识还应包括教育权利和义务意识。教育法律意识作为人的一种自觉的心理活动,对于教育法规的实施以及依法治校的落实具有巨大的能动作用。教育法律意识是使依法治校的学校管理机制得以运行的动力和润滑剂。对依法治校的认识与要求作为一种观念形态是教育法律意识的重要内容。教育法律意识在知法、懂法的基础上,在依法办教育的实践中逐步形成的。而意识产生于实践,又会反作用于实践。人们一旦形成教育法律意识,又会促使人们产生教育守法行为,并养成教育守法习惯。
树立依法治校观念要求学校领导者转变家长式的领导作风。实行依法治校要借助于教育法规来明确学校内部各教育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各教育主体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在建立起依法治校管理机制的条件下,校长负责制并不是长官意志制。校长所行使的权力必须能够代表反映学校集体共同利益的共同意志。校长权威的树立应以学校成员确信他能够代表大家的共同利益的信任和威望为基础,而不是建立在由于他所处的职位和握有的权力并由此对学校成员的命运构成一定威胁的基础之上。学校领导者不仅要能够代表学校成员的共同利益,而且要善于使学校成员了解他的这种意图。为此,要求学校领导者在做出管理决策以及开展
各项管理工作时,实行校务公开制度。学校领导者的民主作风是实行依法治校的必要条件之一。
树立依法治校的观念要求教师改变传统的师生关系观念。教师应当把学生看作是一个具有主体地位的人,“一日为师,终身为父”固然体现了教师对学生的权威地位和学生尊重教师的意识,但这是建立在“父为子纲”的伦理基础之上的师生关系观念。在这种观念下,教师不可能与学生之间建立起民主、平等的关系,也就谈不上尊重学生的人格。而且这种观念不除,也就难以禁绝打骂学生等侮辱或其他体罚学生的现象。基础教育要搞素质教育,说到底,就是要为提高国民素质服务,把学生培养成为未来社会的合格公民。要做到这一点,教师应该在学生的成长过程亦即受教育过程中就把他们当做公民来看待。事实上,在我国法律制度中,承认未满18周岁的青少年儿童具有未成年公民的地位。教师打骂、体罚学生的行为,应上升到侵犯公民人身、人格权利的高度来认识。教师应当探讨、研究符合儿童、少年身心发展规律、行之有效的教育方法,摒弃一切简单、粗暴、对学生身心发展极为有害的教育方法,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到依法行教。
依法治校观念的树立以各教育主体知法、懂法为基础。法律是不可能自行作用于社会生活的。它必须通过一定社会主体的遵守和执行,将其适用于处理社会生活实践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才能发挥其实效作用。因而,学校各教育主体对有关教育法规内容和知识的了解与掌握是依法治校实行的必要条件。
知法、懂法应当做到对教育法规的全面掌握和理解。传统上人们以义务本位为出发点,认为法律的作用主要是规范人们的行为,强制人们履行某些义务。这种理解是片面的。法律的作用不仅仅在于对人的行为的约束,要求人们履行某些义务,还在于对人们的权利的保护。因为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依存、不可或缺的法律范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是马克思关于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最经典概括。在知法、懂法基础上的守法,不仅是履行义务的过程,也是享有和行使权利的过程。所以我们对教育法规的学习和掌握不能停留在只是从表面上了解它要求我们做什么,还应能够全面地把握它对我们的有关教育权利保护的真实意图。我们只要从这一深层含义来把握教育法规,就会形成自觉守法的自我要求。